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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现代化进程中的法理学

书籍名:《新中国法学研究70年》    作者: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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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化,可视作中国近代以来的一条基本线索,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的主要发展脉络。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提出的“四个现代化”,到十一届三中全会把工作重心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到党的十三大提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再到党的十八大之后强调“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都可看到现代化这样一条明显的贯穿线索。邓小平将“小康”视为“中国式的现代化”。从“解决温饱”,到“达到小康”,再到“达到中等发达国家水平”,是邓小平理论有关中国发展三步走战略的基本部署。其中,前两步已于20世纪末走完,第三步在21世纪被分为两个半步。前半步是到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后半步是到21世纪中叶“基本实现现代化”。邓小平理论提出的第三步的后半步,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又被更明确地分为两步。“基本实现现代化”作为第一步被提前到2035年,而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则被作为到2050年要达到的第二步。由“温饱”“小康”“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基本实现现代化”“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这五个战略步骤,可大致看到中国法理学在21世纪初的时空方位。

总体看,在建设小康社会阶段,中国法理学获得了前所未有的持续安定社会条件,也获得了前所未有的发展动力与建构成就。在文化自觉和文化自信语境下,在现代性在中国愈益成熟和完善、中国传统文化持续呈现复兴态势的现实情境下,寻求现代法理与中国文化的合理衔接,沿着中国文化理路开拓中国政道法理,是中国法理学在21世纪亟待进一步实现的历史使命,此种使命的完成需要继续朝着现代化的方向深化和拓展。现代化,在学界时常被作为一种像陷阱一样遭受审视、被认为是需要警醒和提防的范式。就后发展和正在发展中的中国来说,对于源自西方的现代化的审视和反思是必要的,但这并不适合用来阻滞中国的现代化进程。毋宁说,将现代化融入中国文化血脉,基于后发优势和文化传统开拓一种中国式的现代化道路,是中国现代发展更为合理的选择。沿着现代化的维度看,中国法理学的发展需要深深地融入构建中国民主法治的现代潮流中。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70年的历史,中国法治的崛兴和发展,在很大程度上是现代化加深的重要表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由具有强大合法性的执政党动员并推动,作为国家发展的政治目标,既与现代化进程相伴,本身又是中国现代化进程的一个重要方面。”[53]沿着现代化的发展趋势看,在“基本实现现代化”“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道路上,法治化应当成为中国现代化的基本内容,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应当包含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法治化。具体来说,中国的现代化和法治化,特别需要注意朝三个方面发展。一是客观化。这涉及法治兴起与国家富强之间的紧密关系。就法理而言,形成一套客观规则体系,对社会的客观发展十分重要。这最终会形成国强民富的局面。二是权利化。在未来的现代化道路上,中国的法治建设要注重从权利出发,首先是将公民之间的关系确立为权利和义务关系,其次是将国家与公民的关系确立为权力与权利的关系。中国未来发展,需要特别注意权利发展、法律发展与国家发展之间的内在一致性,既强化公民的权利保障体系,也强化国家的对外保障能力。三是机制化。这方面特别需要重视和加强国家的立法化和司法化。一些学者对中国的立法化和司法化提出批评,认为还应重视其他的社会规则和处理方式。其实,这二者未必矛盾。现代司法并不排斥多元的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但打造国家层面独立而刚性的司法体制,对于国家现代化而言却是基本而首要的。总之,在现代化道路上,中国的法治建设,一要形成客观的社会规则体系,二要形成完善的权利保障体系和政治权力制约体系,三要形成足以保障公民权利和制约政治权力的国家机构体系,特别是要在国家层面形成强有力的司法。

同时,在现代化不断深化的进程中,于21世纪初持续兴起的中国文化传统也是中国法治和中国法理学需要更为深入思考的基本方面。从文化传承和文明拓展角度看,强化中国法治和中国法理学的中国文化含量,以此提升中国发展的文化主体性和国家主体性,是值得尝试和努力的方向。其一,迈向中国法理学。要在21世纪形成健全完善的中国法理学,需要同时开通并维护好法律科学、法学哲学和法律理学向前生发的认知渠道,避免以某一种形态去抑制其他形态。沿着中国文化系统看,除法律科学和法律哲学之外,中国法理学有必要把百年新文化和千年文化传统统合起来,在法律理学维度上作新的尝试和开拓。其二,法治的中国理论。改革开放,基于历史经验和教训,重启了中国政治的权利化和法律化道路,也为中国民主法治的发展打开了更宽广的文化汲取途径。中国的发展,与其说已模式化、固定化乃至中国化,不如说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融汇古今中外智慧、重铸中国政道法理的历史契机。在古今中外背景下,提升中国民主法治的人文品质和学理含量,既需要重新开通传统心性或道德系统的生发渠道,也需要充分吸纳西方近代以来的科学理性知识,以彰显政治德性和政治理性,使政治具有更大的道德正当性、权利正当性和法律正当性。其三,法治的中国道路。将法治置于古今历史和文化观念对比语境中思考,是充分理解现代法治的一个必要条件。对法治作一种总体的人文审视,有助于厘清现代法治之文化缘起、发育过程、历史特性和时空方位,进而展现出中国法治构建需要着力维护的基本方面和发展方向。现代中国法治需要吸收历史上三种法治形态的优长,兼顾人的认知理性和道德理性,同时开拓法治的理性价值和道德价值,形成兼具理性人文向度和道德人文向度的“道德的民主法治”。

