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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和谐时代的婚姻家庭法学

书籍名:《新中国法学研究70年》    作者: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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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婚姻家庭法学发展概述


在我国当下法学体系中,婚姻家庭法学(亲属法学)是民法学的组成部分。由于婚姻家庭法学在民法学中具有相对独立的性质,加之我国法学研究的传统分工,婚姻家庭法学一直是我国法学体系中重要的分支学科。

70年来,中国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与经济社会发展阶段相伴前行,与国家立法活动紧密相连。创建于20世纪50年代的中国婚姻家庭法学学科,经历了20世纪60年代中期至70年代中期的停滞之后,在1978年以来的40年间,伴随社会体制转型、市场经济不断深入、民众婚姻家庭观念转变,获得了无限生机与活力。回顾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历经坎坷的法制史和备尝艰辛的法学史,比之民法以及其他部门法的社会待遇,比之民法学以及其他部门法学的历史境遇,不能不说婚姻家庭法是法律领域、婚姻家庭法学是法学领域的“幸运异数”[1]。因为即使是在法律荒废、法学荒芜的时期,婚姻家庭法与婚姻家庭法学仍得到另眼看待,在制度上得以长期存续,在理论上得到延续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初的婚姻家庭立法继承革命根据地时期立法传统[2],并受到苏联民事立法体例和民法理论影响,将调整人类自身生产和再生产领域内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婚姻家庭法从民法中分离出来,作为一个独立部门。1950年,在民法典尚未出台之际,国家率先颁布实施《婚姻法》,它幸运地成为共和国法律大家庭中的“头生子”。通过对1950年《婚姻法》的实施、宣传、研究与教学,婚姻家庭法学渐次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学分支学科,独立于民法学科之外。1950年《婚姻法》对婚姻家庭法学体系的形成起到重要的纲领性作用。当时一些大学编写出版的婚姻法教材,基本依照这部法律的体例编排[3],而非直接照搬苏联婚姻家庭法学著作与教科书的理论体系。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我国婚姻家庭法制建设进入恢复与发展阶段。国家以1980年《婚姻法》取缔1950年《婚姻法》。在制定新婚姻法过程中,立法机关吸收相当多的专家学者参加,使他们的学术研究与思想得以为国家立法服务。之后,我国相继颁行《继承法》(1985年)、《民法通则》(1986年)。这些民事立法完善了我国婚姻家庭法制,促使因十年“文化大革命”而处于停滞中断状态[4]的婚姻家庭法学研究得以复苏与重建。

新千年以来,修改现行婚姻法和起草民法典两项立法活动,更是在学术界掀起空前研究热潮。2011年3月,立法机关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它主要由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组成。[5]这表明在现行法律体系中婚姻家庭法不再是独立法律部门,而成为民法“大家庭”的一员。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进一步提出,要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编纂民法典,拉开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第五次编撰民法典的序幕。中国婚姻家庭法制由此从制度化和体系化阶段,进入法典化阶段。按照中央部署,2020年完成民法典编纂,现行《婚姻法》《收养法》将成为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有机组成部分。

70年来,中国婚姻家庭法制从“独立”到“回归”民法,是否意味着婚姻家庭法学也将被融入民法学之中?诚如婚姻法学界泰斗杨大文所言,“婚姻家庭法是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同婚姻家庭法学能否成为法学的一个分支学科,是性质不同的两个问题。从婚姻家庭法学的广泛内容和发展婚姻家庭法学的实际需要来看,似以作为法学中独立的分支学科为宜”[6]。

本章对婚姻家庭法学研究70年的回顾,以中国社会发展阶段为背景,以婚姻家庭法制建设为线索,分四个时间轴,撷取反映不同阶段特色的学术议题,边叙边议,展现历经半个多世纪风雨的中国婚姻家庭法学研究的重点、贡献及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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