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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改革开放前中国工资与收入分配变迁

书籍名:《新中国劳动经济学研究70年》    作者: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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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中国劳动经济学研究70年》第一节 改革开放前中国工资与收入分配变迁,页面无弹窗的全文阅读!



收入分配制度在新中国成立前后,有过重大变化,即从带有平均主义色彩的供给制,改成了等级森严、差距较大的职务等级工资制[2]。对是否通过利用等级差或扩大收入差距的办法来激励人们努力工作,进而体现社会主义式的多劳多得的分配特色这种观点,实际上决策层未能一致。这是改革开放之前,中国收入分配关系不断调整的原因和主线。总体来看,中国主要实行的是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的体制和与之配套的按劳分配的分配制度。分配关系调整的原则是兼顾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调整范围主要在政府、国营企业、国营企业职工、集体企业职工、集体企业、农民之间。改革开放前的分配关系可以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基本实行的是公有制经济按劳分配和其他经济成分分配方式相结合的收入分配制度,它具有“大集中、小自由”的特点。第二阶段实行的是收入分配平均化的分配制度。从居民之间的收入差距来看,尽管工资差别看起来不大,但从更为宽泛的福利角度来看,住房、秘书、警卫、司机、专车、勤务、保姆、厨师、特供、医疗、教育各个方面的分配,在各阶层之间存在较大差距。从这个意义上说,改革开放前居民收入差距的真实情况可能并不像基尼系数显示的那样小。

这一时期的思想界、理论界出现了一批马克思主义的经济学家。围绕着如何尊重价值规律,如何调动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问题,各方进行了激烈的争论。事实证明,只有顺应价值规律,才能调动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对这一时期经济思想的总结,代表人物有薛暮桥、于光远、许涤新等。

薛暮桥较早研究了社会分配问题,提出不合理的物价和不合理的工资是中国社会主义经济肌体上的两个病灶。1979年在全国改革工资制度座谈会上发表《谈谈劳动工资问题》的讲话,提出在工资上的问题是平均主义严重,全国统一工资标准制度要改革[3]。他进一步提出,“铁饭碗”的问题必须解决,不解决这个问题,就不可能实现经济的现代化。解决“铁饭碗”制度的一个重要配套措施,是建立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制度,把大部分原来由机关、企业办的事交给社会来办。机关、企业把一大部分社会福利事业交给社会负担后,就能精简机构,大大提高工作效率;劳动者也可以在市场竞争中优胜劣汰,彻底打破现在的“铁饭碗”制度。于光远倡议并推动了关于社会主义价值规律、生产资料所有制和社会主义按劳分配等重大问题的讨论和研究,廓清了在这些重大问题上的理论认识。在《谈谈社会主义公有制和按劳分配问题》中,他指出按劳分配不但不产生资本主义和资产阶级,而且是最终消灭资本主义和资产阶级的必由之路,他认为在中国不存在按劳分配贯彻过分的问题,而是贯彻不够[4]。许涤新的《论社会主义的生产、流通与分配:读〈资本论〉笔记》和《中国国民经济的变革》两部著作,以丰富的史料,系统地探讨了中国社会主义经济形成和发展的客观进程;从工业、农业、贸易、国民收入分配和社会再生产等方面,从不同性质经济规律的消长中,考察了经济变革的成果[5]。



一 两次工资改革


(一)新中国成立前后的工资调整与第一次工资改革


新中国成立初期,供给制、工资制等多种分配制度并存的状态,难以适应新的形势。旧工资制度杂乱且无法体现按劳分配的原则,妨碍国民经济计划的编制与各地区之间的平衡。对此,1950年8月,劳动部和全国总工会制定了《工资条例(草案)》,确定了改革工资制度的三条原则。第一,尽可能改革得比较合理,为建立全国统一合理的工资制度打下初步基础;第二,照顾现实,照顾广大人民的生活,做到大多数职工拥护;第三,照顾国家财力和工农关系,不过多增加国家负担。随着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完善和不断发展,在分配领域实行按劳分配原则的条件也逐步具备。1952年前后,经过各方面的准备工作,全国以各大行政区为单位,分别进行了一次全国性的工资改革。

第一,以工资分作为全国统一的工资计算单位,并规定工资分所含实物的种类和数量。每一工资分,折合为粮、布、油、盐、煤5种实物(见表3—1)。

表3—1 工资分的组成

第二,根据按劳分配原则,建立了新的工人和职员的工资等级制度。改革计件工资制和建立奖励制度,制定了工人的技术等级标准(见表3—2)。国营企业的工人大多数实行八级工资制,少数实行七级工资制。按照重工业优先、技术复杂程度和工人的技术水平,由低到高地划分为八个或七个工资等级(见表3—3)。

