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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中国法学复兴时期(1978—1992)

书籍名:《新中国法学研究70年》    作者: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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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中国法学复兴时期,我们选择了1978年与1992年作为起止点。1978年是中国历史上一个极为重要的转折点,也是中国法学史上一个极为重要的转折点。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党和国家在指导思想上实现拨乱反正,党和国家的工作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尤为重要的是,法制在国家与社会治理机制中的重要性被充分认识,社会主义法制观开始沿着正确方向形成与发展。十一届三中全会公报这样写道:“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极大的权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观的核心要义于此确立。在依据十一届三中全会精神所重新建构的社会观念体系和制度环境中,中国法学获得了独立存在的现实条件和迅速发展繁荣的历史机遇。有学者认为,即使在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的最初十年间,中国法学就已经取得了大大超过十一届三中全会前三十年的成就。[5]当然,这是以中国法学的整体发展态势来确定这一时期的始点,不同部门法学或有其独自的更有专业依据的发展阶段划分。例如,从事刑法研究的学者们,更愿意以“七九刑法”颁布之1979年作为中国刑法学复苏的起始;而宪法研究的学者们,则更愿意以“八二宪法”颁布之1982年作为中国宪法学新兴的肇端。以1992年作为这一时期的终点,其原因是在这一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国家政策上得以确立,并随即以宪法形式予以确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不仅是经济运行机制与管理模式的变化,也是社会观念形态、运行机制与治理模式的变化。中国法学在这样的变化中,得到更为尖锐更为深刻的观念追问与更为自觉更为厚重的理论升华,凭此将在1992年之后开出一片更新的天地。

这一时期中国法学最为重要的发展,就是中国法学获得了“双重独立”,渐次成为一个独立的理论体系和一门独立的专业学科。一方面,中国法学摆脱了对苏联法学的理论依赖,学术自主自信的基因由此突变而繁衍。虽然苏联法学理论遗存的概念体系、观念内涵和思维方法,仍在不同程度地发挥影响,甚至在这一时期的初始阶段,苏联法学理论还是某些法学分支学科研究与讨论的主要理论武器和知识来源。但是从发展趋向和总体态势上看,中国法学已经不再唯苏联法学理论马首是瞻,而是面向中国、面向世界、面向现实、面向实践,开始走中国法学自己的发展道路。另一方面,国家与法的理论开始被法学基础理论所取代,中国的法学不再是国家学说的一个分支或附庸,而是独立于政治学的一个理论体系与专业学科。法学作为一个具有学科独立性的知识体系,对于中国法学的发展与繁荣具有革命性的意义。法学研究对象从“国家与法”转变成为“法”,其研究对象的明确化、特定化,为法学知识的专门化与体系化(包括概念生成、术语界定、范畴确定、理论衍化、学科建构等),确立了逻辑原点、推演路径、展开范围、研究范式与表达方式,中国法学才由此具有据以生长繁荣的学科基石、知识体系和理论空间。法学从国家与法的理论格局中独立出来,并不是一个简单的一蹴而就的观念分离过程,而是在法学自身的艰苦建设过程中成就了法学的独立知识体系。因而在这一时期,有关法学研究对象、法学基本范畴和法学基本方法等诸多的研究讨论中,“国家与法的理论”的科学内涵与表达价值还在,但也逐渐转变成为“法学基础理论”的部分内涵,再进而发展成为“法理学”的部分内涵,中国法学界逐渐学会以专门的“法言法语”表达法学思维内容、过程及其结果。法律从国家理论中独立出来,当然有政治性因素的影响或助力,但更为根本的还是基于中国法学发展的自觉意识和自身逻辑。

这一时期中国法学的另一个重要而深刻的变化,就是“以阶级斗争为纲”失去了法学理论核心地位。党在十一届三中全会上毅然抛弃“以阶级斗争为纲”这个不适用于社会主义社会的“左”的错误方针,把党和国家的工作中心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这是政治路线的拨乱反正。[6]但由于“以阶级斗争为纲”理念对中国法学的影响至深至广,以致当“以阶级斗争为纲”被政治所抛弃时,中国法学一度失去了学术重心。随着法学领域有关法的阶级性的讨论展开与研究深化,特别是在法的阶级性与继承性、法的阶级性与人民性或社会性等问题上的理论突破,中国法学界逐渐明晰了法的阶级性与法的其他属性之间的关系,摆脱了“以阶级斗争为纲”的理论桎梏,脱离了“以阶级斗争为纲”的基本研究范式,不仅在法学基础理论或法理学的研究中确立了不再“以阶级斗争为纲”的法学概念体系、对象范畴与研究范式,也在这一时期相对成熟的法学专业领域诸如法制史学、宪法学、刑法学、民法学、婚姻法学、环保法学等学科,建构了不再“以阶级斗争为纲”的符合各专业特点与研究需要的知识体系与研究范式,特别是以权利为本位的分析研究范式。

