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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刑法修改与刑法学的现代化(1997—2012)

书籍名:《新中国法学研究70年》    作者: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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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刑法修改研究


198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刑法典的修改列入立法规划。尽管在此之前,有些刑法学者也曾对刑法修改作过探讨,但是在立法部门这一举措之后,刑法学界才如火如荼地全面展开对刑法修改问题的研讨。1997年颁布的新刑法典,对1979年刑法典作了全面修改,使我国的刑法制度朝着现代化方向迈进了一大步,刑法学界的许多研究成果和建议被新刑法所采纳。试举两例:

1.关于类推的废止与罪刑法定原则的确立。对于我国1979年刑法中的类推制度何去何从,在1997年新刑法出台前存在争议。大体的方向是刚开始多数学者认同类推制度的合理性,到后来越来越多的学者主张废除这一制度,这一历程反映了中国刑法学界观念的变革,即从过去的偏重刑法的社会保护功能逐渐转向偏重刑法的人权保障功能。经过学界的充分讨论,最后立法机关采纳了废除类推制度、在我国刑法中明文确立罪刑法定原则的建议。

2.关于将“反革命罪”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罪”。1979年刑法分则第一章规定了“反革命罪”,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对这一类罪名的科学性开始出现争议。早在1981年,就有学者发表文章,认为“反革命罪”已不适合当今形势,建议将其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罪”[37]。后来又陆续有学者提出这种主张。针对这种主张,有的刑法学者提出了反对意见,认为我国刑法中的反革命罪名应继续保留。[38]但多数刑法学者认为,将“反革命罪”改名为“危害国家安全罪”,是一个更科学、合理的选择。经过广泛而深入的讨论,1997年新刑法采纳了将“反革命罪”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罪”的主张,同时删去了此类犯罪主观上反革命目的的定义,并按照危害国家安全罪的性质对此类犯罪作了修改和调整,将该章中实际属于普通刑事犯罪性质的罪行移入其他章节。应当说,这一修改是中国刑法走向科学化、与现代刑法的国际通例相衔接的一个重要举措,在国内外引起了良好的反响。



二 刑法理论的新发展


20世纪90年代以来,刑法学界的诸多有识之士勤奋耕耘,使我国的刑法理论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其主要表现有三。

1.刑法学研究中的理论品质有较大提升

在提升刑法学的理论品质方面,陈兴良于1992年出版的《刑法哲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起到了很好的带动作用。该书连同作者后来出版的《刑法的人性基础》(中国方正出版社1996年版)和《刑法的价值构造》(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构成了其刑法哲学三部曲,带动了理论刑法学的发展。

在形而上的研究蔚然成风的形势下,注释刑法学几近贬义词。此时,张明楷发出了自己独立的声音:“刑法解释学不是低层次的学问,对刑法的注释也是一种理论,刑法的适用依赖于解释。因此,没有刑法解释学就没有发达的刑法学,一个国家的刑法学如果落后,主要原因就在于没有解释好刑法,一个国家的刑法学如果发达,主要原因就在于对解释刑法下了工夫。”[39]从此,注释刑法学与理论刑法学并行不悖,互相促进。回归后的注释刑法学也摆脱了当初就事论事的稚嫩,更多地上升到方法论高度来阐明问题,如刑法解释中的目的性解释、刑法教义学中的司法三段论等。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说注释刑法学也是一种广义上的理论刑法学。我国刑法学要增强专业性和对一些问题的解释力,必须建立起发达的刑法教义学,而不能停留于过去那种对分则中某些条文的注释几乎就是对原条文的分解和重复那种模式。

近年来,在理论刑法学和注释刑法学之外,又出现了一门动态刑法学。其基本考虑是:理论刑法属于一种理念刑法,注释刑法属于一种文本刑法,两者均属静态,但刑法在运作中存在和发展,刑法的本性是动态的和实践的,于是根据刑法的本性打造一门新的学问——动态刑法,就成为刑法本身和社会的需要。[40]

2.刑事一体化的影响日渐广泛

刑事一体化的命题最初由储槐植在1989年提出,当时他将其界定为:刑法内部结构合理(横向协调)与刑法运行前后制约(纵向协调)。[41]这个意义上的刑事一体化,实际上是就刑事政策而言的,其基本思想与关系刑法论极为接近[42],都是主张从刑法的内部与外部关系入手,实现刑法运行的内外协调。到1991年,他又进一步指出:研究刑法要从刑法之外研究刑法,这涉及研究的广度;在刑法之上研究刑法,这涉及深度;于刑法之中研究刑法,这是起点和归宿。在刑法之外研究刑法这个话题下,储槐植指出:刑法不会自我推动向前迈进,它总是受犯罪态势和行刑效果两头的制约和影响,即刑法之外的事物推动着刑法的发展,这是刑法的发展规律。正因为犯罪决定刑法,刑法决定刑罚执行,行刑效果又返回来影响犯罪升降,所以刑法要接受前后两头信息,不问两头的刑法研究不可能卓有成效。正是在这个意义上,研究刑法必须确立刑事一体化意识,刑法研究者要有健全的知识结构——具有一定的犯罪学和行刑学素养。[43]至此,储槐植从刑事政策和方法论两个方面提出了刑事一体化的初步构想。

