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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1章

书籍名:《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用书公共基础》    作者:张汉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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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的目的是为了纠正行政主体作出的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以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行政复议是一种依申请的行政行为,即行政复议是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在审查被申请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的基础上,依法作出的一种行政行为;行政复议的标的主要是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具有以下几个特点:①行政性。行政复议是一种行政行为。由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这属于行使行政权的范围。②职权性。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的法定职权,但并不是所有的国家行政机关都有权进行行政复议,并且有权机关进行行政复议也不能超越其法定职权范围。③监督性。复议机关复查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过程,实质上就是复议机关对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实施监督的过程。④程序性。行政复议作为解决争议的方式,比一般的行政行为具有更高的程序性要求,从申请、受理到审理、决定以至送达,都有法律的明确规定。⑤救济性。通过行政复议,对行政机关的行为进行复查,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从而维护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恢复被损害的利益。

二、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

1合法原则

合法原则是指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必须严格地按照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职责权限,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被申请复议的行政行为,按法定程序进行审查。包括:①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主体合法;②审理复议案件的依据合法;③审理复议案件的程序合法。

2公正原则

公正原则是指复议机关要平等地对待参加复议的各方当事人、排除各种可能造成不平等或偏见的因素,严格依照事实和法律,作出公平的裁决,纠正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维护合法行政行为,兼顾相对方利益和行政效率。

3公开原则

公开原则是指行政复议的过程要通过一定的途径让公民了解。这是实现公民对政府工作知情权的重要体现。包括作出复议决定的依据即法律、法规等应向公民公开、告知当事人在程序上享有何种权利、说明决定的理由、允许当事人查阅有关证据材料等。

4及时原则

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内部监督的一种方式,复议决定通常不是终局的,所以,在维持公正性的同时,又要保证效率,这就要求遵循及时原则,这主要体现在从受理、审查、决定到执行的各种时限规定上。

5便民原则

相对于行政诉讼来说,行政复议程序更为简捷和便利,应当随时考虑到行政相对人如何更加方便地行使复议申请权,在尽量节省费用、时间、精力的情况下,保证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充分行使权利,这样才能发挥此种制度的优越性。

三、行政复议的范围

1可以提起复议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6条的规定,对如下具体行政行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①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②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③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④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⑤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⑥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⑦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⑧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⑨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⑩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2可以提起复议申请的抽象行政行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①国务院部门的规定;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③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以上所列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

3不能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8条规定,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或者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的,不能通过行政复议途径解决。

四、行政复议的管辖

(1)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2)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3)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4)对除以上三项以外的其他行政机关、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应遵循以下具体规定,或者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复议申请,由该县级的地方人民政府将申请转送有关行政复议机关,并告知申请人。①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②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③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④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⑤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五、行政复议参加人

行政复议参加人是指具备法律赋予的资格参加行政复议活动并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当事人以及与当事人地位相近的人,包括申请人、被申请人、复议中的第三人。不同的复议参加人参加行政复议的原因与行政行为的利害关系不同,在行政复议中的地位、权利义务及法律后果也各不相同。

1行政复议申请人

行政复议申请人是指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或其工作人员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依法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公民作为申请人应具备权利能力和亲自参加复议的行为能力。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2行政复议被申请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3行政复议第三人

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须具备以下条件:①须是具体行政行为的利害关系人,复议结果会影响其权利义务,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参加复议;②须是依申请并经复议机关批准参加复议的其他公民、法人或组织;③第三人参加复议必须是在复议进行期间,如果复议活动尚未开始、或申请人已撤回申请、或复议终结,都不存在第三人参加复议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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