* * *

[1] “法理学”作为著作名称在中国近代史上其实早已出现。例如,梁启超:《中国法理学发达史论》(1904);王振先:《中国古代法理学》,上海商务印书馆1925年版;[日]穗积重远:《法理学大纲》,李鹤鸣译,上海商务印书馆1928年版。此外,马克思主义理论家李达于1947年完成讲义《法理学大纲》,此书到1983年由法律出版社出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法理学”比较广泛地作为论著或教材的标题使用大致是从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才开始的,但在20世纪80年代初期,就已有学者主张将“法学基础理论”改为“法理学”。较早使用这一名称作为书名的论著或教材有:吴世宦主编:《法理学教程》,中山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万斌:《法理学》,浙江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沈宗灵主编:《法理学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孔庆明主编:《马克思主义法理学》,山东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沈宗灵:《现代西方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张贵成、刘金国主编:《法理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转下页);(接上页)张文显主编:《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理论与方法论》,吉林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沈宗灵主编:《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1994年版;孙国华主编:《法理学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自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以后,学科、学术机构以及相关教材基本上使用“法理学”或“法理”这一名称,而很少再使用“国家与法的理论”“法学基础理论”,与此相应,“法理学”的教材内容和学科体系也日渐更新。

[2] 当时的译著主要有,苏联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科学研究员集体编著:《马克思列宁主义关于国家和法权理论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1950年;[苏联]杰尼索夫:《国家与法律的理论》,方德厚译,中华书局1951年版;[苏联]安·扬·维辛斯基:《国家和法的理论问题》,法律出版社1955年版,此著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的法学理论影响最大;[苏联]彼·斯·罗马什金、米·斯·斯特罗果维奇、弗·阿·图曼诺夫主编:《国家和法的理论》,法律出版社1963年版。20世纪60—80年代,苏联以“国家与法的理论”为名的著作仍在陆续出版,中国一些学者对这些著作保持着长期关注。

[3]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32页。

[4]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313页。

[5]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313页。

[6]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52页。

[7]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1页。

[8]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73页。

[9] 参见[苏联]彼·斯·罗马什金、米·斯·斯特罗果维奇、弗·阿·图曼诺夫主编《国家和法的理论》,法律出版社1963年版,第214—246页。

[10]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0页。

[11]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89页。

[12] [苏联]安·扬·维辛斯基:《国家和法的理论问题》,法律出版社1955年版,第100页。

[13] [苏联]彼·斯·罗马什金、米·斯·斯特罗果维奇、弗·阿·图曼诺夫主编:《国家和法的理论》,法律出版社1963年版,第35页。该著于1962年在苏联出版。

[14] 例见,杨兆龙《法律的阶级性和继承性》,《华东政法大学学报》1956年第3期;曾炳钧《关于法的继承性问题》,《政法研究》1957年第6期。

[15] 参见张宏生、吴大英等《关于法学研究的对象问题的讨论》,《政法研究》1964年第3期。

[16] 例见,陈为典、周新铭《民主与法制的辩证关系》,《光明日报》1979年3月20日;王景荣《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法学研究》1982年第1期。

[17] 参见《法治与人治问题讨论集》编辑组编《法治与人治问题讨论集》,群众出版社1980年版。

[18] 例见,孙国华《党的政策与法律的关系》,《光明日报》1979年2月24日;李步云《政策与法律关系的几个问题》,《法学季刊》1984年第3期。

[19] 参见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资料室编《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出版社1981年版。

[20] 例见,徐炳《论“人权”与“公民权”》,《光明日报》1979年6月19日;李步云、徐炳《论我国罪犯的法律地位》,《人民日报》1979年11月27日;吴大英、刘瀚《对人权要作历史的具体的分析》,《法学研究》1979年第4期。

[21] 参见张友渔等《法学理论文集》,群众出版社1984年版。

[22] 参见于浩成、崔敏编《法的阶级性与社会性问题讨论集》,群众出版社1987年版。

[23] 参见张友渔主编、王叔文副主编《中国法学四十年(1949—1989)》,上海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第1—105页。

