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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页

书籍名:《火神被杀》    作者:松本清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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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火神被杀》第15页,页面无弹窗的全文阅读!

    “然而,审讯记录和供述书却不会写这些。上面写的是:‘我事先知道甚兵卫家后院的屋檐下堆着松木柴火,就先去了后院,挑了根称手的柴火握在右手。绕回正门,发现门开着,说了声晚上好就进去了。’这么一写,给人的感觉完全不一样,但意思又差不离,所以我才会在自白书的最后写:‘已听取上述速记内容,与事实相符,特签字按印。’
    “作为凶器处理的‘称手的柴火’也是如此,警察把我带到甚兵卫家后院的屋檐下,给我看堆积如山的柴火。问:‘你用的是哪根?’我实际上没有杀人,正为难的时候,他从顺数第二层的位置抽出一根说:‘是不是这根啊,你好好想想。’从大小来看,警察似乎早就盯上这根柴火了。我说:‘应该是吧。’于是它就变成了‘凶器’。可那上面却没有血迹和毛发,当我提出这一点时,警察说:‘幸亏被害人伤口没有出血,又是个秃瓢。要是有外出血,就得从别处找相同血型的血,涂在这根柴火上了。’那副洋洋自得的模样,简直当我不存在。我说:‘上面也没有我的指纹。’警察说:‘柴火的纹理粗糙,本来就不容易沾上指纹。’然后拿包袱皮一裹,那根柴火就变成了‘物证’。
    “接着,警察问:‘你和山岸坐在哪个位置,在哪儿打他的?’我被逼得没办法,说:‘我把柴火藏在右手里,对走到外间的甚兵卫说带了两百万日元过来,甚兵卫背对着我,让我进来。我脱了鞋,追上甚兵卫,抄起柴火,冷不防给他后脑勺来了一下。’
    警察说:‘这不可能。招待客人时,甚兵卫一定会拿出坐垫让你坐下。你说要给他两百万日元,他一定会去隔壁房间拿收据,你就是趁这个时候从背后攻击了他。明明来了客人,他不可能不拿出坐垫。然而现场却没发现坐垫,一定是你行凶后不想让别人看出这是访客所为,才把坐垫放回了原先的墙角。’我觉得烦透了,就说:‘您说得对。’警察说:‘你不能说我说得对,你得把刚才的经过按顺序说一遍。’我就磕磕巴巴地复述了一遍。接下来,警察问:‘你打了多少下?’我说:‘一下。’‘怎么可能一下,一下能把人打死吗?到底多少下?’我说:‘不太记得了,大概六七下吧。’警察的脸沉了下去,‘六七下太多了,打这么多下血一定会喷出来。应该是三下左右,因为你记不清了,就算三下吧。打了三下啊。’语气就像在教小孩儿说话。然后又一个人念念有词:‘用柴火打三下的话,应该会出现尸检报告上的伤口。’
    “最后是手提保险箱。我按照警察的吩咐,说了我是怎么从六叠半房间的壁橱里把它拿走,又是怎么在路上用石头把它砸坏,从里面拿出借据。把‘猪木重夫’误认为‘植木寅夫’也是警察教我说的。
    “我一开始说,把保险箱扔在了左边靠近车站方向的蓄水池,警察说:‘不对,你再好好想想。’因为那地方只有两个蓄水池,我便更正道:‘那就是右边的池子。’
    “那个保险箱上如果有真凶的指纹,就能还我清白。可惜,调查员说箱子被发现时沾满了泥水,无法收集指纹。然而,根据那份在警察诱导下写出的自白书,让箱子沾满泥水也是我计划的一部分。
    “那些据说是在保险公司广场草丛发现的灰烬,我也是不可能知道的。可能是警察烧了别的相似的纸,造出来的‘证据’吧。纸张已化成灰烬,也无法从上面看出印刷文字或手写文字。
    “总之,我被警察的话蒙骗了,他们说:‘只要认罪立马放你回家,也会向检察官求情,让你免于起诉。我们十分同情你的遭遇,想尽可能地帮你。’我一心想早日回家,所以才会中了警察的圈套。
    “正因如此,我很早就离开了警方的拘留所,被关到看守所。警察用可怕的表情对我说:‘在检察官面前,你也要重复一遍对我们说过的话。如果有一点差错,别说免于起诉了,我们一定会把你再弄进警察局,好好招呼你。’又威胁我,‘你要是敢在法庭上翻供,我们一定会使出吃奶的力气让你判死刑,在这一点上,我们可是很执着的。’
    “我害怕被打击报复,所以才在检察官调查的初期,复述了一遍在警局做的假口供。现在,我知道让我早点回家、向检察官求情都是警察的谎言,所以才下定决心说出真相。”
    
