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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5章

书籍名:《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用书公共基础》    作者:张汉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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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以其主体的任务为标准,可分为专门行政监督检查与业务行政监督检查。⑤以行政监督检查与监督主体的职权关系为标准,可以分为依职权的行政监督检查与依授权的行政监督检查。

4行政监督检查的方法与作用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行政实践,最常见的行政监督检查方法有:检查、审查、调查、检验、勘验、鉴定等。行政监督检查的作用主要体现在:①它可以及时反馈法律、法规实行的社会效果,为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废除提供实践依据。②可以预防和纠正相对人的违法行为。③它是保证执行法律、法规,实现行政目标的重要环节。

五、行政处罚

1行政处罚的概念与特征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其特征主要有:①其主体是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行政主体;②处罚的对象是实施了违反行政法律规范行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③其性质是一种以惩戒违法行为为目的的具有制裁性的具体行为。

2行政处罚与有关概念的区别

(1)行政处罚与行政处分的区别。行政处分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对其系统内部违法、失职的公务员实施的一种惩戒措施。两者虽然都是国家行政机关作出的制裁行为,但仍有较大的区别:①作出决定的主体范围有所不同。处罚由享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主体作出决定;处分则由受处分的公务员所在机关,或上级机关,或行政监察机关作出。②制裁的对象不同。受处罚的是违反行政法规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而受处分的是行政机关系统内部违法、失职的公务员。③采取的形式不同。处罚的形式主要有警告、罚款、行政拘留、吊销许可证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处分的形式主要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和开除6种形式。④行为性质不同。处罚属外部行政行为,以行政管辖关系为基础;而处分属内部行政行为,以行政隶属关系为前提。⑤两者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不同。⑥两者的救济途径不同。对行政处罚不服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获得救济;而对处分不服,只能向有关机关或部门申诉。

(2)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执行的区别。行政强制执行是指国家行政主体为了保证行政管理活动的正常进行,对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或行政法上的义务的相对人依法采取各种手段,以迫使履行义务或执行行政处理决定的行为。两者的区别主要有:①性质不同。处罚是对违法行为的事后制裁;而强制执行不是制裁,本质上属执行行为。②目的不同。处罚的目的是为了惩戒与预防行政违法行为;而强制执行的目的是为促使被强制人履行法定义务。③实施的机关不尽相同。行政处罚只能由行政机关或法定组织实施;行政强制执行除由行政机关实施外,主要由人民法院依行政机关的申请而实施。

(3)行政处罚与执行罚的区别。执行罚是行政强制执行的一种方法,它是以惩罚的形式迫使当事人履行义务。两者有明显区别:①法律性质上存在差异。引起执行罚的行为不具有严格意义上的违法性;而处罚则以相对人的违法行为为前提。②目的上存在着差异。处罚的目的是惩罚、教育行政违法行为人,制止与预防行政违法行为;而执行罚的目的是为了促使相对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法定义务。

3行政处罚的原则

行政处罚的原则是指对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准则。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和行政实践,行政处罚应遵循以下原则:

(1)处罚法定原则。它指行政处罚必须依法进行。它包含:①实施处罚的主体必须是享有处罚权的法定的行政主体;②处罚的依据是法定的;③行政处罚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2)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该原则是指行政处罚不仅是制裁行政违法行为的手段,而且也起教育的作用。行政处罚的目的不仅是“惩”已然的行政违法行为,而且是“戒”未然的违法行为。对已然的行政违法行为,教育必须以处罚为后盾,不能以教育代处罚;给行政违法者相应处罚的,还应予以教育鞭策。二者不可偏废,从而达到制止、预防违法的目的。《行政处罚法》第5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3)公正、公开原则。所谓公正就是公平、正直、没有偏私。公正原则是处罚法定原则的必要补充。它不仅要求形式合法,在自由裁量的法定幅度范围内实施,而且要求在内容上合法,符合立法目的。所谓公开就是处罚过程要公开,要有相对方的参与和了解,以提高公民对行政机关及其实施处罚的信任度,同时有利于监督行政主体及其公务员依法、公正地行使职权,保障相对方的合法权益。

(4)处罚救济原则。该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对相对人实施处罚时,必须保证相对方有取得救济的途径,否则不能实施行政处罚。它是保证行政处罚合法、公正的事后补救措施。《行政处罚法》第6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5)一事不再罚原则。指对相对方的某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同类处罚,或者说相对方的一个行为违反一种行政法规范时,只能由一个行政机关作出一次处罚。《行政处罚法》第24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6)过罚相当原则。指行政主体对违法行为人适用行政处罚,所科罚种和处罚幅度要与违法行为人的违法过错程度相适应,既不轻过重罚,也不重过轻罚,避免畸轻畸重的不合理不公正的情况。

4行政处罚的种类与形式

(1)人身自由罚。它是指行政机关实施的在短期内限制或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人身自由罚有两种形式:行政拘留和劳动教养。①行政拘留是指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依法在短期内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处罚,亦称治安拘留。②劳动教养是指行政机关对习惯性违法或有轻微犯罪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又有劳动能力的人采取的一种行政处罚。

(2)行为罚。它是限制或剥夺行政违法相对人某种行为能力或资格的处罚措施,有时也称能力罚。其主要表现形式有: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执照等。

(3)财产罚。它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实施的使被处罚人的财产权利和利益受到损害的行政处罚。这种处罚在于使违法者缴纳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没收其一定财物,并不影响违法者的人身自由和进行其他活动的权利。其具体形式主要有:罚款、没收财物(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

(4)声誉罚。它是指行政主体对违法者的名誉、荣誉、信誉或精神上的利益造成一定损害以示警戒的行政处罚。其特点在于只是使行政违法者在精神上受到惩戒,以引起其警惕而停止违法行为并避免重新违法,个人和组织可同时适用。其主要形式有:警告、责令具结悔过、通报批评等。

5行政处罚的管辖

(1)行政处罚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主体管辖。但如果由违法行为人住所地行政主体管辖更为方便的,经与行为发生地行政主体协商也可由违法行为人住所地行政主体管辖。

(2)两个以上行政主体对同一违法行为都有处罚管辖权的,或违法行为地难以查明的,由最先查处的行政主体管辖。

(3)行政主体如认为自己所查处的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应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两个以上的行政主体对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5)行政处罚的级别管辖由具体法律、法规规定,但上一级行政机关有权管辖下一级行政主体管辖的处罚案件;下一级行政主体对管辖区处罚案件,如认为确有必要,可以报请上一级行政机关管辖。

(6)行政主体实施行政处罚,如果违法行为人、证人、关系人不在其管辖的行政区域,可委托这些人员的行政区域的行政机关询问或调查取证,受委托的行政机关有义务协助。

6行政处罚的适用

行政处罚适用是对行政法律规范规定的行政处罚的具体适用,也就是行政主体在认定相对方行为违法的基础上,依法决定对相对方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和如何科以处罚的活动。

(1)行政处罚适用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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