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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国银行37亿美元处罚案分析

时间:2023-08-16 05:22:57

富国银行37亿美元处罚案分析一文创作于:2023-08-16 05:22:57,全文字数:15994。

无视监管机构的通报提示,对借记卡的意外透支交易向消费者不公平收费。在美国,使用借记卡有时会超出持卡人的合理预期而发生意外透支。常见的情况是:持卡人刷卡交易时,发卡银行查看借记卡余额,发现足以偿付,就授权通过。持卡人因此产生合理信赖,认为没有透支。普通消费者并不知道该笔交易要到几天后的记账日才会实际结算。如果在交易日和记账日之间,该借记卡因为某些原因有资金被取出或者冻结,那么等到记账日,借记卡余额有可能就不够偿付之前的刷卡交易。这种现象被概括为“交易日(告知消费者)余额充足,记账日(告知消费者)余额不足”(Authorize Positive,Settle Negative)⑧。

2015年,消费者金融保护局就发布监管通报,指出一般的借记卡持卡人对于金融机构在交易日作出的授权具有正当的信赖,不会采取措施预防意外透支。因此,收取意外透支费用明显超出消费者的合理预期,显失公平⑨。2018年7月,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也在监管通报中指出这种意外透支收费是对消费者不公平、欺诈性的违法行为⑩。但是,富国银行无视监管机构的一再提示,仍就意外透支交易向消费者不公平收费,直到2022年3月才停止收费。

对富国银行的处理

消费者金融保护局在同意令中,以“行为条款”(Conduct Provisions)和“金钱条款”(Monetary Provisions)分别提出了以下处理措施。

一是责令富国银行自收到同意令之日起立即整改,并明确该行董事会对落实整改要求承担最终责任;要求董事会为整改工作提供充分的授权和支持,在整改过程中适时听取管理层报告进展,对严重违规行为及时采取适当措施;并强调关于整改工作的任何材料在上报消费者金融保护局之前,必须先由董事会审核签字。

二是责令富国银行制定赔偿方案,向权益受侵害的消费者支付总计约20亿美元的赔偿金。同意令还明确富国银行不得以支付赔偿金为条件,要求消费者承诺放弃权利。

三是责令富国银行在同意令生效后10日内,将17亿美元罚款存入“消费者金融民事处罚基金”(Consumer Financial Civil Penalty Fund)。该基金根据《2010年消费者金融保护法》第1017条d款设立,主要用于赔偿处罚案件中受到侵害的消费者。如果无法找到相关受害者,剩余基金将用于消费者教育和金融知识普及宣传。

启示与借鉴

此次富国银行受到处罚的案例,充分反映了美国消费者金融保护局监管工作的典型特点——突出风险导向、注重审慎均衡、强调整改成效,对我国金融监管和执法工作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突出风险导向,加强对高风险机构和业务的监管力度。对于富国银行,消费者金融保护局采取了重点监管。这一方面是因为该行主要经营零售银行业务,服务美国三分之一的家庭,其客户群正是广大需要倾斜保护的普通消费者;另一方面也是因为该行多年来屡屡发生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严重案件,违法前科与经营规模叠加,使该行在监管部门的风险矩阵中位于“高风险”区域。

这种突出风险导向的监管理念,强调将力量优先投入风险较高的领域,通过合理调配有限资源以更好地管理风险,得到全球范围内金融监管部门的广泛认同。各国都基于上述理念努力探索符合自身需求的具体方法。我国的金融消费者保护工作也需要建立支持风险导向的监管框架。首先,要完善信息收集分析工作,通过采集客户投诉数据、对私业务数据、司法案件数据等信息,依托智能化的大数据分析工具,为识别和评价风险夯实基础。其次,要研究风险评估的方法和指标,初期可选择一些与消费者权益关联较强且易于获取的定量数据,辅助判断金融机构和业务的风险程度。再次,要进一步丰富监管措施的选择,明确开展检查的周期和范围,根据风险程度对金融机构进行分类监管。最后,落实风险导向需要金融机构的协作,要进一步强化监管部门与金融机构的信息沟通,帮助金融机构优化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履职环境。

注重审慎均衡,兼顾保护消费者和反洗钱的政策目标。消费者金融保护局在本案的同意令中,对富国银行机械执行反欺诈、“一刀切”全额冻结的做法予以了严厉处罚,同时为避免误解,又专门强调了保护金融消费者和反欺诈、反洗钱的内在统一,特意指出如果具体情况表明确有防范犯罪的实际需要,“只收不付”“不收不付”等冻结措施同样是合理且适当的做法。

近年来,经过不懈努力,我国保护金融消费者、预防和打击洗钱活动的工作都取得了长足进步和明显成效。但在实务上,也出现了一些金融机构将保护消费者和反洗钱对立起来、顾此失彼的狭隘认识和错误做法。例如,打着“尽职调查”的幌子,没有正当事由就强制收集与业务无关的消费者信息;再如,滥用“压降投诉”的借口,对明显异常的可疑客户和资金交易视而不见、置之不理。对此,需要金融监管部门加强法规宣导和政策协同,适时发布针对具体业务场景的风险提示和实践范例,主动释明监管预期和合规基准,对于可能产生的混淆或误解作出澄清;对于典型违法案例,不仅要严格执法,有力威慑,还要以案说法,在公示案件结果的同时,阐明定性量罚的依据和逻辑,帮助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合理把握行为边界,妥当达成保护消费者权益和履行反洗钱义务的平衡。

强调整改成效,推动金融机构追根查源、纠错补缺。对于本案的后续整改工作,消费者金融保护局非常重视,在同意令中用相当篇幅进行了布置,不仅逐项列出重点的整改措施和要求,而且专门强调富国银行董事会承担落实整改的最终责任,需对报送监管部门的所有整改材料进行审核和签署,还明确告知监管人员将会通过现场会谈、调阅资料等方式核验整改效果。

目前,我国金融监管部门已普遍构建了以整改为核心的执法检查结果处理流程,通过增强对有效整改的督查,力促金融机构将消费者保护法规落到实处。但是,仍有金融机构存在“重迎检、轻整改”“屡查屡犯”的问题,甚至抱有“以罚代改”的消极观念。在这方面,可以适当借鉴消费者金融保护局的做法。一是明确对于查后整改的监督和验收机制,对于接受检查的金融机构在一定周期内保持压力,彻底打消所谓“一次受罚,多年平安”的错误预期。二是在检查发现问题的基础上,应当做出区别分析,明确整改重点,引导金融机构根据问题性质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对于确有难度的事项,可以设置合理的较长整改时限。三是针对监管资源相对有限的现实约束,一方面要调动机构内部高管人员、内审部门对于有效整改的监督推动作用,另一方面可考虑引入消费者保护的专业机构来协助核实整改成效。

【参考文献】

[1]胡雪.美国消费者金融保护局行为监管执法借鉴[J],银行家,2018(11):100-102,5.

[2]吴卫星,魏丽.消费金融创新与监管:欧美经验、教训与启示[J],金融论坛,2021年(1):14-24,36.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所在单位无关)富国银行37亿美元处罚案分析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

责任编辑:孙 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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