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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别事物是不能定义的

书籍名:《亚里士多德关于本体的学说》    作者:汪子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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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里士多德在第七卷第四、五、六、十、十一、十二章都是讨论本质问题的,而在第七、八、九章却讨论生成的事物。因此,有些亚里士多德的研究者认为这是两组不同的论文,被后来的编纂者编在一起的。但它们所以会被编在一起,也不是没有理由的。因为,既然本质就是定义,而本质是具体事物的本质,那么,它和具体事物是什么关系?具体事物是生成的,定义和生成的事物是什么关系?即使是两组不同的论文,也要说明它们之间的联系和关系。亚里士多德在第十五章中说的就是它们之间的联系。

在第十五章中,亚里士多德是这样提出问题的。他说,有两种本体:一种是带有质料的具体事物,另一种则是逻各斯,即一般的公式。前一种本体是能够生成和毁灭的,后一种本体是没有生成和毁灭的。只有这所具体的房屋是生成的,房屋作为房屋(的本质)不是生成的。公式只有是或不是(存在或不存在)的问题,却没有生成和毁灭的问题,因为没有人能够生成或造出公式来。他说,因为这个理由,可感觉的个别的本体是既不能下定义,也不能证明的。这是因为,第一,具体事物中包含有质料,而质料是既能存在又能不存在的,所以个别事物都是可以毁灭(即不存在)的。第二,证明和定义都是具有必然性的,知识不能有时是知识,有时又是无知;只有意见才不是必然的。所以,可感觉的个别事物不是知识的对象,只能是意见的对象,对它们是不能下定义,不能证明的。因为可感觉事物是要毁灭,会从我们的知觉中消失的,但逻各斯却留在我们灵魂中不变。因为个别事物会毁灭,定义也要消失,所以,个别事物是不能下定义的。(注:1039b20—1040a7。)

亚里士多德在本体论上认为一般只存在于个别之中,不能离开个体而独立存在,以此批判了柏拉图的“理念论”,取消了两个世界的重叠,这是正确的。但他在认识论上,仍是按照当时希腊哲学流行的观点,将知识(理性认识)和意见(感性认识)绝对地割裂开来,认为个别事物只能是感性的对象,不能是理性的对象。因此,他认为对于个别事物不能有理性的知识,个别事物是不能下定义,不能证明的。这样,实际上还是恢复了两个世界的重叠,仍旧将两个世界割裂开来了。本来,定义或本质就是个别事物(如苏格拉底这个人)的定义或本质;但是,亚里士多德认为,“两足的动物”只是“人”的定义或本质,不是“苏格拉底”的定义或本质,因为“苏格拉底”中包括有质料,是不能下定义的。这表示他仍旧没有搞清楚一般与个别的关系,还是将它们割裂开来了。

他说,按照同样的道理,“理念”也是不能下定义的。因为那些支持“理念”的人认为,“理念”是能够分离存在的,所以也是个体。因此,它也像个别事物一样,是不能下定义的。但是,他又提出另外一个论证:公式总是由几个词组成的,他要为个体下定义,就必须用词,而这样的词却总是一般的。它不但可以运用于这个被下定义的东西,而且可以用于其他的东西。比如,当为你下定义,说你是“一个瘦的或苍白的动物”时,这个定义不仅可以应用于你,而且可以应用于其他人,因为“瘦和苍白”可以是许多人共同的性质。可能有人会反驳说:如果一切属性彼此分开时,可以属于许多个主体,但如果合在一起,就只能属于这一个了。(注:1040a8—14。)

这里,我们看到,亚里士多德是看到了个体和一般的区别的。个体,比如苏格拉底这个具体的人,和一般的“人”是不同的。苏格拉底不但是“人”,具有人的一般的本质,同时,他还有他的许多特殊的个性,比如,他是一个瘦而苍白的人。如果我们要为苏格拉底下定义时,这个定义显然不可能包括他的一切个性。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亚里士多德才认为个体是不能下定义的。在这方面,亚里士多德是有一定的道理的。但是,我们为个别事物下定义,只是说明它的本质,所以只要说明了个别事物的本质,也就是给这个事物下了定义。亚里士多德说的本来就是这一点。

