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人书

国富论全文阅读

外国小说文学理论侦探推理惊悚悬疑传记回忆杂文随笔诗歌戏曲小故事
人人书 > 文学理论 > 国富论

第147章

书籍名:《国富论》    作者:亚当.斯密
推荐阅读:国富论txt下载 国富论笔趣阁 国富论顶点 国富论快眼 国富论sodu
上一章目录下一章
    《国富论》第147章,页面无弹窗的全文阅读!


这种二十取一的税,虽对这一切年金课征,但似乎没有提高这年金率。

第一项和第二项的附录

加在土地、房屋、资财上的资本价值的税

当财产为同一个人所拥有时,对于这财产所课的税,无论如何恒久,其用意决不是减少或取去其财产的任何部分的资本价值,而只是取去该财产的收入的一部分。但当财产易主,由死者转到生者或由一个生者转到另一个生者时,就往往对这财产课以这种性质的税,使得必然要取去资本价值的某一部分。

由死者传给生者的一切财产,以及由生者过渡到另一个生者的不动产如土地、房屋,其转移在性质上,总是公开的,彰明昭著的,长久隐瞒不得,所以公家对于这种对象。是可以直接征税的。至于生者彼此间在借贷关系上发生的资本或动产的转移,却常是秘密的,并老是能保守秘密。对于这秘密转移,直接征税,不容易做到,所以采用两种间接方法:第一,规定债务契券,必须写在曾付一定额印花税的用纸或羊皮纸上,否则不发生效力;第二,规定此类相互接受行为,必须在一个公开或秘密的簿册上登记,并征收一定的注册税,否则同样不发生效力。对于容易直接课税的财产转移,即对各种财产由死者转移给生者的有关证件,及对不动产由一生者转移给另一生者的有关证件,也常常征上述印花税和注册税。

罗马古代由奥古斯塔斯设定的二十便士取一的遗产税,即对财产由死者转移给生者所课的税。关于此税,迪昂·卡西阿斯曾有详明的记述。据他所说,这种税,虽课于因死亡而发生的一切继承、遗赠和赠与行为,但受惠者如是最亲的亲属或贫者,则概予豁免。

荷兰对于继承所课的税,与此为同一种类。凡套系继承,则依亲疏的程度,对其继承的全部价值,课以百分之五乃至百分之三十的税。遗赠旁系,亦同此税法。夫妻遗赠,不论夫赠给妻或妻赠给夫,都取税十五分之一。直系继承,后辈传与长辈的悲惨继承,则仅税二十分之一。直接继承,如是长辈传与后辈的继承,通例无税。父亲之死,对其生前同居的子女,很少有增加其收入,而且往往会大大减少其收入。父亲死了,他的劳动力,他在世所享有的官职,或某些终身年金,都要损失去的,设更由课税取去其一部分遗产,而加重这损失,那就未免近于残酷和压迫。但对于罗马法所谓解放过了的子女,苏格兰法上所谓分过家了的子女,即已经分有财产,成有家室,不仰仗父亲,而另有独立财源的子女,情况则或有不同。父亲的财产留下一分,他们的财产就会实际增加一分。所以,对这财产所课的继承税,不至比一切其他类似的税,惹起更多的不便。

封建法使得死者遗给生者和生者让给生者的土地转移,通通有税。在往昔,欧洲各国且现此为其国王主要收入之一。

直接封臣的继承人,在继承采邑时,必须付一定税额,大概为一年的地租。假若继承人尚未成年,在他未成年期中,此采地的全部地租都归国王,国王除扶养此未成年者及交付寡妇应得的部分的亡夫遗产(如果这采地有应享遗产的寡妇)外,没有任何负担。继承人达成年时,他还得对国王支付一种交代税,此税大概也等于一年的地租。就目前而论,未成年如为长期,往往可以解除大地产上的一切债项,而恢复其家族已往的繁荣;但在当时,不能有此结果。那时普通的结果,不是债务的解除,而是土地的荒芜。

根据封建法,采地保有者,不得领主同意,不能迳行让渡,领主对于这同意,大抵要索取一笔金钱。其初,这笔钱额是随意指定的,以后,许多国家都把这规定为土地价格中的一定部分。有的国家,其他封建惯例虽然大部分废止了,但对于这土地让渡税,却依然存续着,而为其君主收入的一个极大来源。在伯尔尼联邦,此种税率极高;土地为贵族保有的,占其价格六分之一,为平民保有的,占其价格十分之一。在卢塞恩联邦,土地变卖税,只限于一定地区,并不普遍。但是,一个人如为转居异地而变卖土地,则对卖价抽税十分之一。此外,其他许多国家,有的则对一切土地的变卖课税,有的则对依一定保地条件而保有的土地的变卖课税,这些税都或多或少构成其君主的一项重要收入。

