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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二 “逻辑的可修正性”再思考(1)

书籍名:《逻辑哲学研究》    作者:陈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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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小引:一个严肃和困难的话题


我认为,至少有两类人必须考虑逻辑命题和数学命题的认识论地位。

一类是从事认识论研究的哲学家。他们在从事认识论研究时,要在某种哲学立场的基础上,说明人类所有知识的来源,获取知识的途径、阶段、程序、方法,知识本身的性质及其证成(justification),知识评价的标准,等等。逻辑和数学命题在我们的知识总体中处于中枢或核心地位,当然是他们首先要说明的对象。遍观哲学史,你会发现一个有趣的现象:许多哲学家,例如休谟、莱布尼茨、康德和维也纳学派的逻辑经验论者,在基本的哲学立场上迥然有别,但在逻辑—数学知识的性质问题上,其观点却惊人地一致:逻辑和数学命题是分析的、必然的和先天的,它们构成我们的知识结构中最可靠、最无须担忧的部分。并且,他们的论证策略也大同小异,就是把我们的知识划分为两大块:一块与感觉经验有关,如自然科学命题;另一块与感觉经验无关,如逻辑—数学命题。

另一类是有哲学关怀或从事原创性研究的逻辑学家。这些逻辑学家必须对自己所从事的学科有所反省,对已有的研究成果有所考察,对未来的研究方向、路径、策略有所思考,因而他们都回避不了逻辑学研究什么、怎么研究、逻辑真理具有什么样的性质等问题。弗雷格无疑是一位原创性的逻辑学家,他的许多工作实际上是哲学性的,这些工作是他后来在逻辑和数学上的技术性工作的前导、铺垫,前者为后者指引方向,提供程序性和策略性指导。蒯因先是一位有哲学关怀的逻辑学家,后来转型成为一位有逻辑学背景的哲学家。正是他在20世纪50年代明确提出了“逻辑的可修正性”论题:我们的知识总体是被观察和经验所不充分决定的,该总体内的每一个部分(包括逻辑和数学)都与感觉经验内容相关联,只是有远近多少的差别;在顽强不屈的经验反例面前,该总体内的任何知识都是可以修正的,逻辑和数学知识也不例外。但是,由于逻辑和数学处于该总体的核心部分,根据最小代价最大收益原则,让逻辑和数学不受伤害始终是一个合理的策略。从此,“逻辑的可修正性”正式浮上哲学的台面,成为持有不同哲学立场的哲学家和逻辑学家激烈争论的对象,成为当代的知识论、语言哲学、逻辑哲学、数学哲学中的一个热门话题。

不过,应该指出,“逻辑的可修正性”也是一个困难的话题。对于坚持“逻辑—数学命题是分析的、必然的和先天的”这一立场的人来说,其困难在于:如何说明逻辑真理的分析性、先天性和必然性,其理由和根据是什么?若追根溯源的话,常常会导致某种近似循环的论证。对于坚持逻辑的可修正性立场的人来说,其困难在于:如何说明逻辑是可修正的?究竟如何去修正逻辑?该立场最终会导致一些与人们的通常见解不太符合的论证及结论。

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我受蒯因、苏珊·哈克等人的影响,开始从事系统的逻辑哲学研究,其中特别探讨了逻辑真理的性质以及逻辑的可修正性论题,先后在一些论著中发表了自己的研究成果,其中最重要的是以下四篇论文:《论逻辑真理》(1990),《休谟问题和金岳霖的回答——兼论归纳的实践必然性和归纳逻辑的重建》(2001),《一个与归纳问题类似的演绎问题——演绎的证成》(2005),以及《思维四律不能表述为重言式》(1993)。在这些论著中,我并不只是转述了蒯因、哈克等人的研究成果,而是有自己的创新和突破。我个人认为,至少有以下四点:一是系统地揭示了逻辑真理的相对性,它们的真、必然性等是建立在许多的假设、原则和语义解释之上的,一旦更改其中的某些假设、原则和语义解释,逻辑真理就不再是分析的、必然的。而基于理性的理由去更改这些假设、原则和语义解释是可能的。二是我证明,逻辑系统的可靠性和完全性只是证成一个逻辑系统的必要条件,而不是充分条件。除了元逻辑证成外,还需要有认识论证成,即说明我们的逻辑系统与我们的日常语言直观和思维实践相吻合和有效果。三是我认为,对逻辑常项的提炼和解释,以及在此基础上对公理和推理规则的选择,是逻辑学通过对我们的语言实践和思维实践做抽象化和理想化从而赋予其命题以稀薄的经验内容的途径,也是造成逻辑本身可修正的根本原因。四是我证明,传统上所谓的“思维四律”——同一律、矛盾律、排中律和充足理由律——是用元语言表述的元公理或元规则,它们是构造或检验一个逻辑演算系统的根本指导原则。此前在国内逻辑学界流行的一种见解,即认为它们只不过是现代逻辑系统中并不具有特殊地位的重言式或普遍有效式,是不正确的,其中隐藏着一个根本性的理论错误:把一个逻辑演算系统赖以奠基的元规则等同于该系统所肯定和接受的一个内定理。我至今认为,我的基本立场是正确的,但有些环节仍有待澄清。既然王路先生撰文对我的观点及其论证提出批评(2),这促使我撰写了这篇早就打算写却一直没有写出的论文,进一步从正面系统阐述我自己的观点及其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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