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人书

逻辑哲学研究全文阅读

外国小说文学理论侦探推理惊悚悬疑传记回忆杂文随笔诗歌戏曲小故事
人人书 > 哲学心理 > 逻辑哲学研究

二、概念澄清:“逻辑”和“可修正性”

书籍名:《逻辑哲学研究》    作者:陈波
推荐阅读:逻辑哲学研究txt下载 逻辑哲学研究笔趣阁 逻辑哲学研究顶点 逻辑哲学研究快眼 逻辑哲学研究sodu
上一章目录下一章
    《逻辑哲学研究》二、概念澄清:“逻辑”和“可修正性”,页面无弹窗的全文阅读!


有必要对几个关键性概念或术语先做必要的澄清。

第一个概念:“逻辑”。对于这一概念,有成百上千种不同的理解,相互之间差别很大。基于本文的需要,只作出以下两点区分:

(1)“作为研究对象的逻辑”和“作为理论形态的逻辑”。作为研究对象的“逻辑”就是我们在实际使用着的逻辑,这是一种客观形态的东西。有没有这样的“逻辑”存在,是有争议的。如果有这种“逻辑”的话,它大概存在于人类的语言实践和思维实践中,并且与人类所面对的外部世界也有某种关联。于是,作为理论形态的逻辑,即逻辑学家所构造的各种逻辑学说或逻辑系统,就是对这种“逻辑”的描写、刻画或重构,它们就是一种“发现”而不是“发明”,发现就含有描述性成分,就有真假对错之分,由此引出一连串复杂的哲学问题。当我们说“逻辑是可修正的”时候,我们显然不是指这种客观形态的“逻辑”,后者是“存”在那里、“摆”在那里的东西,无法修正;至于它究竟是什么样子,也见仁见智,难以获得统一的见解。可以修正的只能是逻辑学家所构造出来的、作为理论形态的“逻辑”,即获得公认的逻辑学说和逻辑系统。

(2)狭义的逻辑和广义的逻辑。一般认为,作为理论形态的逻辑,是关于推理和论证的科学,或者更严格地说,是关于推理形式的有效性的科学。通常认为,这种意义的逻辑应该是题材中立、普遍适用和严格必然的。即使在这种理解之下,“逻辑”仍然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逻辑仅指“一阶逻辑”,也就是由命题演算和狭义谓词演算所合成的统一的逻辑系统,具有可靠性和完全性。如果有“逻辑”的话,一阶逻辑肯定是“逻辑”;至于是否有一阶逻辑之外的其他逻辑,这是有争议的;把逻辑局限于一阶逻辑的理由和依据是什么,这一点也是有争议的,本文对此存而不论。广义的逻辑则是指“经典逻辑+变异逻辑+扩充逻辑”(3),本文后面将会进一步论及。

当我们讨论“逻辑的可修正性”时,我们严格地指经典逻辑,因为它是获得最大共识的“逻辑”。也就是说,当我们说“逻辑是可修正的”时,其意思就是指经典逻辑是可修正的。

第二个概念:“可修正性”。什么是对经典逻辑的“修正”(revision)?按我的理解,这里有可能涉及下述情形:

(1)改正(correction)。当我们构造一个逻辑系统时,由于疏忽、懈怠、能力不足或认知局限,出现了某些失误,例如某个推理过程有错误,某个证明环节有漏洞;更严重一些的,某个公理或推理规则的选择有问题,导致构造出来的系统有这种或那种缺陷,甚至能够推出矛盾。这种情况甚至在一些著名的逻辑学家那里都会发生。例如,蒯因在其《数理逻辑》(1940)中提出了一个逻辑系统,罗塞尔于1942年证明:在蒯因原来的系统中,可以推出布拉里—弗蒂悖论,因而该系统是不一致的。蒯因很快提供了一个修正,但他的当时来自中国的年轻学生王浩于1948年提供了一个更好的修正。蒯因在该书第二版(1951)中采纳了王浩的修正,其结果就是相关文献中所称的“ML系统”。

(2)扩充(extention)。原有的一阶逻辑系统纹丝不动,在它的基础上,添加一些新的元素,如新的逻辑常项、新的公理、新的推理规则,由此得到一些比一阶逻辑更为丰富、能够处理一些特殊领域的推理问题的逻辑系统,它们被称为“扩充的逻辑”,例如模态逻辑、时态逻辑、道义逻辑、认知逻辑等。

(3)替换(replacement)。有些逻辑学家认为,一阶逻辑的某些基本假设、原则或前提不正确,造成了不可接受的后果,因此应予以修正,由此构造出的一批逻辑系统,例如相干逻辑、直觉主义逻辑、次协调逻辑等,它们与原来的经典逻辑系统构成“竞争”(competition)、“替代”(replacement)或“变异”(deviance)关系。

上面谈到的(1)是“不足道的修正”,这样的修正司空见惯,随时随处都可能发生。如果“逻辑的可修正性”仅指这种意义的“修正”,它就是一个“不足道”(trivial)的论题,无关宏旨,无足轻重,甚至不值得谈论。(2)是“足道的修正”。如果我们原先把逻辑严格局限于一阶逻辑,认为除此之外没有其他逻辑,那么,这些新逻辑系统的建立,就是对原有知识边界的冲撞与扩展,它们部分地“修正”了我们原来对逻辑学的对象、性质、范围等的看法。例如,康德曾说,逻辑学在亚里士多德那里已经臻于完善。但是,很快地就发展出新的数理逻辑,后者尽管没有表明亚里士多德逻辑是完全错误的,但至少证明康德式的逻辑观是不正确的。所以,(2)也是一种“足道”的对逻辑以及逻辑观的“修正”。(3)则是“实质性修正”,即对经典逻辑本身的直接修正,它使得原来在经典逻辑中成立的某些定理不再成立,或者使在经典逻辑中不成立的某些新定理成立。当我们谈论“逻辑的可修正性”时,我们常常指“实质的可修正性”,有时也包括“足道的可修正性”。

还需强调指出,“实质的可修正性”也是一种“部分的可修正性”,也就是说,当对经典逻辑做修正时,我们不可能完全把它抛开,构造一种完全不同于它的全新逻辑。既然经典逻辑已经如此广泛且成功地应用于我们的已有知识架构中,它必定具有深刻的根据和基础,不可能全部是错的,不可能对它做全盘修正,而只能对它做局部的或部分的修正,例如修正它的某些理据不太充分的预设、假定、原则或前提条件,或者修改它的某些与常识和直观相冲突的核心定理,由此得到的逻辑系统仍然是与经典逻辑不协调或相冲突的,仍然是对它的实质性修正。

上一章目录下一章
推荐书籍:中国现代新诗与古典诗歌传统 中国古代文人集团与文学风貌 现代西方伦理学史 中国的儒学统治 亚里士多德关于本体的学说 楚辞与原始宗教 人活动的效率 中国当代先锋文学思潮论 中西美学与文化精神 弹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