最后这一点,是个值得注意的论证。如果将“瘦和苍白”这类属性一个个孤立起来,它可以既属于这个个体,又属于那个个体。但如果这个主体所有的属性(包括一切它的本质属性和偶性)都合在一起,即既有共性又有它的个性,那就是可以表述这个个体了。当然不可能包括所有它的一切偶性,但将一些能够说明这个事物的特征的偶性,加上它的本质属性,就可以为个别事物下定义了。所以,个别事物并不是不可以下定义的。

但是,他又将这“一切”属性仅限于公式中的因素(即“种”和“属差”),因而他反驳了上述论证:第一,所有的因素并不只属于这一个个体,而是属于两个因素的,例如,“两足的动物”既属于“动物”,又属于“两足的”;第二,因素先于整体,所以如果整体消失,因素并不消失。(注:1040a14—22。)

亚里士多德在第十四章开始时就指出这些主张“理念”的人,既主张“理念”是分离存在的,同时也主张“理念”是由“种”和“属差”组成的。所以,他们是将“种”(动物)、“属差”(两足的)和“属”(人)都当作一个个独立的个体,彼此分离存在。这样就将下列几个关系都分割开来了:

1.“种”和“属差”的关系;

2.“种”和“属”的关系;

3.“属差”和“属”的关系。

因此,“种”、“属差”和“属”(即“理念”)成为三个相互独立分离的个体。一方面,“种”和“属差”是组成“理念”的因素,另一方面,“种”和“属差”又是可以离开“理念”而独立存在的。它们究竟是什么关系呢?

亚里士多德最后说:为什么这些主张“理念”的人不造一个“理念”的定义呢?如果他们试着去为“理念”下个定义,就可以证明我们现在所说的是正确的了。(注:1040b2—4。)

对于这一章,需要说明以下几点:

第一,他本来是论证个别事物是不能下定义的,但在他论证了这一点以后,接着就将这论证推广到:“理念”也是不能下定义的。他作这个推论的前提,是和上面论证“理念不是本体”是一样的。就是那些主张“理念”的人,将“理念”看成是一个独立存在的个体,像个别事物一样。这样的“理念”,是不能下定义的。所以,如果“理念”不是独立存在的,而是在个别事物以内,就是事物的形式和本质,那样的“理念”当然是可以下定义的,它的公式也就是本质。因此,亚里士多德批评的,并不是一般的“理念论”,而是一种特定的“理念论”,即主张“理念”是和个别事物相分离的理念论,这也是当时在柏拉图学派中流行的“理念论”。

第二,我们下定义,本来是为具体事物下定义,为个别下定义;而得出来的定义,就是个别事物的公式,它的逻各斯。这逻各斯必然是一般,是理性认识的对象。所以,从感性认识个别事物,进到理性认识一般,这就是认识的辩证发展过程。从感性认识上升到理性认识,就是从认识事物的现象到认识事物的本质,就是从个别到一般。亚里士多德实际上是在做这个工作。他在《范畴篇》中,只承认个别事物是第一本体,后来慢慢发现个别事物还有内在的本质,这才是第一本体,这就说明他的认识在前进和深化。但是,他终究不懂得一般和个别的辩证法,在这里又重新陷入将感性认识和理性认识绝对对立起来,将个别事物和一般的本质绝对对立起来,从而得出个别事物是不能(理性)认识的,不能下定义的。他认为,只有“属”即形式,才是能下定义的。所以他将形式的定义和具体事物的定义区别开来,认为只有形式的定义才是事物的本质。所以,弄不清一般与个别的关系,确实是他的哲学的一个致命的弱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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