    4
    原岛读了植木寅夫的新证词,觉得被警察逼供的过程多少有夸张的成分,但却未必不是真的。他读完第一份自白书时,觉得极其自然,丝毫没有不合理的地方,但读完第二份自供,却也觉得颇为合情合理。当时,警局内部确实还残留着类似的不良风评。真相如何尚不明确,但律师的心却逐渐偏向了新证词。
    《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经强迫、拷问、威胁获得的证词,或在不当的长期滞留、拘禁后获得的证词,无法作为证据。通过欺诈性审讯(比如共犯明明没有招供,却欺骗嫌疑人已经招供)、利益诱导获得的证词缺乏任意性,不能作为认定犯罪事实的唯一证据。
    然而多数情况下,被告主张自身无罪的理由,就是在警局做出的非任意性自供。因此,与自供相互证伪的补充证据就成了犯罪认定的重要因素。补充证据包括物证和第三者证词。按照性质,可划分为直接证据、间接证据。间接证据又叫情况证据。
    植木寅夫的案子里,他向山岸甚兵卫借了高利贷后无法还贷,用来抵押的土地和房产也即将被回收,这些都是不可争辩的事实。这些间接证据证明了他具备杀人动机。从犯罪时间上来看,植木寅夫没有不在场证明,他九点左右离开“万牌庄”,回来时不到十点。这一点,打麻将的中田、前田、西川、柴田,还有“万牌庄”的老板、工作人员都可以证明。这也是情况证据,或者说间接证据。
    植木离开“万牌庄”后不久,中村是也通过自家厕所的窗户看见了他的身影。但是,中村并没有看见植木走进山岸甚兵卫家将其杀害,只是说看见植木往甚兵卫家的方向走去。这份证词也是间接证据,并非直接证据。
    说到物证,就是柴火和蓄水池里捞出的手提保险箱。调查员在现场勘验时发现甚兵卫的手提保险箱不翼而飞,于是抽干附近蓄水池的水,找到了保险箱。但柴火和手提保险箱上都没有检测出植木的指纹。前文也提过柴火上无法提取指纹的原因,警方的调查记录如下:
    问:你用什么东西击打山岸甚兵卫的后脑?
    答:松木劈成的柴火。就是放进“灶”里烧的木柴。
    问:长度是多少?
    答:三十厘米左右。
    问:从哪儿拿的柴火?
    答:山岸家后门的屋檐下堆着木柴。我早就计划着要用这些木柴杀死山岸。
    问:所以,你老早就知道那地方堆着柴火?
    答:是的。
    问:行凶后,你怎么处理柴火的?
    答:放回原来的位置了。
    问:那么,如果回到后院堆放柴火的地方,你还认得出是哪一根吗?
    答:如果有人把它烧了,或者移动到了别的地方,我应该看得出来。
    问:第二天接到报警时,警方立刻保护了现场。所以应该还在原来的地方。
    答:那么,去了现场应该能认出来。
    完全看不出植木在二次供述中提到的联想游戏式的诱导审讯。
    警方带嫌犯现场指认时的记录如下:
    “嫌犯走到山岸甚兵卫后院东侧,看见屋檐下堆放的三十五根松木柴火,立刻指着顺数第二层的一根木柴说:‘就是它,就是用它打的。’
    “调查员用戴手套的手取出嫌犯指认的木柴,将其放到同样戴着手套的嫌犯右手上。嫌犯将其握在手里两三次,又尝试挥舞了五六下。
    “‘就是这根柴火,错不了。长官,这是我用过的东西,凭手感我就知道。’
    “嫌犯说完,又向调查员展示柴火侧面松树皮上的节疤。说:‘我记得这块节疤的形状,我把柴火拿在手里时见过。’
    “又提议道:‘长官,这根柴火上应该沾着我的指纹,请好好查查。那时,我用力握着它好长时间,右手的指纹一定留在了上面。’
    “嫌犯的态度极其配合。”
    植木寅夫在调查时表现出非常配合的样子。看上去甚至像在讨好警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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