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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中国法学繁荣时期(1992—2012)

书籍名:《新中国法学研究70年》    作者: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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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中国法学繁荣时期,我们选择了1992年与2012年作为起止点。1992年是中国社会主义建设史上一个极为重要的年份,在1992年10月举行党的十四大上明确提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利于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7]1993年宪法修正案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根本大法形式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2012年召开的党的十八大,标志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及其重要构成中国法学知识体系于此万象更新,因而2012年作为这一时期的阶段划分点。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其所改变的绝不限于经济领域,中国社会的各个方面都因此发生了巨大变化,法治领域因之而发生的变化尤为明显而巨大,中国法学因之有了更为艰巨的理论支撑任务和更为广阔的学术探究领域。但如果认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只是使法学研究对象的范畴转型与范围扩大,如民商法学因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构建而获得发展机遇,那只是部分地甚至是表面地看待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中国法学的形塑与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对于中国法学的影响发生于两个层面,一个是对象性层面,另一个是主体性层面。在对象性层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要求相应地建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构成这一法律体系的各个法律以及这一体系本身,都是与以往法律体系相比全新的存在。因此,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作为研究对象,为中国法学打开了前所未有的学术视野与科研领域,中国的法学体系因此而急剧扩张。在主体性层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蕴含的基本理念、基本原则和运行特点,可以构成法学研究主体的内在素质和外在环境。例如,市场主体自主与学术主体自立之间,意思自治原则与学术自由之间,自己责任原则与文责自负之间,诚实信用原则与学术伦理之间,实际上存在观念相通及素质养成的动态关系。因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及其运行机制与效果,对中国法学研究的主体与环境,具有强大而持久的观念影响力和学术塑造力。尽管这一体制机制的运行效果也存在一定程度的负面表现,如急功近利、崇尚交易甚至金钱衡量等,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中国法学的繁荣发展具有巨大的建构作用和促进作用,这仍是有把握做出的肯定性结论。

这一时期中国法学发展的总体态势可以用巨大进步和持续繁荣来形容。其一,中国法学的体系化建构在这一时期得以基本完成。以学科分解、衍生、新设和组合等多种建构机制,使中国法学形成了由基本的二级学科、众多的三级学科和许多边缘交叉学科组成的学科体系,并以学科分支体系作为基干,建构了由不同分支学科知识体系构成的庞大法学理论体系。其二,这一时期的法学研究成果产出量十分巨大,研究主体、研究选题、研究成果等在总体上呈现出爆发式增长。特别是,随着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及其法学知识需求的不断扩大,法学研究成果形式呈多样化,理论研究指向多级化。法学研究者在注重学科基础理论研究的同时,也注重法制领域的建言献策,基本上实现了各学科的基础理论研究和应用对策研究的平衡发展。其三,这一时期的法学研究范式丰富,既有追求应用价值的注释法学,也有追求理论建构价值的理论法学。而且法学研究的选题越来越精细化,开始向更抽象和更具体的两端寻求,处于中间层次的概论式综合性的法学知识叙述,已经让渡给教材编写而基本退出研究领域。其四,法学教育事业迅速发展,培养了大量的法律实用人才和法学研究人才,扩大了法学理论的社会功能转化能力,其不断扩充的师资队伍也是法学研究的主要力量。其五,中国法学界的对外交流,包括著述转译、人员互访、学术会议等形式,已然成为法学界学术交流的常态化手段。到了2011年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时,实际上也是对日渐繁荣、日益有效的中国法学的知识生成机制和人才培养机制的充分肯定,因为法学知识体系是法治体系的理论支撑,而法治人才体系则是法治运行机制的有机构成。

