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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基层民主理论

书籍名:《新中国政治学研究70年》    作者: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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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中国政治学研究70年》第三节 基层民主理论,页面无弹窗的全文阅读!



基层民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础性工程,代表着最广泛、最大多数人参与的民主实践。自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开始,基层民主的实践和创新在中国不断进行,理论研究也随基层民主创新实践的发展而不断成长,为基层民主实践乃至中国民主政治的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一 基层民主研究发展


2005年10月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布《中国的民主政治建设》白皮书,把农村村民自治、城市居民自治和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三个方面界定为基层民主自治体系的主要内容。在基层民主的实践过程中,县、乡两级基层人大和乡镇基层政权的选举方式改革、公开推荐和选拔基层干部等范畴,也被学者纳入了基层民主的范围。[40]中国基层民主发展近40年的轨迹显示,农村基层民主发展亮点纷呈,城市居民自治在20世纪末期开始不断推进,而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则一直发展平缓。因此,学术界更多地关注农村基层民主和城市居民自治的实践创新和理论总结。可以说,农村基层民主和城市居民自治的研究状况和水平代表了中国基层民主的研究状况和水平。因此,这里主要梳理农村基层民主和城市居民自治的研究发展状况。在中国,基层民主的研究也非一帆风顺,而是经历了一个由自发到自觉再到自主的过程,由区域性单学科到全国性多学科再到学科归位研究,由民主选举到民主治理再到有效治理的主题转换。

基层民主在中国的实践是一个波澜壮阔的过程。从1980年2月广西宜山县果作村第一个村民委员会的诞生,到1982年宪法将“村民委员会”定性为农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再到198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一场浩浩荡荡的农村政治实验开始在全国范围内推开。直到199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全国已建立村民委员会90多万个,全国60%以上的村庄都已开始实施村民自治制度。[41]与轰轰烈烈的基层民主实践相比,中国基层民主研究则显得孤寂和冷清。回顾历史,中国基层民主研究的起点,可以追溯至1987年华中师范大学张厚安教授等承担的国家哲学社会科学“七五”课题“中国农村基层政权研究”。在研究这一课题的过程中,华中师范大学培养和聚集了一批乡村政治研究学者,由此开始了包括后来的村民自治、基层民主、乡村治理等相关主题的研究。1989年政治风波使得刚刚恢复的政治学又一次陷入发展的危机。1991年徐勇教授在《社会科学报》上发表了题为《重心下沉:90年代学术新趋向》的文章,对学术总体趋势的“重心下沉”进行描述和总结,对后来政治学研究向基层发展产生了积极影响。尔后召开的中共十四大强调,要加强基层民主建设,推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在政治学要“重心下沉”和国家倡导基层民主建设的双重背景下,基层民主研究成为当时政治学的选择。但与基层民主推陈出新的实践相比,基层民主的理论研究显得十分有限。在整个20世纪80年代,学术界关注更多的是宏观的国家体制改革问题,而对农村基层的体制改革创新没有足够重视;甚至到90年代中期,农村基层民主研究仍然很有限。“与村民自治实践还只是‘一场静悄悄的革命’一样,1998年之前的村民自治研究尚处于悄无声息状态”,“全国九亿农民从事村民自治实践活动,却不到九个人进行研究”。[42]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前,不仅研究者少,村民自治的研究成果也处于边缘状态,在政治学话语体系中相当弱势。

基层民主研究的冷清状况因1998年的到来而发生变化。这一年,《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经过10年试行,已基本形成制度框架并成为亿万群众广泛参与的民主实践,极大地增强了民众的民主意识和参与能力,收到了良好的效果。1998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并颁布了新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在村民委员会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三个自我”基础上增加了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四个民主”,倡导推进村民自治。随即进行的四川遂宁步云乡乡长直选,因是中国“乡长直选第一乡”,成为中国基层民主的突破性创举。以选举为导向的村民自治因此受到海内外的广泛关注,也引起了学界的兴趣。基层民主研究迅速成为政治学的热点,集聚了来自各个领域的学者。如果说,在此之前的基层民主研究还是一种单学科区域性的自发研究,那从1998年开始就进入了多学科全域性的自觉阶段;从不占主流的边缘地带,在经过20世纪90年代的国内国际情势变迁后成了备受青睐的“热点”。

