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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名称的新描述理论

书籍名:《逻辑哲学研究》    作者:陈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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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赞成因果历史理论,而比较赞成描述理论。我认为,克里普克所提出的因果历史理论至少有一个重大缺陷:他的几乎所有议论都依据于“专名是严格指示词,摹状词一般是非严格指示词”这一观点,但对于这一基本观点并没有提供充分的论证。我认为,这一基本观点是根本不能成立的。其理由如下:

第一,无论是专名还是通名,都不是无任何涵义的严格指示词。

确实,名字的意义是在一个社会共同体中通过一个因果历史链条传给我们的。在我看来,我们从这链条上得到的,首先不是一名字的所指,而是它的涵义,即它所指称的对象所具有的一系列特性。以“苏格拉底”为例,我们从因果历史链条上知道他的家庭出身、生卒年月、生平事迹等,知道他是一位古希腊早期的著名哲学家,是柏拉图的老师,最后被投入监狱,饮鸩毒而死。我们正是基于对所有这一切的了解才识别出苏格拉底的所指,即历史上的苏格拉底其人。此外,在现实生活中,重名、同名现象是屡见不鲜的,人们能够区分出它们的不同所指,主要也是依据于对这些相同名称的不同涵义的把握。例如,某人在报纸上看到了他的一位老朋友的名字,但他仔细读报就会发现,这段报道不是关于他的老朋友的,而是关于与他的老朋友同名的另外一个人的,因为它所谈论的许多事情与他的老朋友毫不相干。显然,这里是通过名称的涵义识别出其所指。

克里普克之所以否认名称有涵义,其主要理由是:如果某种语言表达式可以被看作名称的涵义的话,那么它必须可以作为该名称的同义词来使用,必须是赖以确定其所指的“必要且充分的条件”。而要做到这一点,该种语言表达式就必须反映对象的分析的或必然的性质,即在该对象存在的一切场合都适用于该对象的属性。而任何摹状词,无论是单个摹状词还是一组摹状词,都不可能做到这一点,因此它们不构成名称的涵义,所以名称无涵义。克氏的上述论证有一个基本假定:一个对象在形成之初,就有一个确定不变的本质;一个名称在一个语言中出现之时,就有一个确定不变的意义。但这个假定是错误的。实际上,客观事物是不断发展的,人的认识相应也是不断发展的,这反映到名称的涵义上,就使得它有一个从贫乏到丰富、由浅显到深刻的过程。以专名“亚里士多德”为例。当亚里士多德刚出生时,名称“亚里士多德”的涵义最为贫乏,仅仅是“诞生在斯塔吉拉的、由××和××共同生育的那个孩子”等;随着亚氏本人的不断成熟,亚氏本人的性质逐渐增多,这反映在“亚里士多德”这个名称上,就使得它的涵义不断增多,不断趋于丰富,其趋于丰富的过程甚至不会完结,因为人类对亚氏本人的认识不会完结。这里,每一个反映亚氏在不同阶段的规定性的摹状词都揭示了亚氏名称的部分涵义,只有所有这些摹状词的集合(这个集合永远无法实际地构成)才揭示了亚氏名称的全部涵义。但实际上,人们并非一定要把握了名称的全部涵义才算把握了它的涵义。相反,把握全部涵义在人们的具体社会实践活动中既无必要也不可能。因此,摹状词表达名称的涵义(尽管不是全部涵义)的观点是可取的,而克里普克关于名称无涵义的观点是不可取的。

第二,克里普克关于严格指示词与非严格指示词的区分是与他所主张的本质主义相关的,甚至可以说后者是前者的基石。但仔细分析一下就会发现,克里普克的本质主义将导致荒谬的后果,他的上述区分因此也就不能成立。

克里普克论证说,摹状词之所以是非严格指示词,是因为它们常常(尽管并非总是)摹写对象的某些偶然的非本质属性。而专名和通名所指的对象不可能不是该对象,例如,“亚里士多德”不可能不指称亚里士多德,“水”不可能不指称水,因此它们都是严格指示词。这实际上就假定了专名和通名总是反映一个或一类事物自身的同一性,即反映与物自体不可分的本质。这样,严格指示词与非严格指示词的区分与克氏本质主义的联系就建立起来了。

