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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节:食权者的分肥原理(7)

书籍名:《隐权力》    作者:吴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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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我们可以将权力分肥原理描述得更完整一些了。第一,权力集团或隐权力集团的权力收益(比如漕规),取决于加害能力之间的博弈结果。比如,州县官吏对一般粮户而言,拥有显而易见的加害权,所以能随意浮收漕规;而当他们面对刁衿讼棍时,则是后者拥有一定程度的加害能力,所以又不得不心照不宣地忍受“漕口”的勒索。第二,由此例子可推论:加害权的大小总是相对的,在某一博弈格局中处于优势的“食权者”,转入另一个博弈情境,可能处于劣势。第三,再推论:如果利害关系发生改变,加害权能力失效,则权力收益的分配将重新调整。

除了上述州县官吏对于一般粮户与刁衿讼棍的态度变化,运丁在漕运线上的身份转换,更是生动地体现了利益格局因利害关系的改变而发生改变的权力分肥原理。

运丁在收粮的漕运码头上俨然如“太上知县”,作威作福,刁难官吏,强索漕规,而州县莫之奈何。但是,在漕粮收兑完毕、漕船离岸之后,特别是船过江苏淮安之后,运丁则“不虎而鼠”,从趾高气扬的“食权者”变成“首尾帖然”的被宰割者。

淮安是漕运总督(相当于主抓漕粮征运的中央特派部长)的驻地。凡湖广、江西、浙江、江南的漕船,在收齐漕米之后,编排成帮(通常几十条船编为一帮),沿内河—长江运抵淮安,接受总督衙门的“盘验”,即抽查、验看漕粮米色、数目是否达标。

这些盘验的官员、吏役,当然手握着针对漕船运丁的加害或造福之权,如果验米官苛刻一点,刁难一下,则运丁难逃赔累之责;如果验米官高抬贵手,则漕船能顺利过关。按照权力分肥原理,有加害权,便有分肥权,权力简直就是为分肥而生的。运丁没有别的办法,只有将他们在收粮码头上捞取的“帮费”拿出一部分,用来孝敬淮安的验米官。据顺治年间进士王命岳给皇帝的一份报告:漕帮过淮,有“积歇摊派、吏书陋规、投文过堂种种诸费”,“每帮漕费至五六百金或千金不等”。这是运丁的“过淮之苦”。

另有“抵通之苦”。通,即北京通州。按漕运路线,漕船在淮安过关之后,继续北上,经大运河或海运抵达通州交兑漕米。漕船此时受到的盘剥、勒索更甚,按王命岳的记述,“抵通之苦”主要体现在五个方面:

一是“过坝之苦”,漕船一路北上,沿途过闸过坝,处处要送红包,什么“委官旧规”、“伍长常例”、“上斛下荡”等费,每船要交十余两银。

二是“投文之苦”,漕船到达通州后,要到吏部云南司(依清代官制,由户部云南司兼管漕粮)、仓院、粮厅等衙门投文报到,这需要交费,每船花费十两银。因文书由“保家”(交粮中间人)包送,“保家”又每船另索常例三两。

三是“船规之苦”,粮厅、仓院、云南司的胥役书吏,都会强索规费,每船十两。如果不送钱,“则禀官出票,或查船迟,或取联结,或押取保,或差催过堂,或押送起来,或先追旧欠,种种名色,一票必费十余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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