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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1章

书籍名:《国富论》    作者:亚当.斯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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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被告麻烦了君主,搅扰了君主,且破坏了君主的和平,科以罚金,乃罪有应得。在亚洲的鞑靼政府下,在颠覆罗马帝国的日耳曼民族和塞西亚民族所建设的欧洲各政府下,无论就君主说,或就君主以下在特定部落、氏族或领地行使特定裁判权的酋长或诸侯说,司法行政,都是一大收入源泉。这司法裁判的职权,原先常由君主酋长等自己行使。此后因为感到不便,才委任代理人、执事或裁判官行使。不过代理人仍有对君主或酋长本人提供关于司法收入的收支的报告的义务。我们试读亨利二世给与其巡回裁判官的训令,就可明白,那些巡回裁判官巡行全国的任务,不过是要替国王征集一项收入。当时的司法行政,不但会对君主提供一定的收入,而且获得这种收入,还是他希望由司法行政取得的主要利益之一。

司法行政象这样成为一种敛财的组织,结果,自不免生出许多弊害。比如,以大礼物来请主持公道的人,得到的往往不止公道;以小礼物来请主持公道的人,得到的往往说不上公道。而且,为要使礼物频频送来,行使司法权者往往多方迁延,不予判决。为要勒取被告的罚金,他往往把实在无罪者,判为有罪。司法上的这些弊害,我们一翻阅欧洲各国古代史,就知道是司空见惯,毫不稀奇。

司法上的职权,如是君主或酋长自己行使,无论如何滥用,亦无法矫正,因为他是最有权势的,任何人都不够资格责问他。可是,这职权如由代理者行使,那就有矫正的余地。代理者如犯了某种不正当行为,而且又单是为了他自己的利益,君主未必总是不愿意惩罚他,或强制他矫正错误。但代理者所行的不正,如是为了君主的利益,换言之,如是为了献媚于任命他重用他的人,那在大多数的场合,就严如君主自行不正一样,无法得到补救。所以,一切野蛮国的司法行政,特别是往昔建立于罗马帝国废墟上的欧洲各国的司法行政,都长期陷于极度的腐败状态,即在最好国王的统治下,也谈不到什么公正、什么平等,而在最坏国王的统治下,那就是一塌糊涂了。

在牧羊民族中,所谓君主或酋长,不过是他们集团中或氏族中最大的牧羊者或畜牧者。他同他治下的小牧人或臣民,同是靠着自己的畜群生活。在刚脱离游牧状态,而比游牧状态还没有很大进步的农耕民族,如特洛伊战争时代的希腊各部族,以及初移居罗马帝国废墟上的日耳曼人和塞西亚人的祖先,所谓君主或酋长,也不过是国中最大的地主;他的生活,完全象一般地主的生活一样,完全是仰赖自己私有地的收入,换言之,就是仰赖近代欧洲所谓御地的收入。在平时,他的臣民,除了要请求他运用权力,制裁强豪的压迫,都无需贡献他一点什么。他在这种场合领取的礼物,就算是他的全部经常收入,或者说,除了异常紧急的场合外,这就是对于他的支配权的全部报酬。荷马告诉我们,阿格默农因友谊关系,以希腊七个都市的主权赠与阿塞利斯,并说,阿基利斯从那七都市可能收得的唯一利益,就是人民所奉敬的礼物。这种礼物,这司法行政的报酬,或者说,司法手续费,只要它构成君主由其主权获得的全部经常收入,那就不能希望他把这全部收入放弃,甚至不好意思提议要他这样放弃。提议请他把这礼物确实规定一下,那也许是可以的,而实际上,也曾这样提议过。但是,君权无限,纵使好好规定了、确定了,要防止他不越出规定范围,即使不说是不可能的,亦是极其困难的。所以,一任这种状态继续下去,由任意的不确定的礼物所造成的司法行政上的腐败,就简直无可救药了。

但后来,当许多原因,就中比较重要的是国防费不断增加,使得君主私有土地的收入,不够国家开支行政费用时,当人民为自己安全计,得完纳各种赋税,以应付这些费用时,似乎才一般规定,不问何等理由,君主或君主的代理者及审判官,均不得领取任何礼物。这样看来,礼物要予以有效的规定和确定是比较困难,全然废除倒似乎还容易些。审判官定有薪棒,这薪俸,被想象为可抵偿其先前在礼物报酬中享有的份额洞时,君主征有赋税,这赋税被想象为可补偿其前此从司法方面所得收入而有余。从此,审判算是免费了。

然而认真说来,无论那个国家,都不能说审判是免费的。至少,诉讼当事人,总不能不报酬律师和辩护士,否则,他们执行职务,就会比实际情况还要不满意。每年付给律师、辩护士的手续费,就各法庭总计起来,恐怕要比审判官的薪俸多得多。审判官的薪俸,虽然由国王付给了,但在任何地方,诉讼事件的必要费用都没有大减。不过,禁止审判官向诉讼当事人领取礼物或手续费,与其说是为了减少费用,无宁说是为了防止腐败。

