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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整体论的“真理”概念:理论体系

书籍名:《逻辑哲学研究》    作者:陈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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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逻辑哲学研究》三、整体论的“真理”概念:理论体系,页面无弹窗的全文阅读!


不过,有很多哲学家不同意如上所述的原子论的“真理”概念,认为把单个的语句、命题、断言或信念作为“真理”的单位显得太小了,把“鸟会飞”这类常识命题说成是真理,也把“真理”这个伟大的字眼平凡化了。(插入一句:真理本来就是简单、朴素和平凡的,它从不装腔作势。)严格说来,这些命题只具有部分的真理性或某种程度的真理性,而不具有完全的或绝对的真理性。真正的“真理”应该是“绝对”、“大全”、“统一体”,“真理是全面的”,“真理是具体的”,“真理是过程”。由此推出,“真理”应该是“真实的”“理论”,至少应该作为一个理论体系而存在。我们把这样的“真理”概念叫做“整体论的”。

我认为,对整体论真理观的论证可以概括为两类:本体论论证和认识论论证。

从本体论方面说,我们的认识对象是一个整体,因而对这个整体的真实的认识(真理)也应该是以系统的方式而存在。例如,布拉德雷认为,实在本身就是一个统一且融贯的整体,他称之为“绝对”,只有作为整体的绝对本身才是真实的,如果我们只考虑绝对的某个部分、某个侧面或某种表现,则我们只能获得部分的真实性或某种程度的真实性。因此,关于现象的感觉经验不能为我们关于绝对的认识提供可靠的基础,我们唯有把关于部分、侧面、表现的认识(孤立的命题)置于关于绝对的整体性认识(命题系统)之中,才能判别和保证它们的真理性。

在黑格尔那里,整个世界表现为纯粹概念的矛盾运动,当达到绝对理念时,便达到了真理:“理念作为主观理念和客观理念的统一,是理念的概念。这个概念以理念本身为对象,对于这个概念来说,理念就是客体,全部规定都塌缩到了这个客体中。因此,这种统一是绝对的全部的真理,是自己思维自己的理念……”(15)黑格尔以歪曲的形式阐述了有关真理的许多重要思想,例如:真理存在于现实事物的总和与相互关系之中,存在于对立面的统一之中,因此,真理是全面的和具体的;真理是一个矛盾发展的过程,同一句格言,从一位饱经风霜的老人嘴里说出来,与从一位初出茅庐的小伙子嘴里说出来,具有完全不同的内涵。

马克思、列宁等人吸收了黑格尔真理观的合理内核,建立了辩证唯物论的真理观,至少包含下述要点:真理是人的主观认识对客观现实的正确反映,其中包含着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内容;真理是全面的,它“是由现象、现实的一切方面的总和以及它们的(相互)关系构成的”(16)。真理是主观与客观的具体的历史的统一,都有其自身适用的具体条件和范围;真理不是凝固不变的僵死教条,而是充满活力的无限运动过程;真理具有普遍性;真理是相对性和绝对性的辩证的历史的统一,如此等等。

由以上论述可以推知,只有一个相对完整的理论体系,才能够刻画本来意义上的真理。因此,真理必定作为一个个理论体系而存在。

从认识论方面说,有些哲学家如纽拉特认为,我们不可能脱离我们的语言和思想而直接达到实在。我们不可能退居一旁,作为我们身处其中的这个世界的旁观者,保持某种超然的立场,把我们的命题与该命题所谈论的实在相比较。在某种程度上,我们所看到的世界是我们“能够”看到的世界,也是我们“希望”看到的世界,关于世界的“事实”已经被我们自己的概念框架所污染,在确定命题的真假时纯粹客观的“事实”和“实在”不起作用,起作用的只是被我们认识到的、纳入到我们的概念框架中的“事实”和“实在”。因此,命题与“事实”和“实在”的对照在本质上是系统内的一些命题与另一些命题的对照,命题的真假就在于与它所从属的命题系统中的其他命题之间的相互融贯。