但是,随着村民自治的推进以及实践中问题的逐渐显现,学术界对于村民自治的意义及民主价值的评估,形成了诸多不同的意见和看法。更由于村民委员会的法律定位和国家行政管理实践对其所要求的职责的冲突,村民自治的民主实践开始受到质疑,基层民主的研究队伍开始分化,先前跨学科研究基层民主的法学、社会学等学科的学者和政治学其他领域的学者纷纷退场。这促使基层民主研究的学者开始反思基层民主,不断回归理性、回归学科。实践的不断推进和理论的不断深化,使得国家自2002年起开始调整对基层民主的认识和定位。中共十六大把“扩大基层民主”看作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基础性工作;中共十七大把“基层民主”作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础性工程”要求重点推进,并将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升格为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党和国家对基层民主的重视,再次使得基层民主受到学术界的高度重视,成为新时期人民民主研究的新热点。基层民主研究队伍再次壮大并更加专业化,研究成果也更加突出。统计数据显示,“基层民主”的论文文献从2007年开始攀升,到2011时达到峰值;学术著作大量出版;各种类型、层级的基层民主会议不断召开,各种学术活动紧锣密鼓。然而,这种欣欣向荣的研究状况自2012年开始再次发生转折。原因是中共十八大强调要加强党对“民主”和“法治”的领导并确认“协商民主”是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要求大力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传统意义上注重的选举民主被协商民主取代,以“公推直选”为主要内容的基层民主探索日益式微,基层民主研究开始向基层治理、“有效治理”或有中国特色的基层协商民主转向。总体来看,中国基层民主研究的状况始终伴随着基层民主实践的变迁而发生着变化和动态调整。



二 农村村民自治研究


自从村民自治施行以来,学界经过30余年的不懈努力,对村民自治的性质、地位、价值、施行等进行了广泛深入的探讨。其中,以下几个主题的讨论比较集中。

(一)村民自治价值的两次讨论

关于村民自治是否有价值、有何价值的探讨一直伴随着村民自治的整个实践。20世纪90年代初期,学术界主要是从民主建设与农村改革两方面探讨村民自治,对村民自治价值的认识趋向于一致。就国家民主建设而言,学界认为村民自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基础和重要组成部分,农村基层实行村民自治是建设高度社会主义民主采取的切实步骤,也是农村经营方式改变后党和政府组织农民参与乡村事务管理的新的工作方式。[43]站在农村改革的视角,村民自治是深化农村改革的突破口,能够实现政治上的民主并促进农村社会的稳定。[44]20世纪90年代末期至21世纪初,正当村民自治在全国如火如荼施行之时,学术界围绕村民自治及其价值形成了第一次大争论。张厚安、王仲田、徐勇、金太军、崔之元、唐兴霖、张紧跟等学者基本持肯定、赞同立场,形成了“突破口说”“社会基础说”“示范效应说”“形式训练说”“政治文化说”等代表性观点。[45]尽管具体的表述可能不同,但他们都充分肯定村民自治对中国政治体制改革和发展民主政治的促进作用,强调中国民主政治的渐进式发展道路,肯定村民自治实践对农村村民民主启蒙、民主训练以及民主能力培育,对民主技术、民主制度和民主经验的形成和对传统政治文化的改造所具有的重要意义。

但党国印、沈延生等学者则持质疑、批判甚至反对的态度。怀疑论者认为,乡村政治改革应该是全社会政治变革的最后一个环节,而不是民主政治的起点,它难以内生出推动政治改革全局的力量;中国将本是终点的村民自治作为起点推进,改革的后果难以预料[46];中国政治改革走所谓“农村包围城市”的道路,前途未卜,[47]因而发出中国乡村民主能走多远的质疑。否定论者以沈延生为代表,他对村民自治进行了理论和实践的全面否定,认为村民自治无论从马列主义经典作家还是从政治学理论中均找不到理论的源头,是一种“理论上的怪胎”,实践中的村民自治也未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路线前进,已经步履蹒跚,甚至走样变形、面目全非;认为村民自治是群众专政的延续,完全与民主无关,因而主张“抛弃‘群众性自治’的理论怪胎”。[48]虽然怀疑论者和否定论者都将村民自治的价值置于中国民主化进程的宏观背景下进行讨论,但他们所秉持的村民自治妨碍国家行政力量对农村的渗透、危害现代化进程以及村民自治的民主化进程、违背民主发展的规律的立场,造成了与肯定派的针锋相对。因此,怀疑派和否定派的观点刊出后,再次引发了肯定派的回应与评议。双方的争论、质疑、批评和反思,促进了学术界对村民自治的民主期望、现实可行性、与民主政治的对接通道等问题的进一步分析。

