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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理集合论的解决

书籍名:《逻辑哲学研究》    作者:陈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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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罗素悖论的分析表明,它是基于如下几个前提或假定之上的:(i)素朴集合论中的概括原则,即任一性质F(x)决定一个集合S;(ii)对任一集合S,S∈S是一有意义的命题;(iii)任一集合S可作为元素属于另外的集合S′或属于S自身;(iv)一阶逻辑是集合论的基础逻辑。由这四个前提,可推出康托尔悖论赖以产生的另两个前提:(i)存在大全集,即有由一切集合组成的集合;(ii)由任一集合可以生成其幂集,即由该集合的所有子集构成的集合。一般认为,作为集合论的基础逻辑的一阶逻辑是不可动摇的,于是要摆脱悖论,就只能至少否定前三个前提或假定之一。两种集合论公理系统ZF(C)和GB(C)分别作出了不同的选择,ZF(C)否定(i),对集合的生成作出更严格的限制;BG(C)否定(ii),对集合元素的身份作出更严格的限制。

ZF(C)是在1908年策梅罗系统的基础上,经斯柯伦、弗兰克尔、冯·诺伊曼等人的改进和补充所建立的一个公理化系统,是对素朴集合论的形式化处理。其核心做法是修改原来的概括规则:并非由任一性质都能决定一个集合,而只能在已经形成的集合中由任一性质能够分离出一新的集合。这一思想体现在分离公理模式和正则公理中。ZF(C)系统的初始概念是集合和属于关系,有以下十条公理:外延公理、空集合存在公理、无序对集合存在公理、并集合公理、幂集合公理、无穷公理、分离公理模式、替换公理模式、正则公理(亦称基础公理)和选择公理(记为C)。(18)这里把与处理悖论相关的两个公理详述如下:

分离公理模式 对任一集合x和任一集合论公式A(z),都存在另一集合y,y的元素恰好由x中所有那些满足公式A(z)的元素构成,即

正则公理 对任一非空集合x,都存在另一集合y,使得y∈x但y与x不相交,即

由于采用这些公理,康托尔悖论和罗素悖论所赖以产生的那种大全集不再出现,由此避免了悖论。

BG(C)是冯·诺伊曼于1925年提出的系统,后经贝尔纳斯、哥德尔修改而成。这个系统的创立者认为,悖论产生的真正根源不在于使用了过大的集合,而在于让这些过大的集合再作为其他集合或它自身的元素。因此,有必要对做集合元素的资格作出更严格的限制,具体做法是:不修改概括规则,而区分集合和真类,前者可以作为其他集合的元素,而后者则不能再作为其他集合的元素,由此摆脱悖论。BG(C)系统的公理分为五组:A组公理,4个;B组公理,有关真类存在的8个公理;C组公理,有关集合存在的4个公理;D组公理,类似于ZF(C)中的正则公理;E组公理,即选择公理,但比ZF(C)中的选择公理稍强。(19)后来证明,BG(C)是ZF(C)的保守扩充,即ZF(C)的定理都是BG(C)的定理,但BG(C)中涉及真类的那些定理不是ZF(C)的定理。我们将这一结果称为这两个系统的准等价性。

从技术上说,ZF(C)和BG(C)作为避免悖论的方案是成功的,但问题在于是否需要对它们做哲学辩护。按前面所谈到的罗素、苏珊·哈克等人的意见,是需要做这种辩护的,因为可以对这些系统的背景假定提出质疑,如它们在公理的选择上存在任意性、特设性,公理本身有真假对错问题,这些系统本身有一致性或可靠性问题,而按哥德尔不完全性定理,最后一个问题只有在比这些系统更强的系统中才有答案,因此只能获得相对的解决。按另一些人的意见,这些系统能够避免悖论,并且能够做现有的数学,这就是对这些系统的最好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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