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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导论

书籍名:《新中国法学研究70年》    作者: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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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年来,如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之路蜿蜒前行而终至康庄辉煌,中国法学研究之圃亦蔓延蓬勃而于今卓然大观。回顾中国法学的发展历史,其明显可以划分为四个阶段:第一阶段是中国法学初创时期,起止时间为1949年至1978年;第二阶段是中国法学复兴时期,起止时间为1978年至1992年;第三阶段是中国法学繁荣时期,起止时间为1992年至2012年;第四阶段是中国法学融整时期,起始时间为2012年,而当下仍处于这一时期。中国法学发展至今,已然构成内涵极为丰富、结构相当严谨、表达卓有特色的知识体系,其内容及形成过程,既有贯穿始终、居中不变的本质规定,也有因势而为、应时而用的时代表达。



第一节 中国法学初创时期(1949—1978)


对于中国法学的初创时期,我们选择了1949年与1978年作为起止点。1949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的年份,中国社会政治生活中重要的一切(包括法学)开启了崭新的一页,于是,中国法学的一切开始与此前截然不同;1978年则是中国改革开放起始的年份,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由此张旗延展,于是,中国法学的一切又开始与此前显然不同。随着改革开放事业和社会主义法治事业的拓展,中国法学走向一条标识时代而又彰显特色的康庄之路。

严格就中国法学的存在形态与流变过程而言,实际上并不容易作截然清晰地阶段划分,因为中国法学体系各个部分的嬗变动因并不是缘于一由,其发展节奏也不是并进划一。但是从中华人民共和国70年来中国法学整体发展的整个历史过程来看,恐怕再没有更好的年份来作为这一时期法学发展阶段的起止划分标志了。因为1949年成立的新中国和1978年开始的改革开放,不仅历史性地改变着中国整体的观念趋向、政策取向与社会走向,也历史性地改变着中国法学的存在基础、生成条件、功能时空与发展机制。

当然,所谓“中国法学初创时期的起止年限”,只是一个学理意义上的阶段分期,因历史事实和学术发展的连续性与关联性,有关中国法学发展历程的叙述或可溢出这一时期的分界之外。例如,就宪法学上的社会背景描述而言,《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制定时的制度观念形成,实际上风起于1949年之前;就法理学上的知识谱系叙述而言,苏联法学对中国法学形成中的理论影响余波,实际上未靖于1978年之后。

当从法学史的视角浏览1949年至1978年的岁月时,似乎只能从遗存的历史篇章中引发喟然浩叹。新中国伊始即彻底废除旧法的政治决策是正确的,但却连带彻底涂销了旧法学体系的知识痕迹,而新法学却未及时建立以置换旧法学湮灭而余的知识体系空间。社会政治生活中,法律渐行渐远以至式微,甚而“文化大革命”时期“以阶级斗争为纲”一统意识形态天下;社会经济生活中,高度集中统一的计划经济体制主导经济运行机制,在本质上排斥法律机制的介入与运作。在这种国家治理模式与社会运行机制下,法学既无制度形态的法律体系得以附丽,亦无观念形态的知识体系得以容纳。

然而这只是总体概况,其实不尽其然。尽管“以阶级斗争为纲”的政治运行机制和高度集中统一的计划经济体制主导了国家治理与社会运行,但是法律机制也在当时社会或多或少、或强或弱地发挥功能,因而也给法学的存在与发展造就了些许空隙与机缘。首先,国家治理的重要特征就是存在法律机制,即使在改革开放之前以政治运动主导的治理模式下,宪法也保持了形式上的文本存在,而且像婚姻法还一直在发挥作用并可称为“异数”般的制度存在,还有一些必要的以法律形式出现的社会管理规范,如《契税暂行条例》《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其次,随着社会政治气候变化而变化的制度性建设力度也时强时弱、时起时伏。例如,在20世纪50年代初,民法典起草、刑法起草等立法工作即得以展开并取得初步成果,但到了50年代后期却因故截止;在60年代初,民法典起草、刑法起草等立法工作又再度启动,但到“文化大革命”时又戛然而止。熟悉那段历史的人当然知道这种制度发展的节奏与当时的政治经济形势密切关联,但毕竟时而重视的法制建设需要法学知识与理论的支撑,这为当时法学提供了一息尚存的实践契机。再次,为满足制度实践的需要,尽管法学是在国家与法的理论体系中潜隐性地存在,但还是有人孜孜以求地注释或解说当时的施行法律法规,还是有人孜孜不倦地传介或阐释苏联的法学理论,勤勤恳恳地从事法学教育工作。这些先辈的不懈努力确保了中国法学的薪火相传。总的来看,这一时期中国法学的存在状态与流变轨迹,明显呈现出的是一条下行曲线,但终归不绝如缕,而在改革开放之期得以迅速盎然上行。