进入21世纪以后,农村税费改革的推进和社会流动的加剧,致使“农民真穷、农村真苦、农业真危险”的所谓“三农”问题日益突出,农村治理越加艰难,村民自治进入窘境。村民自治何去何从?2011年《理论与改革》刊发了有关村民自治前途讨论的系列文章,引发了村民自治价值的第二次争论。有人认为,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双层经营体制的丧失和农村资源的流失,农村村民已无动力和能力实行村民自治,村民自治存在的意义正在消失,村民自治走进了死胡同。[49]有学者以《村民自治已经没有意义了吗?》的文章进行回应,认为村民自治对我国的民主政治有着重要的贡献,虽然面临着诸多困境和质疑,但不能因此否定村民自治的价值,主张正本清源,从完善制度本身和改善外部环境两方面着手继续充分发挥村民自治的作用。[50]对上述争论,还有学者以《村民自治究竟应当向何处去?》的文章回应争论的焦点问题,认为村民自治仍然大有可为,但要摆脱目前村民自治存在的动力衰减、财力匮乏和能力不足的困境,推动村民自治由行政村自治逐步向农村社区自治转型是根本之策。[51]由此来看,村民自治价值的发挥是值得高度关注的问题,早在此前一年就有学者针对农村选举“乱象”、村民代表会议难以召开、村务公开存在盲点、自治权与行政权冲突等村民自治作用发挥的困境,主张重提其民主启蒙和权利觉醒的价值。[52]这些讨论其实就是在聚焦村民自治是否发挥了人们期望的作用和功能,是否还具有存在的必要性这一村民自治“合法性”的问题。

(二)村民自治单元的不同取向

关于村民自治如何实现有效治理的问题,近年来曾被一些学者用来作为村民自治价值争论的一次研究转向。究竟如何才能使村民自治实现有效治理?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单位和集体土地所有权在村民小组的地方,可开展以社区、村民小组为基本单元的村民自治试点”,“探索不同情况下村民自治的有效实现形式”,为村民自治打开了有效治理的方向指引,一些地方随即开展了以村民小组为单元的村民自治实验。广东清远于2012年开始进行改革试点,将村委会和村支部直接下沉到村民小组或自然村,对村民自治组织体系和基层治理体制进行重建。广东清远的改革实现了自治单元与产权单元、利益单元在小组或者自然村级别的对称。村民自治下沉到熟人社会的村民小组或自然村,更便于实现直接民主,从根本上加强了村民自治的社会基础,内容上实现了村民自治的回归,[53]村民自治由此彰显出新活力。[54]鉴于广东清远改革所取得的良好效果,学者们认为,清远的经验可以推广,未来村民自治应该打破以行政村为统一单位的村庄自治,进一步加强村民小组及自然村自治,深化、落实和充实村民自治。[55]在此理论认知的前提下,白雪娇、李松有、史亚峰、邓大才等学者分别从规则自觉、集体行动、群众参与、政策落地、资源集中、规模与利益、利益与规则、权力与权威等方面对村民自治基本单元设定的基础进行探讨,归纳村民自治单元有效运转的条件和标准,试图对这种村民自治下沉的改革行动进行具体技术路线的设计。然而,这种村民自治下沉至村民小组或自然村的做法,学术界反响不一。有学者认为,自然村和村民小组层级建立村委会的做法会导致农村基层组织结构混乱,要谨慎为之。[56]另有学者认为,未来中国农村自治的发展方向应是“单元上移”,“单元下沉”的制度实践有悖于现代民主国家建构的基本准则,而不应推广。[57]有学者对这种做法进行详细深入的反驳,认为此项改革不仅自身存在组织、制度、财政以及人力资源等方面的困难,也与当前农村集体经济产权改革、农村社会日益开放和流动、农村治理单元的扩大化以及基层治理的精简与效能的发展方向相违背,因而有其实践限度,并不具有普遍性和可行性,不能成为全国村民小组或自然村自治发展的主方向。[58]总体来看,以村民小组或自然村为基本单元的村民自治探索,只能根据“实际需要”[59]因地制宜地开展,不能一刀切。

