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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8章

书籍名:《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用书公共基础》    作者:张汉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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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熟悉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则:程序法定原则、相对方参与原则、效率原则、程序公正原则。

3熟悉行政程序的主要制度。

资讯公开制度、公开调查制度、通知制度、说明理由制度、听证制度、时效制度、职能分离制度、辨认制度、回避制度、行政救济制度。

□要点速记

一、行政程序的概念及特征

行政程序是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时所应当遵循的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行政程序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1法定性

行政程序的法定性是指用于规范行政行为的程序一般应通过预设的立法程序法律化,使其具有可控制行政行为合法、正当运作的强制力量。

2多样性

行政程序的多样性,是指行政行为性质上的差异性导致所遵守的行政程序在客观上呈现出多种行政程序并存,并有各自调整行政行为的格局。

3分散性

行政程序的分散性,是指因通过多种法律形式规定行政程序,从而使行政程序分散于由众多的、具有不同等级效力的法律文件之中。

二、行政程序分类

行政程序有主要程序和次要程序、强制程序与任意程序、内部程序与外部程序、具体行为程序和抽象行为程序之分。

三、行政程序的法律价值

1扩大公民参政权行使的途径

2保护行政相对人程序权益

3提高行政效率

4监督行政主体依法行使职权

四、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则

1公开原则

公开原则是指用以规范行政权的行政程序,除涉及到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应当一律向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开。行政相对人因此可以通过参与行政程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社会民众因此可以通过公开的行政程序,监督行政主体依法行使行政权力。

公开原则应当包括如下主要内容:①行使行政权的依据必须公开;②行政信息公开;③设立听证制度;④行政决定公开。

2公正、公平原则

程序公正、公平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应当公正、公平,尤其是公正、公平地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

程序公正、公平原则应当包括如下内容:①行政程序立法应当赋予行政相对人应有的行政程序权利;②行政主体所选择的行政程序必须符合客观情况,具有可行性;③行政主体所选择的行政程序必须符合规律或者常规,具有科学性;④行政主体所选择的行政程序必须符合社会公共道德,具有合理性;⑤行政主体所选择的行政程序必须符合社会一般公正心态,具有正当性。

3参与原则

参与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在作出行政行为过程中,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应当尽可能为行政相对人提供参与行政行为的各种条件和机会,从而确保行政相对人实现行政程序权益,同时也可以使行政行为更加符合社会公共利益。这一原则的法律价值是使行政相对一方在行政程序中成为具有独立人格的主体,而不致成为为行政权随意支配的、附属性的客体。

参与原则的内容集中体现在行政相对人的行政程序上的权利,这些权利主要有:①参与听证权;②陈述、申辩权;③复议申请权。

4效率原则

效率原则是指行政程序中的各种行为方式、步骤、时限、顺序的设置都必须有助于确保基本的行政效率,并在不损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适当提高行政效率。行政程序的效率原则必须体现如下内涵:其一,提高行政效率不得损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其二,提高行政效率不得违反公平原则。

效率原则主要通过以下行政程序制度来体现:

(1)时效。时效是指行政程序法律关系的主体,在法定期限内不作为,待法定期限届满后即产生相应不利的法律后果。时效的法律意义是,稳定行政法律关系,及时排除行政程序中的不利因素,提高行政效率。

(2)代理。代理是指行政程序法律关系主体不履行或无法履行法定义务时,依法由他人代为履行的制度。其法律意义是,督促行政主体及时履行职责,减少行政怠职,促使行政相对人自觉履行义务,提高行政效率。

(3)不停止执行。不停止执行是指行政相对人因不服行政行为而提起复议或诉讼后,除非有法律的特别的规定,行政行为必须执行。不停止行政行为执行的意义是,在确保行政行为被撤消后,行政相对人可以恢复其权利的前提下,使行政行为获得迅速执行,从而提高行政效率。

五、行政程序的基本制度

1行政听证制度

听证制度是行政主体在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决定前,由行政主体告知决定理由和听证权利,行政相对人随之向行政主体表达意见、提供证据,以及行政主体听取其意见、接纳其证据的程序所构成的一种法律制度。

各国行政程序法之间有关听证制度的内容的差异性是客观存在的,但其基本的内容却有相同性。一般认为,行政程序法的听证制度的基本内容主要是:

(1)告知和通知。告知是行政机关在作出决定前将决定的事实和法律理由依法定形式告知给利害关系人。通知是行政机关将有关听证的事项在法定期限内通知利害关系人,以使利害关系人有充分的时间准备参加听证。告知和通知在行政程序中发挥着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沟通作用,是听证中不可缺少的程序,对行政相对人的听证权起着重要的保障作用。

(2)公开听证。听证一般应公开进行,让社会民众有机会了解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作出的过程,从而实现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但听证如涉及到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听证可以不公开进行。

(3)委托代理。行政相对人并不一定都有能自如地运用法律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能力,因此,应当允许其获得必要的法律帮助。在听证中,行政相对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4)对抗辩论。对抗辩论是由行政机关提出决定的事实和法律依据,行政相对人对此提出质疑和反诘,从而使案件事实更趋真实可靠,行政决定更趋于公正、合理。

(5)制作笔录。听证过程必须以记录的形式保存下来,行政机关必须以笔录作为作出行政决定的唯一依据。

2行政回避制度

行政程序法中的回避,是指行政机关的公务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因其与所处理的法律事务有利害关系,为保证实体处理结果和程序进展的公正性,依法终止其职务的行使并由他人代理的一种法律制度。

回避制度的法律价值在于确保法律程序的公正性,而法律程序的公正性则可以树立利益冲突的双方当事人寻求法律程序来解决争议的信心,客观上也有助于社会的稳定发展。人类社会的变迁史证实,任何在无序状态中消弭冲突的努力,只会使冲突变得更加剧烈。

3审裁分离制度

审裁分离是指行政主体的审查案件职能和对案件裁决的职能,分别应由其内部不同的机构或人员来行使,以确保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审裁分离的基本模式有两种:

(1)内部审裁分离。是指在同一行政主体内部由不同的机构或人员分别行使案件调查、审查权与裁决权的一种制度。

(2)审裁完全分离。是指行政案件的调查、审查权与裁决权,分别交给两个相互完全独立的机构来行使的一种制度。审裁分离制度的法律意义在于,确保行政裁决的公正性,树立行政相对人对行政主体的信任感,进而促进行政相对人自觉地履行行政裁决的义务。

4说明理由制度

行政行为说明理由,是指行政主体在作出对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产生不利影响的行政行为时,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必须向行政相对人说明其作出该行政行为的事实根据、法律依据以及进行自由裁量权时所考虑的政策、公益等因素。

5信息获取制度

信息获取,是指行政相对人通过预设的程序从行政主体那里获得各种有助于其参与行政程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或者公共利益所需要的各种信息资料,如果没有法律禁止,则行政主体应当无条件地提供。

6案卷制度

案卷是指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证据、记录和法律文书等,根据一定的顺序组成的书面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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