在这一时期,法律工具主义与法律虚无主义交替盛行,直接决定了法学理论的艰难存在。可以说,在法律工具主义与法律虚无主义交替盛行的社会环境中,不可能形成真正的法学,因为法律工具主义使法学庸俗,法律虚无主义使法学无着。然而,无论是在治国理念层面还是在政策选择层面,人治观倒是始终备受推崇。“往往把领导人说的话当作‘法’,不赞成领导人说的话就叫作‘违法’,领导人的话改变了,‘法’也就跟着改变。”[1]

在这一时期,中国的法学并没有成为独立的知识体系。当时中国法学的存在状态,是以“独立性的双重缺乏”为特征的。其一,在知识体系上,这一时期的法学只是政治学的附庸,是在国家与法的理论笼罩下有关国家学说的旁枝理论,法学只是对法律这一政治学现象的一种解说。改革开放之前的法学被称为“政法法学”,其实是以政治理论为主导,政治理论统率法学理论。[2]其二,在知识来源上,这一时期的中国法学对苏联法学理论过度依赖。从法学概念的界定、法学体系的建构、法律机制的认识,到用法学指导法制实践的方法,以及传递这些法学理论的物质载体转换,无不承继于苏联。例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前十年间共出版165种法学译作,基本上都是苏联的法学著作和教科书。[3]其原因在于,当时的中国理论界还缺乏直接从马克思主义出发独立阐释社会主义法律观的能力,只能在继受苏联法学理论的过程中,接受了经过苏联学者在先阐释的已经教条化且有偏颇性的法律理论。苏联法学在这一时期对中国法学的观念性影响至深至久,即使后来中苏交恶,也只是除去了理论表面上的苏联标签,而就理论实质上仍相沿于一辙。客观地说,中国法学界对苏联法学理论的继受,多少也是有选择性的,例如对于苏联的经济法理论就引进甚少,个中缘由值得分析,盖因我国的计划经济体制自始就排斥法律机制的介入,以致当时就已经没有经济法理论的置喙余地。

在这一时期,作为中国法学据以阐释的核心理论主线,是“以阶级斗争为纲”的政治观念与国家理论。如同法律被看作用于阶级斗争的政治工具,法学亦被看作是阶级斗争理论的延伸。当阶级性成为法律的本质属性时,阶级斗争理论也成为法学的核心理论以及法学研究展开的逻辑基石。因此,“法学的立论、推论、结论、结构、体系,对法律资料和法学文献的收集、分析、使用,以至行文方式和语言,无不围绕着‘阶级性’这个中轴旋转,法学实际上成了‘阶级斗争学’。……把‘阶级性’置于法学基石范畴的位置,作为法学的参照系或观念模式,必然使法学丧失其作为一门独立学科的资格和地位。”[4]法律现象被理解为完全是阶级斗争的反映并用阶级斗争学说予以解释,法律功能被理解为完全是阶级斗争的工具并以阶级斗争方法予以取舍,法学研究当然完全是为阶级斗争服务的理论活动。而当“文化大革命”中不再需要法律作为阶级斗争工具时,法学也就被冷落到偏僻的社会角落。

然而,从这一时期中国法学的形成与流变中,如果仅仅是得出负面的评价和批判性的结论,那同样是片面而有失公允的。当时的中国社会缺乏社会主义法治的实践经验,也缺乏社会主义法学的理论准备,而苏联的法制实践是社会主义法律的最近经验,苏联的法学理论是马克思主义法律观的最新阐释,因此,继受苏联法学理论是中国当时最合理便捷的选择,问题只是在于,继受苏联法学理论时丧失了中国法学的自觉意识与批判精神。还应当承认,在没有经验的情况下进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弯路与挫折也在所难免,问题却是在于,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弯路与挫折何以如此巨大且如此持久。最先开始总结这一时期的中国法制经验与教训的人,最先开始反思这一时期的中国法学成果与缺陷的人,正是历经这一时期社会风云、政治波涛的那些法律工作者与法学研究者,如中国法学会在新时代评选出的35位“全国杰出资深法学家”就是这一群体的代表者。

尽管经历挫折与磨难,中国法学的思想脉络仍然不绝如缕,追寻社会主义法治的思考仍如漫夜渔火。当代中国法学的基本理论主导思想,至今存在于法学知识体系中的许多概念方法,日后发挥重要作用的法学领军人才,改革开放后法学队伍快速地恢复建制,法学知识传承得以及时接续,以及中国法学研究迅速地规模化展开,如此等等,都有所凭借这一时期的积淀之功与陶冶之力。对于这一时期那些勇于深入探索、坚持独立思考的法学研究者,以及他们为中国法学的理论积累与学术传承所做出的贡献,我们应当永远持有充分的专业敬仰与学术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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