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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非物质生产劳动的就业算不算干正事?(1949—1978)

书籍名:《新中国服务经济研究70年》    作者: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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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生产服务从属于物质产品生产、生活服务福利式供给的背景下,无论是在官方政策性文件、政府部门领导的讲话,抑或是学者的学术探讨中,均没有出现过产业意义上的“服务业”或“第三产业”。服务业发展缺位加之经济学等社会科学的曲折发展,导致了服务经济学研究的不足。经济学科的研究内容往往与经济社会现象相伴而生。新中国经历国民经济恢复建设时期之后,从具有统计数据可查的1952—1978年间,服务部门在国民经济中整体上受到排挤,在服务部门就业的人数比例下降幅度明显,在全民所有制商业和服务业就业的职工所占比重从18.5%下降到11.9%,大口径服务部门职工占比由36.1%下降到26.7%[1]。在此期间,虽然全国人口数量增长了2/3,但从事零售商业、餐饮服务业和日杂货品售卖服务业的从业人员规模从950万下降到610万,零售业商店及网点从550万个下降到130万个。而农村地区的商业活动几乎绝迹,人民公社负担着各类行政事务、社会服务以及社区的其他服务业[2]。在整个计划经济时代,由于服务业尚未在经济社会中取得普遍认可的地位,在此背景下,理论界对服务业的研究几乎空白。从现有的少量文献来看,可以概括为三个方面。



一 第一轮劳动力短缺与提高服务部门劳动效率


新中国成立之后,经过几年的经济恢复和改造,整个国民经济呈现出有序的发展势头,社会就业趋于充分。到了20世纪50年代末期,我国实际上出现了第一轮劳动力短缺,其主要背景是“大跃进”运动几乎投入了全部城乡劳动力。周恩来总理在1959年4月召开的第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中所作政府工作报告指出,我国根本上消除了失业现象,没有剩余劳动力。姑且不论消除失业的时代含义,如何实现在不增员的情况下实现产出的增加,便成了当时各地经济计划部门和生产部门的重要探索议题,从1959—1962年一些地方的报纸可以看出,减员且增产、不增员且增产成为当时“大跃进”的主要目标。在商业服务领域也是如此,经济计划部门已经注意到了要通过挖掘劳动潜能,提高劳动效率的途径来改善服务供给。戈力(1959)[3]对1959年商业部门劳动力计划的建议措施中,强调了开展技术革命运动、改进劳动组织等措施对于节约劳动力、释放劳动潜力的重要性,同时还强调了劳动者休息休假和学习对于提升劳动效率的重要意义。当时的商业部组织技术局(1960)[4]基于北京米市大街副食品商店、长沙中山路百货商店、哈尔滨妇女儿童用品商店、黑龙江双城县副食品商店、长春煤建孟家屯仓库以及江西省、贵州省、河北省、陕西省多地丰富的经验案例,从改善劳动组织方式、提高技术水平、提高社会参与度、提升职工理论水平和业务技能四个主要方面,剖析了商业服务领域挖掘劳动潜力、改进生产率的实现路径。

新中国成立以后出现的第一轮劳动力短缺,具有其时代特殊性,是在赶超的发展思维下,将劳动力人为地配置到优先部门而形成的结果。由于服务部门被视为从属部门,从业人员规模不因社会需求所决定,而是根据“大跃进”的计划进行行政配置,使得从业人员出现不足。从这一时期对服务部门的相关研究可以看出:(1)这些研究注意到了劳动效率对于提高服务供给的重要性,“劳动生产率”理念雏形开始孕育,尽管“劳动生产率”的词汇表述在服务经济领域的正式使用还要等数十年之后才能出现;(2)这些研究具有很强的应用性,多属于实务部门相关干部基于工作交流层面的分析探讨;(3)基于调查研究得出的提高就业效率的建议,在一定程度上具有跨时期的普遍适用性。



二 服务类劳动的社会地位和性质之雏论及其延续


服务性质的劳动,其产品随着其生产过程的完毕而消费完成,因此不会表现为有型的物质产品。由此便引发了社会如何看待服务性质劳动者社会地位以及服务性质的劳动是不是生产劳动的探讨。

