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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2章

书籍名:《国富论》    作者:亚当.斯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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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辩护士及法院书记,为增加其报酬,往往故意增加许多不必要的语句。其结果,我相信欧洲一切法院公文的文字变得陈腐不堪。同样的诱惑说不定会使诉讼的手续形式发生同样的腐化。

但是,无论司法行政费用是由司法方面自行设法筹措,或司法人员的定额薪俸是由其他财源开支,管理这财源的责任,支付这薪俸的责任,总无须委诸行政当局。这财源有的是出于地产的地租,法院既由这地租维持,那管理地产的责任,就不妨由它们各自分别负担。这财源也有是出自一定数额的货币的利息,法院既由这利息维持,出贷那货币的责任,也就不妨让它们各自分别负担。苏格兰有一种巡回法院,其法官的薪俸,就有一部分——虽只不过一小部分——是出自一定额货币的利息。但是,象这样一种财源,是必然缺乏安定性的。以不安定的财源,充当一种应当永久维持的机构的经费,似乎不大妥当。

司法权和行政权的划分,原始似乎是由于社会进步、社会事务因而增加的结果。社会事务日益加多,司法行政变得那么麻烦复杂,于是担当这任务的人,就不能再分心注意到其他方面。同时,担当行政职责的人,因为无暇处理私人诉讼案件,所以,就任命代理人代为处理。当罗马帝国隆盛时,大执政官政务繁忙,万难分身过问司法行政,于是就有代行这种职务的民政官的任命。后来,罗马帝国没落了,它的废墟上建立了欧洲各王国。这些王国的君主及大领主们,都现自己执行司法行政为一种过于烦难而且有失身分的任务。因此,他们通通委任代理者或审判官去执行,借以推脱这项任务。

司法权如不脱离行政权而独立,要想公道不为世俗所谓政治势力所牺牲,那就千难万难了。肩负国家重任的人,纵无何等腐败观念,有时也会认为,为了国家的重大利害关系,必须牺牲个人的权利。但是,各个人的自由,各个人对于自己所抱的安全感,全赖有公平的司法行政。为使各国人感到自己一切应有权利,全有保障,司法权不但有与行政权分离的必要,且有完全脱离行政权而独立的必要。审判官不应由行政当局任意罢免,审判官的报酬也不应随行政当局的意向或经济政策而变更。

第三节 论公共工程和公共机关的费用

君主或国家的第三种义务就是建立并维持某些公共机关和公共工程。这类机关和工程,对于一个大社会当然是有很大利益的,但就其性质说,设由个人或少数人办理,那所得利润决不能偿其所费。所以这种事业,不能期望个人或少数人出来创办或维持。并且,随着社会发达时期的不同,执行这种义务所需的费用的大小也非常不同。

除上述国防及司法行政两方面所必需的公共设施和公共工程外,与其性质相同的其他设施和工程,主要为便利社会商业,促进人民教育的公共设施和工程。教育上的设施,可大别为两种:一是关于青年教育的设施,一是关于一切年龄人民的教育的设施。凡此种种设施和工程所需的费用,该如何最妥善地支付,在本章这一节分作以下三项研究。

第一项论便利社会商业的公共工程和公共设施便利一般商业的

一国商业的发达,全赖有良好的道路、桥梁、运河、港湾等等公共工程。这类工程的建造和维持费用,显然,在社会各不同发达时期极不相同。一国公路的建设费和维持费,显然必随其土地和劳动的年产物的增加而增加,换言之,必随公路上所搬运货物的数量及重量的增加而增加。桥梁的支持力,一定要适应可能通过它上面的车辆的辆数和重量。运河的深度及水量,一定要适应可能在河上行驶的货船的只数及吨救。港湾的广阔,一定要适应可能在那边停泊的船舶的只数。

这类公共工程的费用,似乎不必在通常所谓国家收入项下开支。在许多国家,国家收入的征收和动用都是委之于行政当局的。这类工程的大部分不难如此管理,使它们自身提供足以支付自己费用的特别收入,而无须增大社会一般收入的负担。

例如,在大多数的场合,公路、桥梁、运河的建筑费和维持费,都可出在对车辆船舶所收的小额通行税;港湾的建筑费和维持费,都可出在对上货卸货船只所收的小额港口税。此外,为便利商业而铸造货币的设施,在许多国家,不但能开支自己的费用,而且能对君主贡献一笔小收入,即铸币税。另一设施,即邮政局,几乎在一切国家,除提供本身的开支外,还给君主带来一项极大的收入。