(三)村民自治中两对关系的认识

“两委”关系和乡村关系是农村村民自治的两对基本关系。“两委”是指村委会和党支部,乡村关系则是指乡政府和村民委员会之间的关系。村民自治制度的确立、村委会公推直选以及村民自治的实践,将村委会和村党委、乡政府日益推上前台。日渐暴露出的这两种关系的不协调问题,受到了学者们的高度关注。

“两委”关系在村民自治开始施行的一段时间里并不突出。那时,村民委员会虽已建立,但基本没有纳入自治的轨道,村民自治形同虚设,村党支部依旧处于核心地位,仍然把控着财政、经济等村庄大小事务管理权,而村委会主任实际上只是村支部书记的助手或执行人,因而村“两委”之间不存在明显的矛盾。[60]然而,1998年《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正式出台,改变了村委会和村党支部的权力格局,成为“两委”关系变化的主要分水岭。党的领导核心与村民自治权利的关系问题随着村民自治工作的迅速发展越来越清晰,而冲突却越来越严重。学界由此开始投入大量精力来考察和讨论“两委”关系的类型、“两委”矛盾的表现、产生问题的原因及解决的措施。有学者根据权力的构成要素,把“两委”关系分为“党强村强的民主合作型、党强村弱的行政主导型、村强党弱的自治主导型和党弱村弱的组织涣散型”四种类型;[61]依据“两委”间冲突的主体的不同,把“两委”关系总结为个人冲突、组织冲突和权力冲突三种类型;[62]有的把“两委”关系划分为协调型、包揽型、游离型、对立型、一体型等类型,并认为“两委”关系是“小关系、大问题”。[63]“两委”关系的对立或矛盾,要么体现为“两委”的权力之争;要么体现为乡村治理的一元独大;要么各自为政、互不买账;要么相互推诿,无心乡村治理。[64]这些激烈的矛盾是时代错综复杂的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学者们多数认为,现有法律和文件对“两委”职能职责的划分不清是造成“两委”矛盾的根本原因,党支部选人机制、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状况、“两委”负责人个人素质等因素也是造成“两委”关系紧张的重要根源。[65]也有学者试图从学理的角度、国家与社会关系的角度、农村权力结构的制度化调整视角和利益分析角度来阐释“两委”矛盾问题的产生。[66]在此基础上,学者许耀桐开出药方,主张理顺“两委”关系必须把村党支部纳入村民自治体系,完善村民自治主体;通过适当形式让村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双肩挑”,“两委”成员交叉任职,实现村庄“两委”的联合。[67]为了加强党对农村基层组织的领导,2018年12月修订并实施的《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在1999年制定的《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基础上增设“乡村治理”一节,规定“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应当加强对各类组织的统一领导”,“村党组织书记应当通过法定程序担任村民委员会主任和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经济组织负责人,村‘两委’班子成员应当交叉任职”。“村党组织书记兼任村委会主任”这一机制创新,将可能使争论了近20年的“两委”关系问题有望得到解决。

乡村关系和“两委”关系一样,也是199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村委会选举推行后出现的一个突出问题。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乡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在村庄内部事务治理上是指导与被指导关系。但由于村一级既有村委会,也有村党支部。村委会、村党支部又分别和乡镇政府、乡镇党委有关联,村委会又因接受村党支部的领导而与乡镇党委有了牵扯,这使得乡与村之间的关系变得错综复杂,一度成为学界讨论的热点和焦点。事实上,村庄和乡镇存在三层关系:乡镇党委与村党支部的领导与被领导关系,乡镇政府与村委会在村民自治事务上的指导与被指导关系,乡镇政府与村委会在依法行政上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但乡村治理实践中,三者关系扑朔迷离,乱象丛生:或以党组织之间的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来怀疑和否定“指导与被指导”关系与“管理与被管理关系”,或以村民自治事务的指导和被指导关系来否定乡镇基层党委的领导和乡镇政府对行政事务的管理,或以乡村间的行政管理关系否定接受党的领导和乡镇政府对村民自治的指导。[68]