克里普克的本质主义包括两个要点:一是关于本质或本质属性的定义问题,二是关于本质属性的作用问题。首先,克里普克认为,一个或一类事物的本质属性就是它必然具有的属性,它历经一切可能世界的变化而不变,从而使该事物保持着自身同一性;而偶然特性则是对于一个或一类事物来说可有可无的性质,它在某些可能世界中具有这些性质,但在另外一些可能世界中却完全可能不具有这些性质。按照这一标准,例如,“柏拉图的学生”,“亚历山大的老师”,“《形而上学》一书的作者”等,都只是亚里士多德的偶有属性,因为完全可以设想这样的可能世界,在其中亚氏既不是柏拉图的学生,又不是亚历山大的老师,甚至不是哲学家,不是学者,如此等等。那么,究竟什么是一个或一类事物的本质呢?克里普克实际上提出了两种理论,一种是因果起源说,另一种是内在结构说,前者针对个别事物,后者针对自然种类。他认为,一个事物的因果起源决定着它的本质,决定着它的自身同一性。就亚里士多德来说,亚氏是由他父母的精子和卵子合成的受精卵发育生成的,他由之起源的那个受精卵就构成他的本质。如果一张桌子是由一块木头制作的,那么,它由之起源的那块木头对于它来说就是本质的。至于一类事物的本质,他认为,就是该类事物的全体成员所共同具有的内在结构。例如,水的分子结构是H2O,H2O就是水的本质;黄金的原子序数为79,原子序数为79就是黄金的内在结构,“在任何一个可能世界中凡原子序数为79的事物是黄金”这一表述给出了黄金的本质。又如,虎也具有它的内在结构,这种内在结构构成虎的本质。并且,克里普克还认为,一个或一类对象只要具有其本质,即使它们失掉了许许多多其他特性,也仍然是该个或该类事物;反之,一个或一类事物如果失去其本质,即使它们在其他性质方面仍然与原事物相同,它们也不再是该个或该类事物。举几个极端的例子来说:我们可以设想这样一个可能世界wi,wi 中的事物在内在结构方面和现实世界的完全一致,但在外部特征上刚好相反。例如,wi中有一种呈灰白色、质地坚硬、有延展性、在潮湿空气中易生锈、可以用来构造各式机械的物质,它却具有H2O的内在结构;并且,wi中还有一种无色透明的液体,就其外表特征而言与地球上的水一模一样,但却具有Fe的内在结构。按照克里普克的标准,我们应该将前者称之为水,将后者称之为铁。若交换它们各自的称谓,克里普克则认为是错误的。再如,wi中还有这样一种动物,它具有现实世界中老虎的一切外部特征:胎生的、四肢着地、爬行、食肉、凶猛等,但它具有现实世界中鸟的内在结构。即使如此,克里普克还是认为,我们应将其称之为鸟,而不该将其称之为虎:“不能完全根据虎的外表来给虎下定义,可能会有这样一个不同的物种,它具有虎的全部外显特征,但是具有不同的内部结构。因此,这个物种不是虎这个种而是其他物种。”(55)在我看来,这些说法是十分荒谬的。

克里普克的本质主义之所以导致如此后果,其原因至少也有两个:(1)他实际上把本质特性等同于必然特性,而他是在可能世界语义学的框架内考虑必然性的,后者在他那里不仅意谓着在现实世界中成立,而且意谓着在所有的可能世界中都成立。这种必然性是非常非常强的,它是逻辑的必然性。对于这种必然性,许多现实世界的话语——例如“人必有一死”——都不再成立,因为我们完全可以设想一个可能世界,人(至少是有的人)在其中长生不死。显然,我们日常话语中所说的事物的本质属性并不是此种意义的必然特性,而是一种较弱的事实的必然特性,它基本上只考虑现实世界中的情形,而不涉及可能世界。(56)对于这种意义的必然性,甚至下述说法也是成立的:凡已经发生的事情都是必然的,因为对于这些事情我们已经无能为力,不能做丝毫的改变。也许正是在这种意义上,塞尔指出:“亚里士多德具有通常归之于他的那些特性的逻辑和[可兼析取],这也就是说,任何不具有其中某些特性的个体不可能是亚里士多德,这是一个必然的事实。”(57)因为如果一个个体不具有通常认为亚里士多德所具有的大多数特性,他就不是历史上的那个亚里士多德,至少不是我们所谈论的那个历史上的亚里士多德,而是另一个不相干的人。因此,克里普克所设想的那个起源于亚里士多德父母的受精卵但没有做过亚里士多德所做过的大多数事情的人,不是我们所说的亚里士多德,相应地起源于那个受精卵也不是亚里士多德的本质。个体跨一切可能世界而具有的本质是没有的,至少是非常少的。