上述交易可以印花税形式或注册税形式,间接对之课税,而此等税,也可与转移物的价值成比例,也可不与转移物的价值成比例。

英国的印花税,不是按照转移的财产的价值(最高金额的借据,只须贴一先令六便士或二先令六便士的印花),而是按照契据的性质,高下其税额。最重的印花税,为每张纸或羊皮纸贴六镑印花。此种高税,大抵以国王敕许证书及某些法律手续为对象,不管转移物的价值是多少。英国对干契约或文件的注册,毫无所税,有之,不过管理此册据官吏的手续费罢了。即此手续费,亦很少超过对该管理者的劳动的合理报酬的数额。至于君主,没由此取得分文。

在荷兰,印花税和注册税同时并行。此等税的征收,在若干场合,系按照转移财产的价值的比例;而在其他场合,又没有按照此种比例。一切遗嘱,都需用印花纸书写,该纸的价格,与所处理的财产成比例,因此,印花纸的种类,就有由三便士或三斯泰弗一张,至三百佛洛林(即二十七镑十先令)一张的。假若所用印花纸,其价格低于其应用印花纸的价格,继承财产就全部没收。这项税是对继承所课的其他税以外的税。除汇票及其他若干商用票据外,所有一切票据、借据等,都应完纳印花税。但此税不依转移物价值比例而增高。一切房屋、土地的变卖,以及一切房屋、土地的抵押契据,都须注册,而在注册时,并对国家纳变卖品或抵押品价格百分之二点五的税。载重二百吨以上之船舶,不问其有无甲板,变卖时也要完纳此税。这大概是把船舶看作水上的房屋吧。依法庭命令而变卖的动产,亦同样缴纳印花税百分之二点五。

法兰西亦是印花税注册税同时并行。前者视为国内消费税的一部分。实施此税的各州,例由国内消费税征收人员征收。后者则视为国王收入的一部分,由其他官吏征收。

由印花及注册课税的方法,虽同为很晚近的发明物,但不及一百年之间,印花税已几乎遍行于欧洲了,注册税也非常普遍。一个政府,向其他政府学习技术,其最快学会的,无过于向人民腰包刮取金钱的技术。

对财产由死者转移到生者所课的税,最终地和直接地都要落在接受此财产者的身上。对土地变卖所课的税,却完全要落在卖者身上。卖者的变卖土地,往往是迫于非卖不可,所以必须接受他所能得到的价格。至于买者,则没有非买不可的需要,所以,他只肯出他所愿出的价格。他把土地所费的价格和赋税,放在一处划算:必须付出的赋税愈多,他愿意出的价格就愈少。因此,这种税,常是由那些经济困难的人负担,所以一定是残酷的、难堪的。对变卖新房屋所课的税,在不卖地皮的场合,大抵是出自买者方面,因为建筑家普遍总得获取利润,没有利润,他一定会放弃这种职业。如果税由他垫支了,买者大抵总得偿还他。对变卖房屋所课的税,一般由卖者负担,其理由与变卖土地相同。他卖,大概是因为有卖的必要或因为卖了于他方便些。每年出卖的新房屋数,多少是受需要的支配;那需要如对建筑家不能提供利润,他就不会继续建筑。至于每年出卖的旧房屋数,却是受偶发事故的支配,这些事故,大抵于需要无何等关系。一个商业城市上如有两三件大破产事故发生,就有许多房屋要出卖,并且都会以能够得到的价格出卖。对变卖地皮所课的税,亦由卖者负担,其理由与变卖土地同。借贷字据契约的印花税及注册税,全部出自求借者,而事实上也常是由他支出。诉讼事件所课的印花税及注册税,由诉讼者负担。无论就原告或被告说,这税都不免减少争讼对象的资本价值。为争得某财产所费愈多,到手后的纯价值一定愈少。

各种财产转移税,如果会减少那财产的资本价值,必会减少那用以维待生产性劳动的资源。人民的资本,总只用以维待生产性劳动者,君主的收入,则多半是用以维持非生产性劳动者。这种税,既是牺牲人民的资本来增益国君收入,所以多少总是不经济的。

况且,这种税的征收,即使按照转移物的价值的比例,还是不公平的。因为相等价值的财产未必都作同一次数的转移。至于不按照价值的比例征收,象大部分印花税及注册税,那就更要不平等了。不过,此税在任何场合,都是明显确定的,而不是任意决定的。虽有时不免加在非常无力负担的人身上,但支付的期间,大概总是便于纳税者。到了支付的日期,他大抵总有钱来付税。此外,此税的征收,用费极少。除纳税本身的无可避免的不便外,它一般不至增加纳税者以任何其他的不便。

在法兰西,人们对印花税不曾有什么怨言,但对所称为注册税,却怨言四起。它使租税包收人手下的人员有借口大事勒索的机会,而勒索又大抵是任意的、不定的。反对法国现行财政制度的刊物,大半都是以这种注册税弊害为主题。不过,不确定一点,似乎还不是这种说的内在性质。如果这一般的不平,确有理由,那弊害倒宁可说是生于课税敕令或法规用语有欠精确和明了,而不是生于此税的性质。






上一章目录下一章
推荐书籍:燃烧的岛群 隆美尔传 回忆父亲聂荣臻 多一个心眼多十倍机会 成交高于一切 异侠 异度学院 石·玫瑰·剑 净世 宇宙之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