乡与村之间到底是领导关系还是指导关系抑或是管理关系?学术界有过一次集中讨论。徐勇认为,村委会虽是自治组织,但在办理政务时则应该受到乡镇领导。因而村委会在办理村民自治事务和政务时与乡镇政府的关系,应分别是指导关系和领导关系。[69]与之不同的看法是,只要村委会承担了来自上级政府的行政管理任务,它们的关系就很难保持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很大程度上是领导与被领导关系。[70]确实,文本的和现实的、应然的和实然的往往有一道天然的模糊地带。何况村民自治作为新生事物本身也正在成长发展,人们赋予它多元的使命和价值。对乡村关系性质和类型的争论因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正式颁行和学者的长期阐释而落下帷幕。面对乡村关系,学术界主要从两条线索展开研究。大部分学者主要从乡村关系的性质角度来审视乡村矛盾产生的原因,认为“村委会扮演着村民当家人和政府代理人的双重角色。由于双重角色的权力来源及其权能的不同,不可避免地将导致村委会角色和身份的冲突。这种冲突,实质上是‘乡政村治’关系冲突的一种折射或具体表现”[71]。所以,这些冲突和矛盾随着村民自治的发展会愈加显化和加剧,调适乡村关系成为推进基层民主发展必须解决的重要问题。然而,单纯地从法律制度与文件精神层面进行的理论研究,不能获知乡村政治的实际运作形态。因此,一部分学者强调“到现实的乡村实践中去理解乡村关系展开的过程”[72],主张把乡村关系放在村民自治和村委会选举的背景下,用实地考察、过程描述、访谈等实证方法去研究动态中的乡村关系。仝志辉、董磊明等学者对村委会选举后的乡村关系、税费改革背景下的苏北地区村民自治和乡村关系的实证研究,验证了乡村之间的复杂关系和实际运作,为村民自治改革提供了贴合实践、富有说服力的深度分析。学术界对乡村关系的研究兵分两路,既有制度层面的理论研究,也有实践层面的经验展示,极大地促进了村民自治和乡村关系的改革。面对社会流动的加剧和普遍的农村空心化,单纯的自治也显得力所不及,中共十九大强调“健全自治、法治、德治三位一体的新型乡村治理体系”就是对村民自治和乡村关系改革的推力。



三 城市社区自治研究


城市社区自治是在城市基层实现直接民主的重要形式,也是中国基层民主的重要组成部分。城市社区自治研究是在2000年以后随着社区自治实践而发展的。尽管中国的城市居委会和居民自治的提法由来已久,但真正意义上的城市社区自治是近20年的事情。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条例》,首次以法律形式规定了城市居委会的群众自治组织性质,此后全国各城市开始建立居民委员会,实行居住地公共事务的民主管理。1982年12月,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将城市居民委员会制度首次写入宪法;1989年12月,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为城市居委会发展提供了法律基础和制度保障。但在此之前的社区治理实际上是自上而下的管理,没有在真正意义上形成社区自治。20世纪末期,单位制的解体为社区自治释放了自主活动的空间。1999年,民政部开展了“全国社区建设实验区”工作,探索社区自治和建设的创新。2000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转发了《民政部关于在全国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由此,社区建设和自治活动在全国广泛开展,各种社区建设和治理的规章制度纷纷出台,社区治理创新模式蓬勃发展,社区建设和社区自治由此迎来了历史上的黄金期。

各地轰轰烈烈的社区建设和社区自治实验引起了学术界的广泛关注,城市社区自治的研究成果自此开始不断丰富,内容不断深化,影响不断增大。研究者主要是社会学学者,也包括部分政治学、法学、公共管理等学科的学者;成果绝大部分属于基础理论研究,也有小部分的政策研究和行业指导性成果。学者们关注的议题主要聚集于以下五个方面。

