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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8章

书籍名:《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用书公共基础》    作者:张汉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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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

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不属于国家机关,但与基层政权有密切关系:基层政权对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协助基层政权开展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居民或村民选举。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办理本居住地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并且向人民政府反映群众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以及办理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向居民会议或村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六、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我国的民族自治地方有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应当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副主任;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行使宪法规定的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依照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自治权:①根据本地方的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政策,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民族自治地方实际情况的,自治机关可以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停止执行;②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③自主地管理地方财政;④自主地安排和管理地方经济建设事业;⑤自主地管理本地方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⑥组织本地方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⑦使用和发展当地通用的一种或几种语言文字;⑧培养干部、专业人才和技术工人。

七、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1人民法院的性质和地位

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各级人民法院由同级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对它负责并报告工作,受它监督。

2人民法院的组织

我国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包括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主要是指军事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国家审判机关,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工作。

3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原则

(1)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2)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3)公开审判;

(4)有权获得辩护;

(5)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4人民检察院的性质和地位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5人民检察院的组织和领导体制

我国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包括:①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自治州和省辖市人民检察院;③县、市、自治县和市辖区人民检察院。专门人民检察院主要是指军事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是最高检察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并报告工作。

6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关系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第四部分法律第三章行政法

第一节行政法概述

□大纲要求

1熟悉行政法的概念、渊源及特点

理解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以及在此基础上产生的监督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了解行政法的一般渊源与特殊渊源。理解行政法形式上的特点与内容上的特点。

2熟悉行政法关系

重点理解行政法律关系的概念、行政法律关系的分类、行政法律关系的要素构成。熟悉监督行政法律关系的概念。

3熟悉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了解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行政应急性原则。

4了解行政法的作用。包括保障行政管理有效实施的作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作用。

□要点速记

一、行政法的概念、渊源及特点

1行政法的概念

行政有公行政和私行政之分,公行政又有国家行政与非国家行政之分,而国家行政又有形式行政与实质行政之分。作为行政法学研究对象的行政是公行政,主要是国家行政、形式行政,既包括国家行政机关进行的执行、管理活动,也包括国家行政机关进行的准立法和准司法活动。

所谓行政法,即是指调整行政关系的,规范和控制行政权的法律规范系统。

2行政法的渊源

我国是成文法国家,行政法法源一般只限于成文法。作为行政法的成文法法源,大体包括下述五类:①宪法、法律。②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与自治条例、单行条例。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④法律解释。⑤条约与协定。

3行政法的特点

(1)行政法在形式上的特点:①行政法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②行政法规范赖以存在的法律形式、法律文件的数量特别多,居各部门法之首。

(2)行政法在内容上的特点:①行政法的内容非常广泛;②以行政法规、规章等形式表现的行政法规范易于变动;③行政法的实体性规范与程序性规范常常交织在一起,并往往共存于一个法律文件之中。

二、行政法关系

1行政法律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是指由行政法调整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行政关系。它可以根据不同标准或从不同角度分为内部行政法律关系与外部行政法律关系、行政实体法律关系与行政程序法律关系。它由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客体、内容等要素构成。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亦称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指行政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包括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是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包括:物质财富、精神财富和行为等。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行政主体和相对人在法律关系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2监督行政法律关系

监督行政法律关系是基于对行政权力控制的需要而依法产生的,它是指国家有权监督主体在监督行政行为的过程中,与行政主体之间形成的受行政法规范调整的各种关系。

三、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1行政法治原则

(1)依法行政,依法办事。

(2)控制滥用自由裁量权。

(3)对违法、侵权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4)保护人权,维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2行政公正原则

其基本精神是要求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办事公道,不徇私情,平等对待不同身份、民族、性别和不同宗教信仰的行政相对人。行政公正原则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两个方面的要求。实体公正的要求主要包括:依法办事,不偏私;平等对待相对人,不歧视;合理考虑相关因素,不专断。程序公正的要求主要包括:自己不做自己的法官;不单方接触;不在事先未通知和听取相对人申辩意见的情况下作出对相对人不利的行政行为。

3行政公开原则

其基本含义是:政府行为除依法应保密的义务,应一律公开进行;行政法规、规章、行政政策以及行政机关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为的标准、条件、程序应依法公布,让相对人依法查阅、复制;有关行政会议、会议决议、决定以及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活动情况,除依法应保密的以外,应允许新闻媒介依法采访、报道和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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