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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章

书籍名:《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用书公共基础》    作者:张汉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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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速记

一、阶级和阶级斗争

1阶级的起源

阶级是一种历史的现象,它不是从来就有的,也不会是永远存在的,只是在社会生产有了一定的发展而又生产不足这样一个历史阶段上存在的现象。在漫长的人类社会原始阶段并不存在阶级。那时人类刚刚脱离动物界,生产力极端低下,人们只能共同劳动,平均分配,没有任何剩余产品可供私人占有,因此不可能发生阶级的分化。只是到了原始社会的后期,由于金属工具的出现使生产力有了较大的发展,劳动生产率有了较大的提高,才为阶级的产生准备了必要的条件。首先,这时开始有了剩余产品,使一部分人占有他人和集体的劳动成为可能。其次,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出现了社会分工和产品交换。有了分工和交换,就使财富的积累和大量占有他人劳动具备了现实的途径。在这种情况下,对劳动工具等生产资料和其他财富的私人占有便逐渐成为经济生活的主导趋势,最终导致以血缘联系为纽带的氏族制度的瓦解,而代之以家庭为基本单位的私有制经济制度。阶级的分化和对立,便在这样的社会生产条件下得以发生。

历史上最初的相互对立的基本阶级——奴隶主和奴隶,就是以上述基本方式形成的。由此可见,阶级产生的根本原因在于社会经济生活的变化。剩余产品的出现是阶级产生的物质基础,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确立则是其直接原因。这二者又都是生产发展到一定阶段(产品既有相对剩余而又不足够丰富的阶段)的必然现象。阶级只是生产力状况所决定的生产关系的产物。

所以,阶级在实质上是个经济范畴,它是特定生产关系和物质利益的主体和承担者,是在特定经济结构中处于特定地位的人群共同体。列宁说:“所谓阶级,就是这样一些集团,由于它们在一定社会经济结构中所处的地位不同,其中一个集团能够占有另一个集团的劳动。”各阶级在社会经济结构中所处的不同地位,集中表现在它们之间经济上的剥削和被剥削的关系,这是阶级划分的基本标志。

2阶级斗争及其历史作用

阶级斗争的根源在于不同阶级在一定经济关系中所处地位的根本对立,在于它们经济利益上的相互冲突。阶级斗争的实质是阶级之间根本经济地位、经济利益的冲突和较量。

阶级的对立和斗争是由生产方式内部矛盾的发展所决定的,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只要有生产资料的剥削者占有制存在,有剥削和被剥削的经济关系存在,就会有阶级斗争存在。在阶级社会中,阶级斗争是不可避免的。

阶级斗争的形式是复杂多样的,既有暴力的也有和平的,既有直接的也有间接的,既有公开的也有隐蔽的。

阶级斗争的历史作用突出的表现为:在阶级社会阶级斗争是推进社会经济结构的改造并由此而推动整个社会发展的直接动力。在阶级社会中,社会的基本矛盾即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矛盾、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矛盾,必然表现为阶级矛盾,并且必然通过阶级斗争的方式得到解决。社会的发展从来都只能通过人的活动来推动,而在阶级社会中,阶级是人的最基本的社会存在形态。由于阶级是具有深刻经济基础的大的社会集团,它比任何个人或其他人群共同体都有更强大的力量和更深刻的社会代表性,因而阶级的利益、阶级的目的、阶级的行动能够最直接、最有力地影响社会发展的进程。先进的、革命的阶级的活动是改造社会、推动历史进步的强大力量。

3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阶级和阶级斗争状况

(1)我国现阶段社会阶级结构的基本组成是:工人阶级、农民阶级两个基本阶级;知识分子是工人阶级的一部分,又是一个具有相对独立性的特殊的社会阶层;个体劳动者和私人业主属于非基本阶级;此外还有各种反社会主义分子等等。

(2)当前,我国阶级斗争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在我国,剥削阶级作为一个阶级已经不存在了。阶级斗争不再是两个对抗的基本阶级之间的斗争,而是广大人民群众同反社会主义敌对分子、敌对势力的斗争。人民群众同形形色色的反社会主义分子的斗争,仍然具有阶级斗争的性质。

