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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休谟关于因果必然性和自然齐一律的怀疑论证成立吗?

书籍名:《逻辑哲学研究》    作者:陈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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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著似乎全面认可和接受了休谟对因果必然性和因果推理的有效性的怀疑论证,至少在书中未见到对这些论证的质疑。但我却持有不同的看法,那就是:休谟关于因果必然性和自然齐一律的怀疑论证不成立。

在《人性论》第三章中,当休谟讨论“原因的必然性”时,他提到下面的哲学论题:“一切开始存在的东西必然有一个原因”,并明确断言:“可以立刻证明前述的命题既没有直观的确实性(intuitively certain),也没有演证的确实性(demonstratively certain)。”(5)这里撇开休谟关于该命题没有直观的确实性的论证,只考察他关于该命题没有演证的确实性的论证:

我们如果不能指出,没有某种产生原则(productive principle)任何东西决不能开始存在,那么我们同时也永远不能证明,每一新的存在或存在的每一新的变异都必然有一个原因;前一个命题如果不能证明,那么我们就没有希望能够证明后一命题。但是前一命题是绝对不能用演证(6)来证明的,我们只要考虑下面这一点就可以明白,就是:所有各别的观念既然是可以相互分离的,而原因和结果的观念又显然是各别的,所以我们很容易设想(7)任何对象在这一刹那不存在,在下一刹那却存在了,而无需对它加上一个各别的原因或产生原则的观念。所以,对想象来说,一个原因观念和开始存在的观念的分离显然是可能的;所以,这些对象的现实的分离,就其不涵摄任何矛盾或谬误来说,是完全可能的。因此,这种分离就不能被单是根据观念的任何推理所反驳;而如果驳不倒这一点,我们便不能证明一个原因的必然性。(8)

请注意,休谟是把“原因”和“产生原则”交换使用的(“……无需对它加上一个各别的原因或产生原则的观念”)。令P表示“没有某种产生原则任何东西决不能开始存在”,P在逻辑上等价于下述命题:“‘对任何事物而言,如果它开始存在,它就有原因’是必然的”;令Q表示“一切开始存在的东西必然有一个原因”。而“‘一个事物无原因地开始存在’是可能的”这个命题与P在逻辑上是矛盾的,可以用“﹁P”(非P)表示。休谟关于Q没有演证的确实性的论证由一个主论证和一个次论证组成:

主论证:

(1)如果我们不能证明P,我们就不能证明Q;

(2)我们确实不能证明P;

(3)所以,我们没有希望证明Q。

主论证的结论等于说,Q没有演证的确实性。由于P和Q在逻辑上是等价的,因此,主论证是否成立,就取决于前提(2)是否成立。

次论证:其目的在于证明主论证中的前提(2)成立。

(1)所有各别的观念是可以相互分离的;

(2)原因和结果的观念显然是各别的;

(3)因此,原因和结果的观念是可以相互分离的。

(4)我们可以无矛盾地设想,一个事物无原因地开始存在;

(5)CP论题:凡是可设想的都是可能的;

(6)因此,“一个事物无原因地开始存在”是可能的(即﹁P)。

(7)我们不能先验地驳倒﹁P。

(8)所以,我们不能先验地证明P。

其中,CP论题(conceivability entails possibility,即可设想性蕴涵可能性)在当代哲学中引起诸多讨论。休谟也许是它最早的清晰表述者之一,并在他关于因果性和归纳推理的怀疑论证中多次使用。

