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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分类新规对商业银行的影响及应对建议

时间:2023-08-16 05:22:26

风险分类新规对商业银行的影响及应对建议一文创作于:2023-08-16 05:22:26,全文字数:16567。

云佳祺

2023年2月,中国人民银行和原银保监会共同发布了《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的出台有利于各家银行进一步准确识别风险,有效衡量和真实反映资产质量,完善风险分类制度及组织架构,与国际范围内金融资产风险分类标准相统一。《办法》与现行《贷款风险分类指引》(以下简称《指引》)相比,主要变化包括五个方面:风险分类的对象范围进一步扩展;进一步细化了风险分类的标准;进一步强化了“以债务人履约能力为中心”的风险分类理念;明确了并购及穿透式管理原则;细化了重组资产的定?和分类要求。

风险分类制度的历史演变

2017年以前,国际范围内并没有统一的资产风险分类标准。2017年,巴塞尔委员会发布了《审慎处理资产指引——关于不良暴露和监管容忍的定义》,明确了银行不良资产和重组资产的定义及相关分类要求及标准,为全球范围内各家银行资产风险分类提供了标准,提升了全球银行业风险分类标准的统一性和指标的可比性。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发布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金融工具》(即“IFRS9”),提出金融资产减值预期信用损失模型,将金融资产减值分成三个阶段,并针对每个阶段匹配不同的减值计提方法。

国内监管部门对商业银行资产风险分类的要求经历了几次重大监管变化。1996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贷款通则》,将贷款的风险分为正常、呆滞、呆账、逾期四类,其中,不良贷款是指呆账贷款、呆滞贷款、逾期贷款。自此,我国商业银行资产风险分类进入“一逾两呆”的阶段。“一逾两呆”的分类方法主要是从财务管理角度对商业银行贷款进行分类管理,并非从风险管理角度强化金融资产监管。

1998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提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五级分类概念,形成一套以风险管理为依据的贷款分类方法,统一了商业银行、外部审计以及监管部门对银行资产风险分析的框架和信贷用语标准。2003年,原银监会发布《关于推进和完善贷款风险分类工作的通知》,将贷款风险分类范围从拓宽至传统表外业务,将实施范围扩大至所有银行业金融机构。2007年,原银监会发布《贷款风险分类指引》,进一步明确了五级分类的监管要求。

近年来,商业银行的资产结构逐步发生变化,由传统贷款扩展至表内外各类金融资产,各类资产的风险分类在实践中面临诸多问题,风险分类监管制度无法满足银行业资产发展现状,存在明显不足,亟待进一步完善。中国人民银行和原银保监会在借鉴国际国内分类标准基础上,根据国内商业银行风险分类现状,结合监管实践,于2019年4月发布了《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进一步拓宽了风险分类的范围,提出以债务人为核心的分类理念。2023年,两部门共同正式发布了《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办法》,进一步完善了征求意见稿,形成“有史以来最严”的资产风险分类标准。

商业银行风险分类存在的不足

商业银行面临的各类风险中,信用风险是最重要且最主要的风险之一,有效防范和管理信用风险是银行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的基础,而资产风险分类的真实性、准确性和有效性是有效防范信用风险的前提,但是各家银行在风险分类实践和执行过程中,普遍存在一些问题。一是资产范围覆盖不全。由于现行《指引》仅要求对“贷款”进行分类,因此商业银行在以往的风险分类中,对贷款以外的其他资产普遍会进行模糊处理。二是未能达到风险分类的实质要求。由于现行《指引》对风险分类的各项规定不尽完善,对于监管制度未能触达之处,在执行过程中,部分银行未能真实反映资产质量,甚至不能满足监管的要求。三是风险分类标准不统一。依据现行《指引》,各风险分类之间的界限不够清晰,各家银行只能靠主观判断进行五级分类,导致各家银行风险分类标准不够统一,相互之间分类可比性较差。四是风险管理不规范。部分银行在风险分类治理架构、分类频次、系统管理等方面职责不够明确、工作流程不够清晰、执行不够规范。多家银行因“贷款风险分类不实”“重组贷款风险分类不准确”等问题,屡次受到监管处罚。

风险分类新规的变化

扩大了风险分类对象的范围。现行《指引》主要是对“贷款”进行了风险分类,对贷款以外的各类资产的风险分类没有给出明确的划分标准,无法覆盖商业银行非信贷资产占比不断上升的现状,也无法满足监管机构对于商业银行资产风险分类的监管要求,银行也难以准确把握自身面临的真实风险。《办法》中将表内外承担信用风险的金融资产作为风险分类的对象,扩大了风险分类对象的范围,使商业银行更加有效、准确且全面识别信用风险。同时,《办法》明确要求了交易账簿下的金融资产以及衍生品交易形成的相关资产不包括在《办法》范围内,属于市场风险管理范畴。

细化了风险分类的标准。从分类的层级来看,现行《指引》规定了贷款的五级分类,即至少将贷款划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类,后三类合称为不良贷款,从《指引》中的“至少”可以看出监管给予各家银行对于风险分类自身管理的裁量权。《办法》对金融资产风险分类的五级类别进行固定,不再延续《指引》中“至少”为以上五级分类的规定。

从分类定义来看,在《办法》中,对于正常类和关注类金融资产,除关注本金和利息外,增加了对收益的关注,这也与风险分类范围扩大相对应;对于次级类和可疑类金融资产,与现行《指引》关注的“执行担保”相比,《办法》更加关注“金融资产是否已发生或已发生显著的信用减值”的情况。

从分类标准来看,《办法》对分类的具体认定标准做了进一步的细化,强调了逾期天数、资产信用减值比例与风险等级的相关性。一是明确了风险分类和逾期天数的关系,将逾期90天、逾期270天、逾期360天分别对应到了次级类、可疑类和损失类。二是明确了风险分类和会计减值的关系,对于金融资产已发生信用减值的,均归入不良资产类,并对发生信用减值且预期信用损失占账面余额50%以上、90%以上,分别对应到了可疑类和损失类。三是明确了风险分类在整个银行业的“连坐机制”。要求“同一非零售债务人在所有银行的债务中,逾期超过90天的债务已经超过20%的”,要归入次级类。四是强调风险分类应关注债务人履约情况。将债务人出现外部评级下调、逃废债务、进入破产清算分别对应到了关注类、可疑类和损失类。同时,对各个情景下不良资产的上调进行了规定。

强化了“以债务人履约能力为中心”的分类理念。《办法》强调以评估债务人履约能力为中心,相对弱化了现行《指引》中的担保作用,与巴塞尔委员会发布的《审慎处理资产指引》风险分类理念相吻合。同时,明确了对集团客户风险分类的相机决策规则,对企业集团成员债务被分为不良的,并不必然导致其他成员债务被分为不良,但要求商业银行启动评估程序,审慎决定是否调整其他成员风险分类。对风险分类采取“连坐机制”,要求对于非零售债务人在本行债权超过10%被认定为不良资产的,该债务人在本行所有债券均须归入不良。《办法》将债务人作统一的信用风险评价,更加关注债务人的履约能力,把债务人的不同贷款合并?一进行判断,这就要求各家银行需要计量债务人在本行的资产质量状况占比情况,据此采取更加有效的风险管理措施。此外,《办法风险分类新规对商业银行的影响及应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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