表3—2 东北地区1951年制定的工人工资标准

表3—3 企业生产工人工资标准

第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由供给制改为工资制。1950年7月,财政部制定了《中央直属各机关一九五○年度暂行供给标准》,规定把实行供给制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生活费(包括粮食、菜金、煤炭、细粮补贴,鞋袜、棉被补贴,过节费,轻病号补助等项)及其他津贴,一律折米包干制度。分为大、中、小灶3种待遇标准。大灶待遇的,每人每月折米130斤;中灶165斤;小灶225斤。其他如服装、技术津贴、保健费、老年优待费、妇婴费(妇女卫生费、生育费、婴儿保育费、托儿费、保姆费、6—15岁孩子生活费等),以及住房、水电、家具等项,照旧供给。即伙食费和津贴单独按大、中、小灶3种标准发给个人自由支配,其他部分仍由公家供给。这是从供给制到工资制的过渡。



(二)第二次工资改革


第一次全国性的工资改革是以各大区为单位进行的,还需要进一步在全国层面统一工资制度。到了大规模经济建设时期,由于地区间工人调动频繁,各地区不同的工资标准造成了同工不同酬的问题。1949—1952年的恢复时期,职工平均工资增长速度快于农民收入增长速度,开始出现农民向城市流动的现象。为此,1953—1955年没有在全国层面调高工资。这一时期消费品价格上涨,职工实际工资下降。同时,中国生产力有很大发展,物质基础相对丰厚。

根据上述情况,国务院于1956年6月通过了《关于工资改革的决定》,规定此次工资改革的原则是:鉴于全国物价基本稳定,取消工资分制度,实行货币工资制。职工平均工资提高的幅度,根据国家工业和农业的发展情况及当时的政治经济任务来确定,职工的工资水平应与劳动生产率水平相适应,并且要使劳动生产率提高的速度超过职工工资的提高速度。根据国家工业化的政策,提高重工业部门、重点建设地区、高级技术工人和高级科学家、技术人员的工资。

这次工资改革统一了企业工人的工资等级表,以及产业工人的技术等级标准。最高工资与最低工资的倍数、熟练工与非熟练工、繁重劳动与轻便劳动、高温工作与常温工作、井下与井上、技术工种与非技术工种的工资差距拉大(以工业门类健全的辽宁地区国营工业企业工人的八级工资制和管理人员工资标准为例,见表3—4和表3—5)。商业企业业务人员(售货员、保管员、采购员、服务员)按照商业、粮食、外贸、供销合作等部门规定了不同的工资标准。在部门内部,根据业务内容规定了不同的工资标准。地质、铁路、民航、邮电、海运、农林水利的工资标准,分别由相关部门参照制定。

表3—4 沈阳市主要产业工人工资标准

表3—5 第一机械工业部1956年企业生产管理人员职务工资标准

1955年1月,军队干部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全部改行了工资制。改为工资制以后,工作人员及其家属的一切生活费用均由个人负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资制度,共30级(见表3—6),最高560元,最低18元,最高工资加上北京地区物价津贴16%以后,为649.6元,最低20.88元,最高与最低相差31.11倍,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最大的倍数,也是最高的标准。

表3—6 1955年7月实行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



(三)“大跃进”到“文化大革命”结束时期的工资制度调整


1958—1960年,即“大跃进”时期,国民经济出现了较大的波动。工资和分配制度在供给制和工资制之间摇摆。在“大跃进”时期,基本建设规模急剧扩大,造成了职工人数大增。仅1958年一年,全国全民所有制单位职工人数就增加了2000多万人,相当于原有职工的85%。1960年与1957年相比,中国全民所有制单位职工共增加了2593万人,增长了一倍多。

职工人数的急剧增加,引起了工资基金的大突破。工资基金是国家按照计划下达为支付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社会团体等基层单位全体职工劳动报酬而设置的一种基金,是各单位职工工资的来源。包括按工资标准支付的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计件工资、保留工资、停工工资,以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属于工资总额范围内的各种奖金、津贴、补贴,以及浮动工资,自费改革工资等。工资基金的总额,应与社会总产品中能够出售给领取工资者的消费资料总量相适应。1960年与1957年相比,全民所有制单位职工工资总额增加了107亿元,增长率为68.6%。由于工资基金增长过快,1958年社会商品购买力超过市场商品可供量,其差额为3.5亿元,1960年,差额扩大到74.8亿元。

1961年,决策层提出了一些理顺关系、调整经济的重大政策措施。同时,对贯彻执行按劳分配原则的必要性的认识,也逐步明确。在实际工作中,取消了供给制、半供给制半工资制,恢复了奖励制度和计件工资制度,并在1963年为职工调高了工资。

“文化大革命”期间,奖金和计件超额工资被平均发给职工,平均主义盛行。结果造成了不管干和不干、干多干少、干好干坏都一样。这严重破坏了按劳分配原则,挫伤了职工群众的劳动积极性,给生产建设带来巨大损失,给人民生活带来极大困难。十年间,工业劳动生产率下降了10%,1976年全民职工年平均工资605元,比1965年还少了47元。



