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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建立农地流转市场

书籍名:《新中国农业农村发展研究70年》    作者: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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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中国农业农村发展研究70年》第六节 建立农地流转市场,页面无弹窗的全文阅读!



一 建立农地流转市场是农地产权可转让性的内在要求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及当前正在进行的“三权分置”改革,都将农地的承包权划归承包户所有,同时也对农地转让权(流转交易权)进行了相应说明。一项财产的产权束中如果不包括转让权,或者某项产权如果不具备可转让性(transferability),那么该资产的利用效率将大打折扣。一方面,如阿尔钦所强调的“人们作为所有者在才干方面是存在差别的”[85],农地耕作权(承包经营权)的初始所有者(承包农户)之间在农地经营意愿和能力、农业风险应对、知识技能、机会成本、对农业比较效益的认识和预期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这种异质性要求农地耕作权必须是可转让的,以让更专业的经营者能够获得农地耕作权,[86]进而实现农地产出最大化。在中国,农地转让意指农地流转,即农地耕作权的流转。另一方面,即使假设农地耕作权的初始所有者在经营能力等方面是同质的,那么,在农地经营存在规模经济的前提下,允许农地流转是实现规模经营的必然要求,也是农业现代化的内在要求。

基于这样的理论逻辑,顺应农户自发流转的内在需求,学界和政府一直都非常重视农地流转市场的建设。1984年中央一号文件就“鼓励土地逐步向种田能手集中”。1986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规定,“随着农民向非农产业转移,鼓励耕地向种田能手集中,发展适度规模的种植专业户”。1987年中央政治局在《把农村改革引向深入》中要求,“从长远看,过小的经营规模会影响农业进一步提高积累水平和技术水平。目前,在多数地方尚不具备扩大经营规模的条件,应大力组织机耕、灌溉、植保、籽种等共同服务,以实现一定规模效益。在京、津、沪郊区,苏南地区和珠江三角洲,可分别选择一两个县,有计划地兴办具有适度规模的家庭农场或合作农场,也可以组织其他形式的专业承包,以便探索土地集约经营的经验”。2001年12月,中共中央印发的《关于做好农户承包地使用权流转工作的通知》强调,“在稳定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基础上,允许土地使用权合理流转,是农业发展的客观要求,也符合党的一贯政策”,并就如何规范流转做了具体要求。2002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明确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并专门用一节对流转的原则等进行了明确规定。这标志着流转的权利得到法律的保障。2005年1月,为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维护流转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农业部颁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对流转当事人及其权利、流转方式、流转合同和流转管理等做了详细规定,从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进入规范和法律轨道。2014年1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要求创新土地流转形式、严格规范土地流转行为、加强土地流转管理和服务、加强土地流转用途管制等,标志着农地流转进入规范有序流转时代。

截至2017年年底,全国全部或部分流转出土地的农户超过7000万户,面积达到5.12亿亩,占家庭承包地总面积的37%。[87]姚洋通过构建新古典理论模型,分析了农地流转交易权的重要性,认为农地自由流转总能提高资源的配置效率,并能促进劳动力要素的流动和农业生产效率的提升。[88]也有研究表明通过土地租赁市场发生的土地转移远比通过行政性土地再调整发生的土地转移重要,虽然土地租赁市场和土地再分配都会将土地向资源禀赋较少的农户转移,但土地租赁市场更能促进生产力的提高。[89]郜亮亮(2018)利用农业部关于河北等7省(区)2015—2016年的调研数据分析表明,中国农地流转市场发展迅速,而且在土地配置方面发挥了较为明显的“公平性”作用;同时,土地流转形式多样,流转范围突破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趋势逐渐明显,流转土地的经营主体仍以农户为主,流转土地的非粮化经营问题逐步弱化,流转规范性日益增强。[90]

二 农地流转合约的研究是农地产权制度研究的深化

随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建立以及“三权分置”改革的推进,农地产权制度中的狭义所有权和承包权等重要权利被相继确定,农地产权制度的研究焦点转向承包权与经营权的分离,以及承包户与经营主体之间的流转合同及相关特征上,毕竟我们不能总停留在产权的分割和界定上,应该尽快由产权的世界进入合同的世界。一是对农地流转特征的研究:郭继研究表明[91]:“就全国范围而言,农民在农地转包、互换合同形式的选择上,普遍存在‘重口头、轻书面’的行为倾向”,十省调查表明,口头形式合同大约占65.92%。实际上,很多作者调查结果表明口头合同所占比例还要更高。黄季焜等[92]基于全国6省2000年和2008年的调研数据研究表明,中国农地流转的存在流转多为口头合同、流转多发生在亲属之间、流转合同期限不固定或较短等特征。Gao等[93]对流转合同兴盛于亲属间的特征进行了解释,并从威廉姆森治理结构角度分析了这种特征对农户在农地上的有机肥投入影响。洪名勇[94]根据2006—2008年贵州4县调查数据发现84.32%的农地租赁采取实物地租。定光平等[95]根据2006年鄂中南地区调查数据发现有27.22%的租金采用了实物支付形式。这主要是为了避免粮食价格波动等风险。但赵其卓等[96]根据四川省绵竹市调查数据没有发现实物租金,但更多的是用某一种固定的农产品为计算租金的根据,事先约定亩产,租金就是这个约定的亩产乘以当年产品的价格。二是对农地流转市场决定因素研究:Kung[97]通过对中国河北等6省农村调研数据分析发现,在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地区,农户有大量的非农就业机会,进而促进了农户土地流转市场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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