关于服务性质劳动者的社会地位的理论探讨,主要围绕如何看待城镇商业服务部门劳动者而展开,核心是这些就业人员从事的劳动是不是应当得到充分的尊重,以及年轻劳动者是否应当将服务性质的工作视为正当的职业选择。尽管在20世纪60年代,一些理论性报刊组织过对商业服务劳动就业性质的讨论,从学术研究的范式来看,这些讨论的理论依据较为单一,主观性较强,这些讨论对促进后来对服务业就业问题的研究具有一定的辅承作用。1963年2—6月,北京日报理论版《学习与修养》专刊组织了一系列关于商业服务工作的性质讨论[5],议题涉及商业服务工作是不是低三下四、是不是受气的工作,以及青年人应该如何对待劳动等,累计发表讨论性文章141篇,社论6篇。编辑部收到的稿件中,既有人认为商业服务工作是极为简单的工作,因为贡献有大小,决定了劳动有地位的高低之分;也有人认为商业服务工作是受气和伺候人的工作;当然也有更多的人认为商业服务工作与其他性质的工作具有同等的地位。评论部认为,这次讨论对于提高参加劳动的知识青年觉悟、巩固商业和服务业的队伍、发展商业工作有着密切的联系,对实际工作有推动作用。

20世纪60年代初期,理论界注意到以提供服务过程的劳动在社会生产中占有一定的比重,什么是生产劳动的话题引起了较为广泛的讨论。以草英、攸全、徐节文、许柏年、胡培等学者为代表的一派观点认为,社会主义的生产目的核心是提供物质资料,不能把非物质生产的劳动归入社会主义生产劳动的范畴,只有从事物质生产的劳动,才是社会主义的生产劳动[6]。以何炼成[7]等为代表的另一派观点则把社会主义的生产劳动定义为能够创造某种使用价值并直接满足整个社会的物质和文化需要的劳动,这种使用价值不仅可以表现为具体的物质资料,而且可以表现在“动”的形态上,即表现为与生产行为不能相分离的特殊使用价值上。不能仅仅把生产劳动局限于物质生产的领域,大多数非物质产品也是社会所必需,为社会生产必需品的劳动不应当排除在生产性劳动之外。这种讨论在“文化大革命”时期中断,之后再度掀起新一轮高潮,尤其是在20世纪80年代和90年代初期出现了大量争辩[8],这对于以后是否应当重视服务性质的劳动提供了基础的理论性洞见。



三 计划经济条件下服务部门工资的决定机制


计划经济时代,劳动者的工资与其劳动贡献关联度不大,在几乎统一的财政框架下,实行平均主义,服务部门由于其产出的难以计量性,更是以平均主义进行分配。但这种平均主义模式,在20世纪60年代初期已经被实践领域发现其效率低下,无法为人民生活和社会生产提供有效的服务,在劳动力主要配置到工业部门而使服务部门人员相对不足的情况下尤其如此。周绍溪(1959)对商品部门职工的工资决定问题给出了探索[9]。他认为,营业员的劳动是面对广大消费者的服务性劳动,社会分工要求这类劳动者要更好地将商品送到消费者手中,提高消费者的满意度。因此,营业员的工资制度,需要充分掌握营业员的劳动特征,制定恰当的业务技术等级标准。业务技术等级标准作为平等营业员工资等级的尺度,需要反映出营业员的工作特征和要求,应当包括商品知识、经营知识和劳动服务态度三个维度,由于考试的方法检测不了服务态度这一决定服务质量的最主要因素,因此营业员的业务技术等级的评定应当通过群众评议、领导审查的方式。规定工资等级及其级差,有利于提高服务质量和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从当时的情况看,商业部门经营着几万种商品,但结构和类别并不复杂,全国范围有数百万人从事商业劳动,工资等级确定5—7个为宜,工资级差不宜过大或过小。经售不同商品的营业员之间,由于需要的知识技能不同,他们之间的工资标准应当有合理的差距。例如经售仪器、化学药品的营业员,技术知识不是在短时间内可以习得的,对经售复杂商品的营业员应该规定较高的工资标准。此外,应当按照两条等级线制定工资标准表,一条属于生活资料经营线,另一条属于生产资料经营线。此外,经售商品的数量与社会的购买力水平相关,因此对商业营业员不宜实行计件工资制度,计时工资虽然体现了按劳分配的原则并能对劳动积极性起到鼓励作用,但却不能很好地把个人工资与个人日常劳动成果及时联系起来。因此,宜结合计时工资和计件工资二者之长,在商业部门实行计时奖励的工资制度。

但是,在“文化大革命”期间,工资分配重新回到平均主义状态。“文化大革命”之后,尤其是1977年开始的“开展社会主义劳动竞赛”的运动,使得多劳多得的愿望重新在劳动分配领域重新发芽,不少地区的商业部门开始实施计时为主,计件为辅,计时加奖金的工资制度,一位国营商店的职工在1978年评价道,实行计时工资加奖励的工资制度有利于体现按劳分配的原则,促进了商品流转并提高了企业管理效率[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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