这一时期中国法学发展的最大机制性特点,是实现了法学研究的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由此形成了中国法学界浓郁的学术氛围。许多法学上基本的和重大的理论问题得以深入讨论,往往形成了吸引整个法学界学术注意力的理论热点。诸如在法理学方面,关于法的本质、法学研究对象、法学基本概念与范畴、法的阶级性与继承性、人治与法治关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权利本位等问题的讨论;在宪法学方面,关于宪法的本质特征、政体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等问题的讨论;在刑法学方面,关于刑法的基本理论、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等问题的讨论;在民法学方面,关于民法地位与功能、民法与经济法之间的关系、国家所有权与国有企业财产权、社会主义婚姻基础等问题的讨论;在经济法学方面,关于经济法的定性与范围、国有企业法律地位与管理模式等问题的讨论;还有在行政法学方面关于行政法本质的讨论,诉讼法学方面关于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审判等问题的讨论,等等。

法学界关于重大法学理论问题的讨论,对中国法学知识体系的形成与发展起了巨大的推动作用,并具有鲜明的时代特点。其一,绝大多数的讨论都最终形成了学界共识,对中国的法学发展与法治建设,起到了极大的推动或促进作用。但也有极少数问题的讨论,起初轰轰烈烈一场,最终却未达共识而渐无声息,或者由立法选择或政策变动自然地终止学界的相关讨论。其二,在当时法学问题的讨论中,政治上的拨乱反正与学术上的去伪存真往往交织在一起。这充分体现了法学的发展要服务于现实需要的学术责任属性,并且绝大多数法学问题的讨论起到了促进经济体制改革和法制建设的积极作用。但或许是思维惯性所致,为法学问题讨论乱插政治标签的现象也时有出现。其三,这一时期的法学理论热点纷呈,时常整个法学界都关注同一热点问题。例如对法的阶级性问题、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问题,法理学、宪法学、刑法学、民法学、环境法学等领域都对此展开了讨论。这一方面反映出当时的法学界参与重大理论问题讨论的学术热情高涨,旨在解决原理性问题的学术责任感强烈。但另一方面也反映出中国法学理论体系初创时期的特点,即大量的基本理论问题尚待解决。其四,这一时期的法学研究中,作为论据的理论来源较为集中,论述方法也相对简要,常以宏大话语讨论法学基本问题。另外,哲学、政治学、政治经济学的概念与方法,经常被引入法学问题的讨论过程中。这一方面,增强了当时法学理论问题讨论时的论证力度,丰富了法学研究的方法;但另一方面,由于哲学、政治学、政治经济学与法学之间存在着的基本假定和概念界定上的差异,一些忽略了这些差异的讨论其实是在不同的假定前提下和概念体系中固执地进行,以致形成了法学讨论中的“自说自话”或“各说各话”现象。

在这一时期中国法学界的共同努力下,学科建设持续取得进展。在中国法学获得“双重独立”后,法理学、宪法学、行政法学、刑法学、民法学、经济法学、诉讼法学、环境法学等学科分野渐次清晰,各个学科都快速通过原理生成和体系建构阶段,迅速拓展该学科的广度与深度。而且在当时,许多学者在专业领域的自我设限心态不是那么强烈,经常参与不同法学分支学科的理论研究与学术讨论,极大地活跃了法学界的学术气氛并丰富了法学理论研究成果。但是在另一方面,独立建构法学分支学科的坚韧努力也一直存在,学者讲哪个法律的课或写哪个法律的文章动辄声称该法是“独立的法律部门”,仿佛不如此不足以彰显该法的重要性以及学者自己研究领域的重要性。而且研究范式与论证方式相对简要,“调整对象”“调整方法”和“适用范围”成为论证得以构成独立部门法或相应独立学科的“三大法宝”。起始于这一时期的法学分支学科划分,到如今更为明显以至于森严,这虽然有利于各个法学分支学科的深入发展,但在另一方面也产生了“学术圈地”的负面后果:不同法学分支学科之间的理论交流日渐稀少,一个法学专业的学者对其他法学专业的术语日益生疏,以致法学界内部不同专业间的学术对话渐次隔绝,这种局面或许会使日后的法学界逐渐丧失对基本理论或重大理论的创新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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