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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节:食权者的分肥原理(6)

书籍名:《隐权力》    作者:吴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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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这一万两银具体如何分配,由于我找不到崇阳的资料,不妨以湖南的湘潭县为参照(湘潭的漕额是六千石,比崇阳县略少)。据洪振快先生的研究,湘潭知县每年送出的“漕馆”账目如下:知府与督粮道每人六百两;府道衙门的其他官员,每人数两至一百两不等,视其权力而定,共计约要五千两;各衙门的书吏也有油水,由于人数众多,也需要三四千两。合计起来,与崇阳县差不多,也是一万两上下。

除了分润上司的“漕馆”,县衙浮收的漕规,还要切出一大块用来贿赂兑运漕粮的漕帮,称为“帮费”,这又引出漕运权力链条上的另一个“食权集团”——漕帮运丁(又称旗丁、弁丁、漕丁、漕夫)。

运丁是漕运系统雇佣来搬运、押送漕米的苦力,属于社会底层人物,本来哪有收受知县大人贿金的资格?然而,在征收漕粮时,他们却具有挟持县官的隐权力,如果县官不给他们好处,他们就会借口“米色不合”而拒收漕粮,或者借故拖延开船的时间,将县官拖入“误漕”的风险中。由于州县与运丁分属两套不同的权力系统,县官管不到运丁头上,运丁不收米、不开船,州县拿他没办法。顺治七年(1650年),在苏州府常熟县,有一个叫做崔邦泰的漕粮运官统率运丁“玩漕勒赠,苛索无厌”,知县心中恼火,敦请他们快些收兑漕米,结果崔运官竟带着众运丁,各持棍械,大闹码头,还将知县殴打了一顿。县官要避免误漕受罚、运丁闹事,只好花钱消灾,满足运丁越来越大的胃口。

运丁向州县增索“帮费”的名目包括:宣布提高“行月钱粮”、“水脚银”,在收兑漕粮前收一笔“铺舱费”,兑粮上船时收一笔“米色银”,开船离境时又收一笔“通关费”。根据嘉庆年间江苏的“帮费”标准,每条漕船的“铺舱费”、“米色银”、“通关费”合计起来大约要三百两银。加上“行月钱粮”、“水脚银”等,每船“帮费”估计达七八百两银。通常一个县都有十多条漕船,“帮费”总计往往超过万两白银。清代漕运,每船载粮一般不超过五百石,崇阳县漕额为七千石,可以算出崇阳的漕船有十四条左右,则一年“帮费”大致为万两上下,收上来的“水脚银”根本就不够用,还有“漕馆”开销也要一万两,不浮征勒折能行吗?

在“钟九闹漕”之前,崇阳县每漕浮收一万三千石大米,折银约二万六千两,再算上折钱征收的其他陋规杂费,一年的漕规收入不会少于三万两银。这笔远远超过正额的漕规,“漕馆”占了三分之一,“帮费”占了三分之一,收粮的胥役暗中侵占了一部分,剩下的叫做“漕余”,落入县官自己的腰包。像师长治那种“不计盈亏”收漕的知县,可谓绝无仅有。然而,这个不与民争利的知县,下场却很悲惨。

漕运线上游的食权者

白规、帮费、漕馆、漕余……每一种漕规的后面,总是站着一群贪婪的“食权者”:刁衿讼棍、漕帮运丁、大小官员、胥吏衙役。我翻过不少明清笔记,发现我们的祖先提及这些“食权者”时,总是将他们与爬虫猛兽相类比,称其为“毒蛇”、“虎而冠”、“贪狼”、“漕蠹”等等,反正不是食肉的,就是吸血的。这些代称其实透露了漕规分肥的秘密:谁掌握着加害能力,谁就具有分肥权。加害权之于“食权者”,恰如尖牙利爪之于肉食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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