(2)克里普克完全忽视甚至排除了事物的本质属性与事物的其他性质及外显特征的内在联系,认为前者并不支配、决定、派生后者。但这是完全错误的。亚里士多德早就指出,本质属性是决定事物之存在的东西,这就是说,它支配着事物的其他属性或外显特征,决定着事物如此这般而非其他,或者说,决定着事物外部特征的可能范围,本质属性因此具有解释其他属性的功能,正因为它的存在,事物才得以以其特定的面目出现。(58)我认为,亚氏的这一思想是完全正确的。举例来说,能够制造和使用劳动工具的动物是人的本质属性。由于人经常需要用双手制造和使用劳动工具,导致手足功能的分离,人成为两足直立的动物;由于劳动过程需要彼此配合与协作,人于是能够说话,能够使用语言进行交流和思维,人成为有理性的动物;同样由于劳动过程需要协作,人建立了群体和社会,成为社会性动物;如此等等。这说明,由人的本质属性派生出了其他许多特性和外显特征,前者和后者有着内在联系。因此,对于某一个别事物或自然种类来说,某一两个非本质属性可能无足轻重,可以增减变易,但非本质属性作为一个整体就不再是可有可无的了。正如有的学者正确地指出的,非本质属性作为整体,对于某一个别事物或自然种类至少与本质结构同等重要。我们甚至可以这样来理解本质与其外显特征的关系:本质之所以重要,其原因在于它的存在决定了外部特征作为整体的存在,也就是决定了个体或种类的存在……本质属性的存在完全依赖于它和其他属性之间的因果联系,它是本质,因为它是非本质属性的原因。因此,克里普克设想的那种只有本质结构不变、其非本质属性全部或大部分改变的情况绝对不可能发生。例如,如果一种物质具有H2O的内在结构,则它必然会显现出水的大部分甚至全部外显特征,而不会出现其外显特征像铁的情况。在许多情况下,本质属性较之非本质属性具有小得多的重要性,许多种类的存在可以说与其本质结构没有什么关系。例如,我们并不会因为各类纸张在化学结构上的差异而拒绝将其称之为纸,我们也不会因为有些桌子是木头做的、纤维板做的、金属做的,而拒绝将其称之为桌子。(59)这样一来,我们就有理由抛弃克里普克的本质主义,回到亚里士多德的本质主义传统。而摧垮了克里普克的本质主义,无异于给他的严格指示词和非严格指示词的区分釜底抽薪,后者自然而然也就崩溃了。

当然,因果历史理论并不是一无是处。它的一个重大贡献在于:它第一次明确揭示了语言和社会的联系,使社会因素在决定所指中起了决定作用。它告诉我们:名称的所指是由一系列社会历史因素决定的,识别名称所指的活动不是个人的活动,而是社会共同体的交际活动。“一般说来,所指不仅依赖于我们自己怎样想,还依赖于社会中其他人及该专名传到我们这里的那段历史等因素,通过追踪这样的历史,人们找到所指。”(60)这就要求我们在研究语言表达式的意义时,不能仅仅限于在语言框架内部作纯语言学的研究,而要把眼光投向语言框架之外,注意语言和社会的联系。我认为,因果历史理论的这一优点可用来修正、发展和完善描述论。

我认为,描述理论是比较合理的,我同意下述几个基本观点:(1)任何名称都有内涵和外延,有内涵无外延或者有外延无内涵的名称都是不存在的。通常所谓的空名,例如“上帝”,“孙悟空”,“福尔摩斯”等,也具有内涵和外延,只不过其外延是可能世界中的对象罢了。例如,“孙悟空”的外延是吴承恩神话世界中的人物,而“福尔摩斯”的外延则是柯南道尔所构想的世界中的著名侦探。同样,密尔所谓的无内涵的专名也是有内涵的,只不过这种涵义不是单义地决定的,而是由一系列关于该专名所指对象的陈述给出的,并且,在社会历史的交际过程中,其涵义还可以变化。(2)一组或一簇而不是一个摹状词构成名称的涵义。(3)名称的涵义决定其所指,也就是说,涵义是确定所指的根据、标准和手段。我甚至认为,在名称、名称的涵义、名称的所指三者中,真正重要的是它的涵义。名称只不过是对象的标签或记号,可以任意选择,约定俗成;名称的涵义则是把某个名称与某个特定的对象牢牢连在一起的黏合剂,人们根据名称的涵义去确定名称的所指。两个不同的名称,只要具有相同的涵义,它们必定指称同样的对象。这样才能解释为什么人们可以用不同的名称去指称同一对象,并且在交际活动中可以出现改名、换名等现象。

但是,我也认为,描述理论同样具有一个重大缺陷:它只指出了任何名称都有涵义,却未能揭示名称的涵义之来源。通过对因果历史理论的上述两个根本性修改,却正好可以弥补描述理论的上述缺陷:(4)我们从因果历史链条上获得的首先不是名称的所指,而是名称的涵义。某个社会共同体在世代延续的交际活动中,赋予名称一系列涵义,该共同体的成员凭借对于这一系列涵义的了解,就可以准确地识别名称的所指。(5)名称的涵义并不是像父母给孩子命名那样,是一次性获得的,而是在一系列社会交际活动中逐渐获得的。某个人在一个特定的意义上使用一个词,这种意义能否成为该名称的涵义,并不取决于他本人,而取决于他所属的那个社会共同体是否接受他的用法。如果他的用法不被接受,这种独特用法就不进入因果历史链条,而很快被遗忘;如果被接受,它就成为该词涵义的一部分。再说,即使被接受,也常常不是完全照搬,而是在交际过程中由社会共同体作出这样或那样的修改或增补。总之,名称的涵义常常有一个历史演变过程,人们可以通过特定的因果历史链条去追溯名称涵义的演变,并相应地确定它的所指。以上说明,名称的涵义是从社会的交际活动中获得的,并且这种涵义既具有社会性和客观性,又具有可变性。

如上所述的五个要点构成我本人主张的关于名称的新描述理论。(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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