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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6章

书籍名:《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用书公共基础》    作者:张汉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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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是这样,我国采用单一制的社会主义国家结构形式,并在历次宪法中加以确定。

根据现行宪法的规定,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自治州分为县、市。国家在必要时设立特别行政区。

我国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大致分为:①普通的地方制度:在各级地方按行政区划设立各级政权机关。各级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中央和地方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②民族自治地方实行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不仅行使宪法规定的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依照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自治权。③特别行政区实行的高度自治制度:根据“一国两制”的构想,特别行政区是我国的一级地方行政区域,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在特别行政区不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和政策,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50年不变;特别行政区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以及自行处理有关对外事务的权力,但是:①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特别行政区的外交、防务;任命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和行政机关的主要官员;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如认为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任何法律不符合基本法的有关条款,可将有关法律发回;有权决定特别行政区进入紧急状态;并对基本法有解释权;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对基本法享有修改权。

第五节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大纲要求

1掌握公民的概念;理解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概念。

2明确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的内容;了解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的内容;明确我国公民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指导原则。

□要点速记

一、概述

1公民的概念

公民是指具有一国国籍的人。我国宪法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2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概念

公民基本权利是指公民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可作或不作某行为,也可要求国家和其他公民作或不作某种行为。公民基本义务是指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必须履行的某种责任。

3尊重和保障人权

2004年宪法修正案在宪法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头一条即第33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3款:“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二、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1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

(1)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2)政治权利和自由:①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年满18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②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3)宗教信仰自由。

(4)人身自由,包括:①人身自由不受侵犯;②人格尊严不受侵犯;③住宅不受侵犯;④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5)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和取得赔偿权。

(6)社会、经济、文化、教育权利:①劳动权;②休息权;③退休人员生活受保障权;④公民在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情况下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⑤受教育权;⑥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其中,劳动和受教育既是公民权利又是公民义务。

(7)特定人的权利:①实行男女平等,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②保护婚姻、家庭、母亲、儿童和老人;③保障残废军人、烈军属的权利;④照顾残疾公民;⑤保护华侨的正当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权利和利益。

2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

(1)维护国家统一和各民族团结。

(2)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3)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4)保卫祖国、抵抗侵略,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5)依法纳税。

(6)其他义务:①夫妻双方实行计划生育;②父母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③成年子女赡养扶助父母。

3我国公民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指导原则

依照宪法规定,我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第六节国家机构

□大纲要求

1掌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性质、地位、组成和任期;了解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主要职权。掌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性质、地位、组成和任期;了解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主要职权。

2理解国家主席的性质、地位;了解国家主席的产生、任期和主要职权。

3重点掌握国务院的性质、地位;掌握国务院的组成和任期;明确国务院的主要职权和领导体制。

4了解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性质、地位、组成和任期。

5掌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性质、地位;了解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组成、任期和主要职权。

掌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性质、地位;了解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任期和主要职权。

明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职权和领导体制。

掌握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的性质。

6明确我国的民族自治地方的含义;掌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的范围;了解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的民族构成和自治权。

7明确人民法院的性质和地位;掌握人民法院的组织;了解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原则。

明确人民检察院的性质;掌握人民检察院的组织;了解人民检察院的领导体制。

了解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中的关系。

□要点速记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性质、地位、组成和任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又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性质决定了它在整个国家机构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5年。如遇非常情况不能进行下届选举,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可以推迟选举,延长本届任期,但在非常情况结束后1年内,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2004年宪法修正案在宪法第59条第1款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成的规定中增加“特别行政区”,将这一款修改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主要职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修改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组织其他中央国家机关,决定重大国家事项,罢免其他中央国家机关组成人员等职权。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性质、地位、组成和任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经常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又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委员长、副委员长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组成,并应当有适当名额的少数民族代表。这些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副委员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主要职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解释宪法和法律,监督宪法实施,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任免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决定重大国家事项,审查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合宪、合法性,对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进行监督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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