请特别注意,“因果推理的必然性”与“因果关系的必然性”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前者是“逻辑的必然性”,指在因果推理中若其前提为真则结论必真,即是说,其前提真而结论假在逻辑上不可能。因此,只要我们能够证明,因果推理的前提真结论假在逻辑上是可能的,就证明了因果推理没有逻辑的必然性。由于逻辑可能性的门槛很低,只要能够无矛盾地设想某件事情或命题,该事情或命题在逻辑上就是可能的。而我们完全可以无矛盾地设想有某个原因而无某个特定的结果,故这一点就是逻辑可能的,所以,由因到果的推理就没有逻辑的必然性。但我们通常所说的“因果关系的必然性”,如“摩擦生热”和“有生者有死”的必然性,显然不是逻辑的必然性(几乎没有人会说这些命题是逻辑上必然的),而是现实世界中的必然性,权且叫做“现实的必然性”或“物理的必然性”。令C表示刻画原因的命题,E表示刻画结果的命题,要反驳“C→E”(如果C则E)是现实必然的,不能只证明“C∧﹁E”(有C无E)是逻辑可能的,而必须证明“C∧﹁E”是“现实可能的”。但在休谟的次论证的步骤(4)中,所陈述的可设想性的条件是无逻辑矛盾,因此,这种可设想性只是逻辑的可设想性;而逻辑的可设想性只能蕴涵“逻辑的可能性”,不能蕴涵“现实的可能性”,因而“‘C∧﹁E’是现实可能的”这个命题没有得到证明,从而没有反驳“C→E”是现实必然的。因此,休谟的次论证就面临这样一个二难困境:如果该论证是成立的,它最多证明了“因果关系不具有逻辑的必然性”,但这一结论是不足道的(trivial);如果它要证明“因果关系不具有现实的必然性”这一结论是足道的,但它并没有被该论证所证明。于是,既然其中的一个重要前提(即前提(2))不成立,则休谟关于原因的存在没有必然性的主论证本身也不成立。

休谟谈到,因果推理必须依赖于如下的“类似原则”或“自然齐一律”:“……我们所没有经验过的例子必然类似于我们所经验过的例子,而自然的进程是永远一致地继续同一不变的。”(9)他继续指出:

我们前面的推理方法很容易使我们相信,不可能有演证性的论证来证明:我们所没有经验过的例子类似于我们所经验过的例子。我们至少能够设想自然的进程有所改变,这就足以证明这样一种改变不是绝对不可能的。能对任何事物形成一个清楚的观念,那就是那个事物的可能性的不可否认的论证;而单单这一点就足以驳斥反对它的任何所谓的演证。(10)

在现在的情形[指因果推理——引者]下,似乎明显没有任何演证性的论证,因为自然进程可以改变,虽然一个对象与我们以前经验过的对象相似,但它可能被不同的或相反的结果所伴随,这里并不蕴涵矛盾。难道我就不能清楚地设想一个物体从云中掉下来,它各方面都像雪,只是有盐的滋味,或触之如火吗?如果我们断言,一切树木都将在12月和1月繁茂,在5月和6月枯萎,难道还有比这个命题更好理解的命题吗?(11)

休谟的上述论证旨在证明自然齐一律时不成立。我将其论证重构如下:

(1)如果自然齐一律成立,则自然进程将永远保持不变;

(2)我们可以无矛盾地设想:自然的进程发生了某些改变。例如,当大球A快速撞上小球B时,不是B球开始快速运动,而是A和B忽然都停止了,甚至B不动反而A被撞飞了,这些设想都没有矛盾;

(3)CP论题:凡是可设想的就是可能的;

(4)因此,自然进程发生改变是可能的。

(5)所以,自然齐一律不成立。

这里的问题与因果必然性那里的问题是类似的:在休谟那里,可设想性的门槛很低,没有(逻辑)矛盾的就是可设想的,有(逻辑)矛盾的就是不可设想的。于是,由(2)根据CP论题推出的(4)只能是一种逻辑的可能性,其真正意思是:“自然进程发生改变”这一点在逻辑上是可能的。而自然齐一律是关于这个现实世界的一个规律性断言,怎么能够仅凭一个逻辑上可能成立的断言就把它反驳掉呢?要驳倒自然齐一律,还必须证明:“自然进程发生改变”不仅是逻辑可能的,而且是现实可能的,它是现实世界中真实存在的可能性。但遍查休谟论著,他并没有提供这样的证明。初读休谟时,我就模糊地意识到:在逻辑上可以无矛盾地设想“人长生不死”,怎么反驳“人必有一死”这个关于现实世界的断言呢?或者,在逻辑上可以无矛盾地设想“太阳明天从西方升起”,怎么反驳“太阳每天从东方升起”这个具有物理必然性的断言呢?改用普特南的一句话:“逻辑的可设想性”不能是“现实的可能性”的证据!(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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