维也纳学派提出了“可证实性”的意义标准,认为每一个有意义的陈述都可以翻译成一个关于直接经验的陈述(真的或假的)。但蒯因指出,这种证实说是根本错误的,因为“我们关于外界的陈述不是个别的,而是仅仅作为一个整体来面对感觉经验的法庭的”。“我们所谓的知识或信念的整体,从地理和历史的最偶然的事件到原子物理学甚至纯数学和逻辑的最深刻的规律,是一个人工的织造物。它只是沿着边缘同经验紧密接触。”“具有经验意义的单位是整个科学。”尽管这个整体中只有处于最边缘的命题才与经验直接接触,但这并不意味着,只有它们才具有经验内容,才能被经验所证实或证伪。实际上,科学整体中的任何命题,包括逻辑和数学的命题,都是通过一系列中间环节而与经验联系着的,都具有或多或少的经验内容,在这方面它们与处于最边缘的命题“只是程度之差,而非种类的不同”。因此,在遇到顽强不屈的经验的情况下,它们也可以被修正。这样一来,“全部科学,数理科学、自然科学和人文科学,是同样地但更极端地被经验所不充分决定的”(17)。于是,在理论的评价和选择上,不存在唯一确定的真理标准,而受是否方便和有用这样一些实用主义考虑所支配,也要考虑到该理论是否具有保守性、普遍性、简单性、可反驳性、谦和性和精确性这样一些因素。

与整体论真理观有关联的,是“真理的融贯论”(coherence theory of truth),简称“融贯论”,其基本观点是:一个命题的真不在于它与实在、事实的符合或对应,而在于它与它所从属的命题系统中其他成员是否融贯;融贯者为真,不融贯者为假。更明确地说,真理在于一组信念的各个元素之间的一种融贯关系。一个命题是真的,当且仅当,它是一个融贯的命题集合中的元素。由此可以引申出:对融贯论者来说,谈论作为一个命题系统的元素的单个命题的真假是有意义的,但谈论它所从属的整个命题系统的真假则是无意义的。早期融贯论属于哲学中的唯理论传统,17世纪的莱布尼茨、笛卡尔、斯宾诺莎,19世纪初的黑格尔和19世纪末的布拉德雷都持有融贯论立场。20世纪,某些逻辑经验论者如纽拉特和亨普尔,以及晚近的雷谢尔也是融贯论者。

融贯论的理论基础是矛盾律和“系统”概念。融贯性在于系统内各命题之间的相容性、关联性和系统本身的丰富性。这里,相容性是指一组命题互不冲突和排斥,可以同时成立。关联性有不同的意义,强的关联是指系统内的任一命题都必须衍推出其他命题,并且被其他每个命题所衍推;弱的关联是指:系统内的任一命题都可以被该系统内的所有其他命题逻辑地推出,或系统内的任一组命题在逻辑上都不独立于系统内的所有其他命题。而丰富性则涉及一系统的容纳能力:是否把一定范围内的真命题都包括进来,使得一个系统足够大和足够丰富。很明显,关联性、丰富性这两个概念没有得到精确的定义,而相容性又潜在地依赖“真”这个概念:两个命题在逻辑上相容,当且仅当,它们可以同时为真。因此,由于相容性依赖于“真”概念,再用依赖相容性的融贯性去刻画和定义“真”或“真理”,在逻辑上造成恶性循环。

融贯论受到了很多的非议:(1)自身融贯只是一个理论为真的必要条件,而不是充分条件,神话、谎话、宗教理论和其他任意臆造的理论也可能编得天衣无缝,自身融贯,但它们根本不是真理而是谬误。(2)有可能存在两个甚至多个互不相容的命题系统,其中每一个系统都自身融贯,根据融贯论,这些系统内的命题都是真的;但把这些系统合成一个更大的系统,其内部不再融贯,根据融贯论,其中的命题不可能都是真的。融贯论由此陷入自相矛盾。(3)如果一个命题的真在于它同一个系统内的其他命题的融洽或无矛盾,那么,这个系统本身的真理性就只能取决于在更大的系统内与其他命题系统之间的融贯。那个更大的系统本身的真理性又如何确定呢?融贯性由此陷入无穷倒退。可以看出,融贯论是以个别命题相对于理论系统的逻辑可推演性(简称“内部真理性”)取代了该理论作为一个整体的真理性(简称“外部真理性”),存在着很严重的理论困难。

不过,融贯论也包含一些合理因素。(1)自身融贯尽管不是真理的充分条件,但却是必要条件。因此,如果能证明某个命题与其他已知为真的命题系统相容,那么它为真至少是可能的;特别是,如果能进一步证明它是其他已知为真的命题的逻辑推论,那么它就必定为真。(2)融贯论在以隐含的形式强调真理的总体性和全面性,这无疑是一个正确而深刻的洞见。实在是一个处于普遍的相互联系和相互制约中的整体,关于这个整体的真理性认识也必定以某种形式处于相互联系与相互制约之中,必定要以知识系统的形式出现。因此,全面的真理性认识必定是一个完整的科学体系。

不过,还需要考虑一个重要的理论问题:原子论的真理观和整体论的真理观,以及真理的符合论和融贯论能否协调?如何协调?但本文无法完成这一艰巨任务,留待他文和学界同仁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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