一是城市社区自治的背景和价值定位。有学者从国家与社会分离的角度认为,城市社区自治是一场自上而下的改革,发端于全能政府“失效”和万能市场“失灵”的双重背景,是传统“单位制”解体和政府职能转变及现代企业制兴起共同作用的结果。作为一种管理成本较低的体制创新,社区自治是社区建设的内在要求,具有有利于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和加强基层民主建设的价值和意义。[73]有学者从社会发展的角度,认为城镇化的加速发展使城市社会积聚了大量人口、矛盾和社会事务,也要求社区吸纳、化解和整合,促使社区治理的现实需求应运而生。[74]

二是社区建设的性质之争。城市社区建设的性质究竟是什么?在城市社区建设启动的最初几年是学者们最关心的问题。部分学者认为社区是基层治理的基础单元,整个社区建设都服务于政权建设。“在很大程度上,社区的建构是出于将单位制解体后模糊的城市空间改造为标准化与清晰化的国家治理空间的需要,而不是为了建构一个独立于国家的公共领域,社区参与也是为了整合民众对政权体制的支持。”[75]“后单位制”时代的社区仍然是“中国社会的重要组织单位、最重要的行政区划单位”[76]。而从事社会学研究的学者则认为,社区建设就是要在城镇化过程中为公众建立一个自我发育、自我管理的社会空间和滕尼斯式的守望相助的精神家园,“构筑人际关系和谐的、互助合作的新的社会共同体。”[77]

三是城市社区治理的动力和模式。城市社区自治发展的动力是多元的,政府、社会都是推动城市社区建设的主要力量。基于政府和社会在城市社区建设中发挥的作用大小,实践中形成政府主导型、合作型或混合型、自治型三种社区自治模式。学者们通过观察这三种模式在实践中的典型代表,对这些模式的具体运转和优缺点进行了深入的探讨。认为政府主导型和自治型各有优劣,均不适合目前中国的国情,而作为二者折中的混合型或合作型模式兼顾了二者的优点而应成为未来的选择。[78]

四是城市社区自治组织研究。这一主题一直伴随着城市社区自治研究的全过程,从《社会》1998年第10期发表《居委会能成为社区居民自治组织吗?》一文开始,学界就对社区居民自治组织的内涵进行解析,继而对自治组织与党组织、政府组织以及新兴草根组织的关系进行了深度分析,并就如何处理并形成二者间的正确关系提出了应对之道。

五是城市社区自治存在的问题、原因以及改革方向。针对城市社区自治运行过程中存在的行政化隐忧、自治化程度不高、治理方式陈旧以及法律法规滞后等问题,学术界重点分析了社区自治制度、治理结构、治理机制的局限,为其寻找改革出路。有学者在比较村民自治后指出,城市社区自治历史具有迟到的爆发、爆发强度大且仍处于初级阶段的三大特点,展现出自治特色不明显和自治程度不高的发展现状。主张要进行开放性和多元性发展,继续培育和发展公民意识,构建完善的现代公共服务体系,让社区真正运转起来,成为人们守望相助的社会共同体。[79]除了对国内社区自治进行理论和实践的探究外,学界还对国外社区自治的理论与实践,尤其是以美国、英国、加拿大、新加坡等为代表的国外社区治理模式进行了详尽的介绍与阐释,促进了中国城市社区自治研究的发展,又为城市社区建设与治理拓宽眼界。

学界的这些探讨剖析了问题、探究了缘由、阐释了逻辑、厘清了改革的思路,为城市社区自治的发展做出了理论贡献。总体来看,城市社区自治主要属于21世纪的事情,还处于实践实验的探索过程,研究的时间短、起点低,且主要是个案描述或剖析,缺乏比较研究、规范研究和实证研究的结合,起伏波动较为平缓。与村民自治相比,城市社区自治无论是实践发展还是研究程度都远远不及。整体来讲,研究视野较为狭窄,研究方法较为单一、研究队伍较为弱小、研究成果有限、研究影响有待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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