审判官是一个有名誉的官职,报酬虽再少,想干的人依旧多。比审判官职位较低的治安推事,论工作是异常麻烦的,论报酬大抵毫无所得,然而大多数的乡绅,却唯恐弄不到手。大大小小的一切司法人员的薪俸以及司法行政的一切费用,即使处理不很经济,亦不过占国家全部费用的一极小部分。这情况不限于哪一国,各文明国家都是如此。

此外,也不难从法院手续费里支付全部司法经费。这种办法,不会使司法行政陷于何等实际的腐败危险,而国家收入项下却可省去一笔——虽然是小小的——开支。可是,法院手续费,如有一部分要划归权力极大象君主这样的人,而且构成他的收入的相当大的部分,则这种手续费就很难有效地规定。但如果享有这手续费的主要人物,不是君主,而是审判官,那就极其容易。法律虽不能常常叫君主遵守某种规定,但对于审判官,却不难使其遵守规定的章程。法院手续费,如管理得、规定得很严密精细,并在诉讼的一定期间,全部缴入出纳机构,待诉讼决定之后而不在决定之前,才按照一定比例,分配给各审判官,那么,和废止这种手续费比较,征收这种手续费,也就同样不会有何等腐败的危险。这种手续费,可能完全足够开销全部司法费用而不至惹起诉讼费用显著的增加。不到一个案件判决终了,审判官不得支取这手续费,这在案件的审理和判决上,可激励全体法院人员的勤勉。在审判官员数非常多的法院,如果各人应分这手续费的份额,以他们各人在法院或审判委员会审理案件所花的时间及日数为标准,这更可激励各个审判官的勤勉。公家的事务,办好才给酬,并且按勤勉的程度决定酬额,这样才能办好。法国各高等法院所征收的手续费,构成审判官最大部分的报酬。就等级与权限说,土鲁斯高等法院,是法国第二个大法院。该院审判官每年由国会领到的薪俸,在减除一切扣除额后,不过一百五十利弗,约合英币六镑十一先令。这个金额,等于当地七年前一个仆役每年普通的工资。上述手续费的分配,也是以各审判官的勤劳为标准。一个精勤的审判官,可得到足供安乐生活的收入,虽然其数额也有限。至于怠惰的审判官,那就只能得到比薪俸多一些的收入。就种种方面观察,这些法国高等法院,也许不是顶令人满意的法院,但却从未受到人们的非难,好象也从未有人怀疑其腐败。

英国各法院的主要费用,最初似乎也是取给于法院手续费。各法院都尽可能兜揽诉讼事件,那怕本来不是归自己管辖的案件,也乐于受理。例如,单为审理刑事案件而设的高等法院,居然接受民事案件,而以原告声称被告对他所行不义是犯了非法侵害罪或轻罪为受理的口实。王室特别法院的设立,本来单是为了征收国王收入和强制人民偿清对于国王的债务的。但它后来居然受理关于一切其他契约上的债务的诉讼,以原告陈诉被告不偿还对他的债务,所以他不能偿还对国王的债务这个理由为根据。由于这种种的假托,结果许多案件,究竟归哪个法院审理,全由诉讼当事人选择,而各法院要想为自己方面多多招徐诉讼案件,也在审理上力求迅速公平。英国今日的法院制度,是值得赞赏的,但一探其究竟,恐怕在很大程度上须归因于往昔各法院法官的相互竞争,对一切不正当行为,各个力求在自己法院就法律许可的范围内给予最迅速最有效的救济这个事实。普通法院对于违反契约的行为,原不过责令赔偿损害。平衡法院作为一种债权法院,首先毅然强制履行特殊约定。当破坏契约的性质是不肯偿付货币时,对这损害的惟一赔偿方法,就是责其偿还。这里,偿还就等于履行特殊约定,因此,在这种场合,普通法院所能给予的救济是充分的。但在其他场合,普通法院的救济则有所不够,如果一个积地人,控诉他主非法夺回其租地,那他得到的损害赔偿,决不等于占有土地,所以,这类案件,在一段时期中,都由平衡法院审理,使普通法院蒙受不小的损失。为要把这类案件拉回自己审理,据说普通法院后来发明了假扣留土地的令状,这令状对于不正当剥夺土地侵占土地的事件,是最有效的救济方法。

由各法院对受理的诉讼案件收印花税,用以维持各该院法官及其他人员,这种办法也足以提供司法行政费而不会对社会的一般收入增加负担。不过,审判官在这一场合,可能为了要尽量增加印花税收入,而在各案件上增加各种不必要的手续。近代欧洲的习惯,大都是以辩护士及法院书记所写的公文用纸的页数决定他们的报酬,而每页的行数,每行的字数,又都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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