二 四部门分配关系


探索建立适合中国国情的收入分配制度和关系,一直是党和国家的重要课题。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建立了新的生产关系,主要实行的是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的体制和与之配套的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分配制度。分配关系调整的原则是兼顾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调整范围主要在政府、国营企业、国营企业职工、集体企业职工、集体企业、农民之间。随着国民经济运行的节奏变化,分配关系也在不断调整。

新中国成立初期,通过没收官僚资本、土地改革以及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等,在城市,基本形成了单纯地以国营经济、集体经济为主体的公有制经济;在农村,主要是以家庭经营为特征的个体农民,经过合作化和人民公社化,形成了“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集体经济。从生产资料所有制结构层面讲,只存在单一的公有制,仅有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形式的差别。在这一时期,集体经济收入占比下降幅度较大,从1952年的55%下降到了1957年的41%,国营企业收入占比从7%提高到了17%,国企职工收入占比从16%提高到了26%。

国家、国营企业、职工三者分配关系表现为“国家得大头、企业得中头、个人得小头”。1949—1978年,农村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在80%—90%,但农村居民收入占国民收入的比重基本保持在40%—50%,其余的国民收入分别为政府收入、国营企业收入、国营企业职工收入。平均来看,国营企业收入、国营企业职工收入分别占国民收入的18%、19%,政府收入占国民收入的比重为16%。政府、国营企业、国营企业职工和集体经济的这一分配关系,在不同的时期有一些调整,如表3—7所示。

“大跃进”期间,国民收入向钢铁等行业倾斜。1957年与1960年相比,国营企业收入占比从17%提高到了34%。国营企业职工收入占比从26%下降到18%,集体经济收入占比从41%下降到35%。分配格局巨大的变化为一些部门带来了困难。1961年,党中央提出了对国民经济实行“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八字方针,提出了一些理顺关系、调整经济的重大政策措施。比如:调整农、轻、重的比例关系,调整积累和消费的比例关系;调整产业内部的比例关系;在企业中恢复、完善和建立各项合理的规章制度;调整农村人民公社内部的组织形式和结构;调整所有制结构等。1962年,国营企业收入占比下降到9%,国民收入重新向民生领域倾斜,居民收入恢复到了“大跃进”前的水平。“文化大革命”期间,政府收入占比下降幅度较大,从1966年的19%下降到1976年的10%;国营企业收入占比和国营企业职工收入占比有所提高;集体经济收入占比稳定。

表3—7 1952—1981年主要分配关系:各部门收入占国民收入的份额

同时,职工实际工资增长远远低于人均国内生产总值的增长速度。1952年人均国内生产总值为119.40元,1978年为382元,增长了2.20倍,同期,职工年名义平均工资,1952年为445元,1978年为615元,仅增长了38.2%。

在居民个人收入分配方面,改革开放前将按劳分配看成是社会主义阶段的唯一分配方式,其他曾经存在的多种分配方式都被视为非社会主义性质的,因而被限制直至取消。当时的“按劳分配”只有两种形式,即工资和“工分”。全民所有制企业、机关和事业单位以及城镇集体企业,均实行工资制;农村集体经济实行“工分”制。工资性收入几乎是城镇居民收入的唯一来源,农村居民收入的主要来源为从集体所得的工分收入。

但是,由于当时的工资等级、标准和水平由国家统一制定,同一部门、行业的工资等级、标准基本上全国一致,只是在不同部门、行业和地区间略有差别,企业职工的工资多少与本企业的经营状况好坏、经济效益高低关系不大。在农村,农民的收入来源主要是以生产队(或大队)为集体经营单位,在生产队(或大队)里评“工分”,然后凭“工分”取得劳动报酬。“工分”的分值由生产队(或大队)的纯收入所决定,生产队(或大队)的纯收入则取决于农产品的数量和价格,而当时农产品的种类、数量、价格和购销绝大部分是由国家统一决定的,所以,农民的收入水平实际上受国家计划调节。在生产队(或大队)内部,农民由生产队“派活”,进行集体劳动,加之当时农业生产力水平较低,从而出现了严重的平均主义分配倾向。由于传统的计划体制和严格的户籍制度的限制,城乡之间生产要素不能自由流动,工农业产品不能自由交易,大量农村富余劳动力无法转移到城市,城乡二元体制逐步形成并不断强化。

综合来看,改革开放以前的个人收入分配制度是一种高度集中的计划分配制度,在传统的公有制和计划经济条件下,工资分配实行的是单一型的略有差别的平均分配,并没有真正贯彻按劳分配原则,这造成中国的个人收入平均化趋势极为明显。据统计,1978年,城市的基尼系数为0.16,属于绝对平均范围,农村的基尼系数为0.21,属于比较平均范围,均远低于0.3—0.4的相对合理范围。从更为宽泛的福利角度来看,住房、秘书、警卫、司机、专车、勤务、保姆、厨师、特供、医疗、教育各个方面的分配,在各阶层之间存在较大差距。从这个意义上说,改革开放前居民收入差距的真实情况可能并不像基尼系数显示的那样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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