车辆通过公路或桥梁,船舶通过运河或港口,如果按照其重量或吨数的比例缴纳通行税,那么,它们就可以说是恰恰按照其所加于各该公共工程的损耗的比例支付其维持费。似乎要维持这些公共工程,不能想出比这更公平的方法。况且,这通行税虽由贩运者支付,他只不过暂时垫支,结果仍是转嫁在货物价格上,由消费者负担。同时,因为有了这类公共工程,货物的运输费大大减少了,消费者虽然担负了这通行税,却比在没有这类公共工程因而没有通行税的场合,能购得较便宜的货物,因为货物价格由通行税抬高的程度,究竟不及其由运费低廉而降低的程度。所以,最后支出这税额者由于课征该税而得到的利益,超过由于完纳该税而蒙受的损失。他的支出,恰和他所得的利益成比例,实际上,不过是他的利得中之一部分。他必须舍弃这一部分来取得其余部分。征税的方法,我看再不能比这更公平了。

就车辆而论,如果以重量为标准,对极尽奢华的车辆和对四马大马车、驿递马车等等所课的通行税,略高于对不可缺少的车辆如二轮运货马车、四轮马车等等所课的税,那就可使懒惰与虚荣的富人,不觉困难地对贫民的救济有所贡献,换言之,使运往国内各地的笨重货物的运费减低若干。

公路、桥梁、运河等等,如由利用它们的商业来建造和维持,那么,这种工程,就只能在商业需要它们的地方兴建,因而只能在宜于兴建的地方兴建。此外,建造的费用,建造的堂皇与华丽规模,也必须与该商业的负担能力相称,就是说,必须适度。宏壮的大道,断不能在无商业可言的荒凉国境内建造,也断不能单为通达州长或州长所要献媚的某大领主的乡村别墅而建造。同样的,不能在无人通过的地方或单为增益附近宫殿凭窗眺望的景致,而在河上架设大桥。这类事情,在公共工程建设费不由该工程本身提供的收入支给而由其他收入开支的国家,有时亦有发生。

欧洲许多地方的运河通行税或水闸税,是个人的私有财产,这些人为保持这利益,自竭力维护这运河。如果不加以相当的整饬修理,航行就会成为不可能,而他们由通行税收得的全部利益,也就将跟着消失。如果运河的通行税,交给那些利不干己的委员们征收,他们对于产生这通行税的工程的维持,一定不会象个人那样注意。兰格多克运河,是由法国国王及兰格多克州拿出一千三百万利弗建造的;一千三百万利弗,按每马克银合二十八利弗的前世纪末叶法国货币价值计算,约合英币九十万镑。这个大工程完成时,人们觉得最妥善的维护方法,就是把这运河的全部通行税,赠给设计并监督这工程的技师里格,叫他不断加以修理。这项通行税,现已成了里格后代子孙的一大宗收入。因此他们对于这运河的经常修理非常注意。假使当时没有想出这妥善的方法,而把通行税交给一般利不干己的委员们管理,那么这通行税全部,恐怕都要消费在徒事装饰的开销和不必要的开销上,而这工程最重要的部分则任其趋于塌毁。

可是,维护公路的通行税,却不能随便赠与个人,作为他个人的收入。因为,运河不加修理,会变得完全不能通航,但公路不加修理,却不会完全不能通行。因此,收取公路通行税者,尽管全不修理这道路,这道路却依然可以给他提供一样多的通行税。所以,维持这一类工程的通行税,应当交由委员或保管员管理。

在英国,人们对这些保管员在管理这种通行税方面所有的弊病,时有责言,在许多场合,那些责言都是非常允当的。据说,有许多收通行税道路所征的税额,往往比好好修理这些道路所必要的费用额多两倍以上,然而工程却是用极潦草方法进行,而且有时竟然全没进行。不过,我们应注意一件事:以通行税充当修路费用的制度,并未成立很久,所以,即使没有做到尽善尽美的地步,也毫无足怪。卑污而不适当的人物,为什么常常被任为管理者;对于他们的行为,对于他们的滥征通行税,为什么没有设立监督机构,加以检查和制止,这一切缺陷,都可由一件事实说明和辩解,即以通行税修理公路的制度,尚在草创时期,多假以时日,议会当不难逐渐采取贤明措施,予以矫正。

据一般人的想象,英国各种收税道路所收的通行税,大大超过了修理道路所需的数额。据几位大臣考察,多余的数额如果不滥动用,很可充为国家他日紧急费用的一大财源。有人说,收税道路由政府管理,比由保管员管理,所费少而收效大。对于修补道路,政府有兵士可用,兵士是有正规饷金的,只须略增少额货币报酬就行。至于保管员所能雇用的工人,则不外一些工资劳动者,他们的生活资料,全仰绘工资。所以有人主张,通过自己管理收税道路,政府可不必增加人民负担而增添五十万镑大收入;收税道路将会和现在的邮政一样,提供国家一般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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