虽然储槐植对刑事一体化的阐述只是一种简约的概述,并没有长篇大论地展开,但这一命题提出后,在我国刑法学界产生了出乎意料的影响,成为许多学者所推崇的一种研究方法。[44]1997年,陈兴良创办连续出版物《刑事法评论》,至今已出版20余卷,其编辑宗旨就将刑事一体化确立为一种研究模式,因而被评论者称为刑事一体化的自觉实践。[45]陈兴良本人还对储槐植的刑法之上研究刑法、刑法之外研究刑法和刑法之中研究刑法作了重新解读和扩展,认为刑法之上研究刑法是刑法的哲学研究,刑法之外研究刑法是刑法的社会学研究和经济学研究等,而刑法之中研究刑法则是刑法的规范研究。在此基础上,他提出还要增加一个研究向度:在刑法之下研究刑法,这就是刑法的判例研究。[46]

在刑事一体化思想的基础上,学界进一步发展出“立体刑法学”的思想,主张刑法学研究要瞻前望后、左看右盼、上下兼顾、内外结合。“瞻前望后”,就是要前瞻犯罪学,后望行刑学;“左看右盼”,就是要左看刑事诉讼法,右盼民法、行政法等部门法;“上下兼顾”,就是要上对宪法和国际公约,下对治安管理处罚和劳动教养;“内外结合”,就是对内要加强刑法的解释,对外要重视刑法的运作。[47]刑事一体化和立体刑法学的思想与百年前德国刑法学者李斯特提出的整体刑法学思想深有契合,其哲学基础是普遍联系的观点和系统论。系统论强调整体性原则,整体性原则又与唯物辩证法的普遍联系、相互作用原理十分接近。刑事一体化和立体刑法学的各对范畴之间存在相互联系和相互作用的关系,它们共同结合成一个系统,这个系统的功能要大于各部分的简单相加。而刑法效益则是其经济学基础。刑事一体化和立体刑法学有助于建立一个良好的刑法机制,其理念的贯彻必将节省刑法成本、提高刑法收益,增强立法、司法和研究中的协调性,减少因内耗而产生的资源浪费。

3.犯罪构成理论的争鸣——中国刑法学派之争初现

犯罪构成理论是规范刑法学中的理论基石,近年来,围绕我国传统犯罪构成理论的完善和存废产生激烈的学术论争,这首先是刑法学界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双百”方针的结果,同时也是我国对外开放、比较刑法学日益兴隆的结果。它是我国刑法学走出“无声的刑法学”、形成不同学派的端倪。如前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犯罪构成理论长期沿袭苏联的学说,缺乏必要的创新和争鸣。直到1986年何秉松发表《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犯罪构成体系》一文后,该问题才开始引起我国刑法学界的反思。对此,有评论说,《法学研究》1986年第1期发表了何秉松《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犯罪构成体系》一文,涉及当时的刑法学体系中所没有的一系列刑法学重大问题,如犯罪构成理论的体系、定罪的根据、刑事责任的概念、犯罪的本质特征等。[48]到1993年,何秉松主编的《刑法教科书》问世(中国法制出版社),其中最耀眼之处在于该书创立了一个崭新的犯罪构成理论新体系,即“犯罪构成系统论”。1995年,何秉松又在此基础上出版了专著《犯罪构成系统论》(中国法制出版社),进一步巩固和完善了前述理论。“犯罪构成系统论”把犯罪构成看成是一个整体性、主体性、动态性、模糊性、多层次性和开放性的有机整体。“犯罪构成系统论的提出,向人们展示了全新的理论观点和研究方法,令人耳目一新。”[49]

时至今日,我国刑法学界对完善犯罪构成理论的学术探讨已经出现了异常活跃的气氛。没有人主张一成不变地固守传统的犯罪构成理论,争论在于:是在传统的基础上进行改良还是彻底抛弃传统的犯罪构成理论模式,转而全盘引进德日的犯罪论体系?包括前述“犯罪构成系统论”在内的多种观点,主张对传统的犯罪构成理论进行改良,以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犯罪构成理论。但另一种观点则主张全盘引进大陆法系的犯罪论体系,用在德日也还颇有争议的三阶层犯罪论体系取代我国通行的犯罪构成四要件理论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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