第二,阶级斗争已经不再是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阶级斗争对社会主义的存在和发展已经不再起主要的作用。因此,不能以阶级斗争为纲,有关阶级斗争问题的处理必须服从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第三,阶级斗争还将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在某种条件下还有可能激化。因为历史上剥削制度和剥削阶级在政治、思想等各方面的影响不可能彻底消除,而国际环境中,还存在着资本主义等敌对势力,社会主义本身还不够完善等因素的存在,表明阶级斗争不会在短期内消失,甚至在一定条件下可能激化。

第四,阶级斗争是依照国家法律有领导、有秩序地进行。

二、我国现阶段的两类社会矛盾

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要正确处理一定范围内的阶级斗争,就必须严格区分和正确处理敌我矛盾和人民内部矛盾这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

敌我矛盾是矛盾双方在根本利益对立和冲突基础上的对抗性矛盾。广大人民同反对社会主义的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之间的矛盾,构成敌我矛盾,成为社会主义条件下阶级斗争的主要表现。人民内部矛盾是人民群众在根本利益基本一致基础上的非对抗性矛盾。

不同性质的矛盾必须用不同的方法来解决。敌我矛盾一般采用专政的方法来解决;人民内部矛盾只能用民主的方法,即团结——批评——团结的方法来解决。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在一定条件下是相互转化的。在解决敌我矛盾时,要努力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在解决人民内部矛盾时,要耐心说服,因势利导,及时解决,避免使人民内部矛盾发展为对抗和冲突。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是我国政治生活的一个主题。这是一门科学,共产党员,国家公务员应当努力学习和掌握这门科学。

总之,在当代世界阶级矛盾和阶级斗争并未消失,而是更深化和前进了,斗争的规模、广度、深度更扩展了。我们必须透过现象抓住本质,注意研究新的历史条件下阶级关系和阶级斗争的新形式、新特点,使自己在思想、理论和实践上更成熟起来,从而更有力地进行改造旧世界的阶级斗争。

三、国家

1国家的本质

列宁指出:“国家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和表现。在阶级矛盾客观上达到不能调和的地方、时候和程度,便产生国家。反过来说,国家的存在表明阶级矛盾的不可调和。”

国家不是超然于阶级之上或阶级之外、为所有阶级服务、代表所有阶级利益的社会组织。对于被统治阶级来说,国家不是什么“仁慈”的东西。国家组织的主要成分是军队、警察、监狱、法庭等等,这些都是暴力机关,表明国家是统治阶级专政的工具。

2国家的职能

国家的本质通过国家的职能表现出来。国家兼有对内和对外两个方面的基本职能。

国家的对内职能包括政治统治和社会管理两个方面。对内的政治统治就是掌握国家权力的阶级对被统治阶级和敌对势力实行专政,强制其服从,镇压其反抗,同时在本阶级内部实行特定的民主,以特定的专政和民主相结合来实现和维护自己的统治。对内的社会管理就是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的组织、管理和调节,如制定和执行社会经济、财政、民政、教育、交通、卫生和治安等等方面的法律和法规,维护社会秩序,调节社会冲突,以及干预、调节社会经济生活或直接组织经济建设等。

国家的对外职能则是以国家为特定的社会主体,在经济、政治、军事和文化等方面进行国际交往的职能。一方面是维护国家的主权和领土完整,防止和抵御外来的侵袭和颠覆;另一方面则要根据自己的利益调整国与国之间的关系,进行国际间的交流,参与国际经济政治生活。

3国体和政体

所谓国体,是指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即哪个阶级掌握政权,是统治阶级,哪些阶级是被统治的阶级。这是决定国家阶级性质的方面。

所谓政体则是指统治阶级实现其阶级统治的具体组织方式,即政权构成形式。一定的国体必须有一定的政体来体现,否则阶级的统治便不能落实;同时,任何政体也都体现一定的国体,服务于一定的国体,否则政体便无从存在。

自有国家以来,历史上的政体曾有许许多多的具体形式,如城邦制和联邦制、民主制和专政制、君主制和共和制、立宪制和议会制等等,还有它们交互结合的各种复杂形式。几乎每一个时期不同地区的国家的政体都有自己的特殊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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