[24] “法学基础理论”从1981年开始作为教材名称使用。陈守一、张宏生主编的北京大学试用教材《法学基础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81年版)和孙国华主编、沈宗灵副主编的司法部和教育部统编法学教材《法学基础理论》(法律出版社1982年版)是较早使用这一名称的两本教材。在苏联,20世纪70年代后期也曾出现不再使用“国家与法的理论”而是改用“法的一般理论”命名的著作。例见,[苏联]雅维茨《法的一般理论——哲学和社会问题》,朱景文译,辽宁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该著1976年在苏联出版);[苏联]C.C.阿列克谢耶夫《法的一般理论》,黄良平、丁文琪译,法律出版社1988年版(该著1981年在苏联出版)。

[25] 1949年11月,新政治学研究会和新法学研究会成立。1953年春,二者合并为中国政法学会。1980年,中国政治学会成立。1982年7月,中国法学会成立。

[26] 例见,刘升平《谈谈法学的研究对象问题》,《法学杂志》1980年第3期;余先予、夏吉先《论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科学性》,《法学研究》1980年第5期。

[27] 《法学》编辑部:《关于加强法学基本理论研究的倡议》,《法学》1982年第 11期。

[28] 参见苏联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科学研究员集体编著《马克思列宁主义关于国家和法权理论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1950年;[苏联]彼·斯·罗马什金、米·斯·斯特罗果维奇、弗·阿·图曼诺夫主编:《国家和法的理论》,法律出版社1963年版。

[29] 参见北京大学法律系法学理论教研室编《法学基础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84年版;孙国华主编《法学基础理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

[30] 参见张友渔等《法学理论文集》,群众出版社1984年版;沈宗灵《我国法学基础理论学科的改革》,载北京大学法律系《法学论文集》(续集)编辑组编《法学论文集》(续集),光明日报出版社1985年版。

[31] 参见张光博、张文显《以权利和义务为基本范畴重构法学理论》,《求是》1989年第10期;张文显《从义务本位到权利本位是法的发展规律》,《社会科学战线》1990年第3期;张文显《论法学的范畴意识、范畴体系与基石范畴》,《法学研究》1991年第3期。

[32] 刘瀚、夏勇:《法理学面临的新课题》,《法学研究》1993年第1期。

[33] 参见张文显、马新福、郑成良《新时期中国法理学的发展与反思》,《中国社会科学》1991年第6期;郑成良《权利本位论》,《中国法学》1991年第1期;张文显、于宁《当代中国法哲学研究范式的转换——从阶级斗争范式到权利本位范式》,《中国法学》2001年第1期。

[34] 参见《陈寅恪集·金明馆丛稿二编》,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1年版,第361—363页;蔡枢衡《中国法理自觉的发展》,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 25页。

[35] 中国法律史学会编:《中国文化与法治》,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年版,“序”。

[36] 参见邓正来《中国法学向何处去?——建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时代的论纲》,商务印书馆2006年版。

[37] 例见,李步云主编《法理学》,经济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刘作翔主编《法理学》,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年版;张文显主编《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朱景文主编《法理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38] 参见夏勇《中国民权哲学》,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4年版。

[39] 例如,信春鹰就对西方后现代法学做了极为深刻的剖析,参见信春鹰《后现代法学:为法治探索未来》,《中国社会科学》2000年第5期。

[40] 参见舒国滢《由法律的理性与历史性考察看法学的思考方式》,《思想战线》2005年第4期。

[41] 参见强世功《迈向立法者的法理学》,《中国社会科学》2005年第1期。

[42] 参见苏力主编《法律和社会科学》,法律出版社2006、2007年版。

[43] 信春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及其重大意义》,《法学研究》2014年第6期。

[44] 例见,沈宗灵《比较法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朱景文《比较法社会学的框架和方法——法制化、本土化和全球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45] 张文显:《法理:法理学的中心主题和法学的共同关注》,《清华法学》2017年第4期。

[46] 本部分由刘小妹撰写。

[47] 参见李林《习近平全面依法治国思想的理论逻辑与创新发展》,《法学研究》2016年第2期。

[48] 习近平:《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2015年2月2日),载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习近平关于全面依法治国论述摘编》,人民出版社2015年版,第33—34页。

[49] 参见张文显《统筹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人民日报》2017年8月14日第7版。

[50] 参见莫纪宏、刘小妹《法治强国的中国道路》,《人民日报》2015年10月26日第7版。

[51] 习近平:《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六次会议上的讲话》,《人民日报》2014年10月28日,载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习近平关于全面依法治国论述摘编》,人民出版社2015年版,第51页。

[52] 参见李林《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全面深化改革》,《人民日报》2014年10月22日第7版。

[53] 信春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及其重大意义》,《法学研究》2014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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