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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8章

书籍名:《国富论》    作者:亚当.斯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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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统治者的东印度公司的利益在于,运至印度境内的欧洲货物,尽可能以最低价格出售,而从印度输出的印度货物,尽可能以最好价格或最高价格在欧洲售卖。但他们作为商人的利益,则与此相反。作为统治者,他们的利益,与所统治国家的利益恰相一致。作为商人他们的利益与所统治国家的利益就直接相反。

这样一个政府的倾向,就其对欧洲的管理说,基本上也许是无可矫正的错误,就其对印度的统治说,更是这样。这个统治机构,必然等于一个商人协会。商人的职务,无疑是极可尊敬的,但这个职务,在世界上任何国家,都没带有一种本来会威压人民,不用暴力就够使人民自愿服从的权威。这样一个商人协会,只能用武力,来命令人民服从,所以,他们的政府,必然是凭武力执行命令和专横的政府,但他们的本来职务,是商人的职务。他们的本来职务,是受主人委托,售卖欧洲货物,并买回在欧洲市场售卖的印度货物。就是说,尽可能以高价售卖前者,以廉价购买后者,从而尽可能在他们买卖的特定市场,排除一切竞争者。所以,就公司的贸易说,统治机构的倾向,和管理机构的倾向,是相同的。它要使政府从属于独占的利益,因而阻抑当地剩余生产物至少其若干部分的自然生长,使仅足够供应这个公司的需要。

此外,一切行政人员,都或多或少地为自己打算经营贸易,要加以禁止,亦无效果。此等行政人员,既有经营贸易的手段,其办公地点,又在一万哩以外,几乎全然不受主人监视,要命令他们立即放弃一切为自己打算的营业,永远放弃一切发财的希望,而满足于主人所认可的一般的、不大可能增加的而且通常只与公司贸易所得真实利润相称的薪俸,那真是再蠢没有。在这情况下,禁止公司人员为自己打算而贸易,除了使上级人员能借口执行主人命令来压迫不幸的下级人员以外,就再不会有其他的结果了。此等人员,自然会竭力效法公司的公贸易,而设立同样有利于他们个人贸易的独占。如果听任他们为所欲为,他们将公开地、直接地建立这种独占,并禁止一切其他人民,使不能经营他们要经营的那种货物的贸易。这也许是建立独占的最好而又是最不压迫人的方法。但若欧洲命令来到,禁止他们这样干下去,他们就会秘密地、间接地建立这样的独占,那对国家就有更大的害处。如果有人干涉他们以代理人为媒介而秘密经营或至少不公开承认是他们经营的贸易部门,他们就会使用政府的全部权力,并颠倒是非曲直,加以钳制或破坏。但公司人员的私贸易,自比公司的公贸易能推广到多得多的商品种类。公司的公贸易,仅限于欧洲的贸易,仅包合国外贸易的一部分,而公司人员的私贸易,却可推广到一切国内外贸易部门。公司的独占,仅会阻抑在贸易自由时要输到欧洲去的那一部分剩余生产物的自然生长。公司人员的独占,却将阻害他们要经营的一切产物,即指定供作国内消费或输出的一切产物的自然生长,结果会损坏全国的耕作事业,减少全国居民的人数。这样就会使公司人员所要经营的各种产物,甚至生活必需品,减少到他们能够购买和按他们预期获得利润而售卖的数量。

此等人员,由于他们所处地位的性质,一定会使用比他们主子更苛酷的手段,来维持他们自己的利益,而危害他们所统治国家的利益。这国家属于他们的主子,他们的主子当然要相当注意属国的利益。但这国家不属于此等人员。他们主子的真实利益,如果他们能够了解的话,是与属国的利益恰好一致的;如果主子压迫属国,那主要是由于无知和卑陋的重商偏见。但此等人员的真实利益并不与属国的刮益一致,所以,即使有最完全的知识,也未必会使他们不压迫属国。从欧洲发出的条例,虽甚脆弱,但在多数场合,都有善意。而在印度的工作人员,其所订条例,虽有时更为聪明,但也许更少善意。这真是个奇怪的政府,其人员都想尽可能快地离开这国家,并尽可能快地和这政府脱离关系。在他们离去而财产亦全部搬出之后,虽有地震把那个国家毁掉,也与他们的利害无关。

以上所述,并不是诋毁东印度公司人员的一般品格,更不是诋毁任何个别人员的品格。我所要责备的,是政治组织,是这些人员所处的地位,并不是这些人员的品格。他们的行为,正符合他们的地位;厉声咒骂他们的人,其行为亦不见得更好。马德拉斯及加尔各答协议会,在战争及商议上,就有好几次的行动,其果断与明智,有如罗马共和国最盛时代的罗马元老院。此等协议会成员的职业,与战争及政治有很大的距离。但是,仅仅他们的地位,无需教育、经验甚或榜样,似乎就可陶冶他们的地位所要求的伟大品质,使他们具有能力与德行,他们自己也许还不知道自己有这种能力与德行。所以,他们的地位,如果在某些场合诱使他们干出那样宽宏高洁出人意料的行为,那末他们的地位,在其他场合促使他们干出和上述多少不相同的行为,亦是毫不足怪的。

