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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4章

书籍名:《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用书公共基础》    作者:张汉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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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第一审程序

第一审程序是人民法院受理某一行政案件后第一次审理该案所适用的程序,它包括开庭前的准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合议庭评议和宣告判决等步骤。行政诉讼不同于民事诉讼,在第一审程序中,只有普通程序,而没有简易程序、特别程序。

1开庭前的准备

它是开庭审理前的一个重要阶段,是必经程序。其核心是弄清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了解原告诉讼请求的具体内容和提出的事实根据,初步掌握双方争执的焦点,收集有关证据,通知相关诉讼参加人参加诉讼,为正式开庭作好准备。审理第一审案件,无论哪一级人民法院,都应当依法组成合议庭。

2开庭审理

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行政案件,不论是公开审理还是不公开审理,都必须开庭审理。它由一些按先后顺序排列,既各自独立、又相互联结的若干步骤组成,大致分为:宣布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合议庭评议;宣告判决。在第一审理程序中,对行政案件一律实行开庭审理,不能书面审理,除法律规定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外,应一律公开审理。一审案件的审结期限依《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八、第二审程序

行政案件第二审程序是指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就第一审行政案件所作的判决或裁定,在其发生法律效力之前,由于上诉人的上诉,对案件进行审理的程序,又可称为上诉审程序或终审程序。在第二审程序中,有权提起上诉的是第一审程序中的当事人。当事人必须在法定期间内提起上诉,超越法定期间即丧失上诉权。提起上诉程序的理由通常是上诉人不服第一审判决、裁定,认为该判决、裁定有错误并影响了自己的合法权益。第二审人民法院是第一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对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裁定,不得上诉。第二审程序审理的对象是一审法院作出的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第二审程序审查方式不一定必须开庭,对事实清楚的案件,可以实行书面审理,这一点不同于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作出的判决、裁定具有终审性质,不得再对它提起上诉。

第二审程序在审判组织和程序上同第一审程序有较多的相同之处,但第二审程序具有以下特点:

(1)上诉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否则不能成立。上诉成立的条件是:①上诉人必须具备上诉权即上诉资格;②必须有适当的被上诉人;③必须在法律规定的上诉期限内上诉;④上诉权必须按照法定方式和要求行使。只有同时具备上述要件,上诉才能成立,上诉程序才能得以开始。

(2)当事人提起上诉应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也应允许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5日内将上诉状发交原审人民法院,原审人民法院或者第二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后,应当立即通知对方当事人。

(3)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时,必须全面审查第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有无违反法定程序,不受上诉范围的限制。在二审程序中,行政机关不得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上诉人如因行政机关改变具体行政行为而申请撤回上诉的,人民法院应不予准许。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根据事实和法律,分情况作出如下判决:①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②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可依法改判;③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由于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处理的,裁定撤销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也可以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直接改判。

(4)上诉案件的审理期限《行政诉讼法》第6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九、审判监督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是指通过有审判监督权或法律监督权的机关或组织发现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确有错误,由有关人民法院依法决定进行再次审理的程序。它与一审、二审程序不同,不属于一个固定审级,更不是每个行政案件的必经程序。与二审程序相比较,两者的目的都是为了审查、纠正判决、裁定的错误,对法院的审判活动实行监督,但两者之间有许多区别:①引起程序开始的原因不同;②审理的对象不同;③提起的理由不同;④期限不同;⑤审理的法院不一定相同。

1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上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可能引起审判监督程序的开始,是否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由接受申诉的人民法院决定。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决定是否再审。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提审或责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2审判监督程序的审理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应当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原审人民法院再审时,应另行组成合议庭,原合议庭成员不得参加审理。对再审案件,根据原来的审级不同,可分别依照一审或二审程序进行:①由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或者原来是第二审的,适用二审程序;②再审的案件如果原来是第一审的,应按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对其判决、裁定不服,当事人仍有上诉权。

十、行政诉讼的判决、裁定、决定

1行政诉讼判决

行政诉讼判决是指人民法院运用国家审判权,根据查明的事实和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法定程序,对行政争议中的权利和义务作出具有权威性的实体判定。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4条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司法审查判决可以分为如下几种形式:

(1)维持判决。所谓维持判决是指人民法院经过对行政案件审理,认为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作出对具体行政行为予以维持的判决。

(2)撤销判决。撤销判决是指人民法院经过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认为具体行政行为有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滥用职权五种情形之一的,作出对具体行政行为予以撤销的判决。撤销判决的形式有三种:①判决全部撤销;②判决部分撤销;③判决撤销并同时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3)履行判决。履行判决是指人民法院经过对行政案件的审理,确认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违法行为存在,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其具有确认判决的性质。

(4)变更判决。变更判决是指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而作出的予以变更的决定。

(5)确认判决。此种判决形式在实践中开始被运用。根据审判实践,对于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判决责令履行法定义务已无实际意义,或者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不是以决定的方式作出不宜撤销的,可采用确认判决形式,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6)驳回诉讼请求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判决是对原告诉讼请求的否定,是对被诉行政行为或不作为的不同程度的间接肯定。这种判决形式不仅在多数情况下与维持判决具有同等的效力和意义,而且具有维持判决所不能替代的功能和作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①起诉被告不作为理由不能成立的;②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存在合理性问题的;③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因法律、政策变化需要变更或者废止的;④其他应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

2行政诉讼裁定

行政诉讼裁定是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过程中,针对行政诉讼的程序性问题所作出的裁判。根据不同的标准可对它作不同的分类,如口头裁定与书面裁定、肯定裁定与否定裁定、驳回起诉裁定、停止执行裁定等。《行政诉讼法》以及有关司法解释规定,行政诉讼裁定的适用范围比较广泛,主要适用于:①起诉不予受理;②驳回起诉;③管辖异议;④终结诉讼;⑤中止诉讼;⑥移送或指定管辖;⑦诉讼期间停止具体行政行为执行或驳回停止执行申请;⑧财产保全;⑨先予执行;⑩准许或不准许撤诉;补正裁判文书中的笔录;中止或者终结执行;提审、指令再审或者发回重审;准许或者不准许执行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其他需要裁定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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