此前的法学研究范式往往表现在紧跟着法律与政策变化来确定学术选题,解释法律与解说政策是法学研究的主要任务。而在这一时期,中国法学已经不再只跟在现实状态后面亦步亦趋地满足于学理解说,而是通过社会观察、事理分析、理论阐发为法治实践提供理论基础与学说先导,充分发挥理论先行的应有学术功能,推进中国的法治实践不断进展。例如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确立之后,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的学者敏锐地从规律性研究出发,系统深入地分析研究了市场经济体制与法律机制的关系,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建议[8],这不仅形成了当时法学界一个重要的理论热点,也有力地推动了我国市场经济法制建设。再如在1996年,《法学研究》刊发《论依法治国》一文,对依法治国的意义、条件、观念等作了提纲挈领地阐述[9];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也召开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学术研讨会,学者们就“法制”与“法治”、“以法治国”与“依法治国”、“形式法治”与“实质法治”等,作了进一步地广泛讨论。[10]这种倡扬依法治国的理论先声,促进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一基本方略的形成。在这一时期,这种以法学研究促进法制建设的例子不胜枚举,诸如权利本位、人权研究、依法执政、罪刑法定、政府信息公开、程序正义、司法公正等理论问题的研究,都直接或间接地成为那个领域法律完善的理论先导。以功能设计与规范建构为路径的立法论研究范式在法学研究中占据优势地位,其为我国法律体系迅速而有效地建构提供了丰厚的理论支持和材料基础,但也导致某种程度上“法学跟着立法走”的学术选择能力降低,“法学创新等于立法建议”“立法采纳等于观点正确”的实用主义学术评价观。[11]

这一时期,中国法学界参与法治实践的意识前所未有地增强,法学研究者以多种途径参与立法实践活动与法制宣传活动。就参与立法实践活动而言,法学研究者的参与路径大概包括:直接成为某个法律的起草组成员;组织撰写某个法律的学者建议稿,以作为立法机关的参考;参加立法机关组织的法律草案论证会;具体为某个法律或法律草案提供立法建议;提出一种理论见解,间接影响立法机关的政策选择。就参与法治宣传活动而言,法学研究者的参与形式大概包括:接受某个机关单位的组织或委托,进行法治宣讲;在学术团体或本单位的组织下,参与法治宣传活动。法学研究者参与法治宣传,有利于普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实现法学理论的社会价值和法学研究者的社会责任。

在这一时期,中国法学界也出现了追求中国法学“文化上的自立”的努力趋势。无可否认,中国法学在摆脱了苏联法学理论的依赖之后,也或多或少地出现了西方法学理论的依赖现象。西方法学理论观点、精神理念、制度技术、专业术语、研究方法,批量规模化地进入中国法学的知识生成系统。虽然中国法学的理论来源借此丰富,但这种大规模引进域外立法材料导致的外源型研究范式,也带来了一些湮没中国法学自我的风险。尤其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波及,法律及其研究国际化趋势愈加明显,愈加盛行的西方法学话语垄断导致了中国法学文化自立的警觉。20世纪90年代以来,从追仿型法治进路向自主型法治进路的转型已经成为我国法学界的共识[12],中国法学界已经开始表现出对自身文化主体性的关注,文化自觉意识和文化主体性意识呈现出逐渐增强的态势。在法学研究与理论建构过程中,进一步从苏联理论、西方法学的支配性影响中逐渐走出来,着眼于中国的现实问题和法律发展道路,形成深植于中国社会与中国人心灵的中国法学,是中国法学界的时代使命。在一定意义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建构与普及,同时也是建构中国法学文化主体性的努力之一。在追求中国法学的文化自立过程中,理论创新也只有面向中国的理论创新才是必由之路。

从20世纪90年代以来,包括法学在内的整个人文社会科学界普遍认识到学术规范化问题的重要性,法学研究的规范化程度有了明显的提高。尽管法学界目前还存在着不少失范失序现象,但是与此前相比,法学界在恪守学术规范、尊崇学术伦理上的进步亦是巨大。法学研究的规范化程度的提升,表现在文献引证、学术批评、学术评审、学术道德等各个方面。[13]当然,法学研究的规范化路程还很长,其间需要整个学界做出共同努力的地方还很多。在法学研究中还存在一些严重的负面现象,诸如,重复性的缺乏创新的研究为数不少,一哄而起与一拥而上的跟风研究时常出现,甚至如有学者指出的那样,很多文章有观点无论证,有讨论无理论,有方法无逻辑,有材料无分析,有答案无问题。[14]以前做出法学理论创新需要超越同侪既有论证体系的学术勇气,而今在一些人看来则似乎只需要频用“我认为”句式的勇敢。尽管这些只是法学研究中的非主流现象,但已引起法学界的自警与自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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