所以,无论就那一点说,这种专营公司,都是有害的;对于设立此种公司的国家,它总会多少带来困难,而对于不幸受此种公司统治的国家,它总会多少带来祸害。

第八章 关于重商主义的结论

重商主义提出的富国两大手段,虽是奖励输出和阻抑输入,但对于某些特定商品,则所奉行的政策又似与此相反,即奖励输入和阻抑输出。但据称,其最后目标总是相同,即通过有利的贸易差额,使国家致富。它阻抑工业原料和职业用具的输出,使我国商人处于有利地位,并使他们在外国市场上能以比其他各国货物价格低的价格出售他们的货物。它提出限制几种价值不大的商品的输出,使其他商品在数量和价值上都有大得多的输出。它又提出奖励工业原料的输入,使我国人民能以较廉的价格把这些原料制成成品,从而防止制造品在数量和价值上较大的输入。至少,在我国的法律全书中,我不曾看到奖励职业用具输入的法令。制造业发展到相当高的程度的时候,职业用具的制作,就成为许多极重要制造业的目标。对这种工具的输入给予任何奖励,当然大大妨碍这些制造业者的利益。所以,这样的输入,不但不被奖励,而且往往被禁止。例如,羊毛梳具,除了从爱尔兰输入,或作为破船货物或捕获货物输入,就依据爱德华四世第三年的法令而禁止了。伊丽莎白女王第三十九年,重申了这种禁令;此后的法令,继续禁止,使此种禁止成为永久的禁止。

工业原料的输入,有时得到免税的奖励,有时得到奖励金。

羊毛从若干国家输入,棉花从一切国家输入,生麻、大部分染料和大部分生皮从爱尔兰或英领殖民地输入,海豹皮从英领格林兰渔场输入,生铁和铁条从英领殖民地输入,以及其他几种工业原料输入,若按正当手续呈报海关,即可得到免除一切课税的奖励。这种免税条例,以及许多其他商业条例,也许都是我国商人和制造业者,出于私人利害关系,硬要立法当局制定的。但这些规定,是完全正当的、合理的;要是符合国家的需要,可把这种规定推广到一切其他工业原料,那是一定有利于人民大众的。

可是,由于大制造业者的贪欲,这种免税,有时竟大大超过可正当地看作加工原料的范围。乔治二世第二十四年第四十六号法令规定,外国黄麻织纱每输入一磅,仅纳轻微的税一便士。先前,帆布麻织纱输入一磅须纳六便士,法国和荷兰麻织纱输入一磅须纳一先令,一切普鲁土产的麻织纱输入一百磅须纳二镑十三先令四便士。但我国制造业者,仍不长久满足于这样的减税。于是,乔治二世第二十九年第十五号法令,即规定输出每码价格不超过一先令六便士的不列颠和爱尔兰麻布得领奖励金的法令,免除了对黄麻织纱输入所课轻微的税。其实,由亚麻制成麻织纱的各种操作,比由麻织纱制成麻布的操作,需要使用大得多的劳动量。且不说亚麻栽种者和亚麻梳理者的劳动,要使一个织工有不断的工作,至少须有三个或四个纺工;制造麻布所需要的全部劳动,有五分之四以上,是用在麻织纱制造上面。而我国的纺工,都是可怜人,通常是妇女,散居国内各地,无依无靠。但我国大制造业者取利润的方法,不是售卖纺工的制品,而是售卖织工的完全制品。他们的利益,在于以尽可能高的价格售卖完全制品,所以他们的利益,也在于以尽可能低的价格购买原材料。为使自己的货物能以尽可能高的价格出售,他们硬要立法当局对他们自己的麻布的输出,发给奖励金,对一切外国麻布的输入,课以高的关税,对法国输入的供国内消费的某几种麻布,一律禁止。为要以尽可能低的价格购入贫纺工的制品,他们奖励外国麻织纱输入,使与本国出品竞争。他们一心一意要压低自己所雇织工的工资,正如他们要压低贫纺工所得一样。所以,他们企图提高完全制造品价格或减低原料价格,都不是为着劳动者的利益。重商主义所要奖励的产业,都是有钱有势的人所经营的产业。至于为贫苦人民的利益而经营的产业,却往往被忽视、被压抑。

麻布输出奖励金及外国麻织纱输入免税条例,颁布时原以十五年为期,以后经过二次延长,延续到今日,但将于1786年6月24日国会议期终结时满期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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