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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2章

书籍名:《国富论》    作者:亚当.斯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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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我国在器皿上每年所需的补充并不很大,有极小额的年输入就行了。

就铸币说,情况也是这样。我相信,没有谁会想象,在最近金币改铸以前,那十年间每年八十万镑以上的铸造,有大部分,是每年用来增加国内一向流通着的货币。在铸币费用由政府支付的国家,就连铸币内含金银,有充分的标准重量,其价值也决不能比等量未铸金属的价值大许多。为什么呢,因为要以一定数量未铸金银交换等量金银铸币,只需不怕麻烦到造币厂去一下,最多等待几个星期就行了。不过,任何国家流通铸币,大部分都有多少磨损,或由于其他原因而低于其标准。在英国,则在最近改铸以前就更有这种情况,金币低于标准重量的程度,常在百分之二以上,银币低于标准重量的程度,常在百分之八以上。但若四十四几尼半(包含着十足的标准重量,即一磅金)所能购买的未铸的金,不比一磅多什么,那末没有一磅重的四十四几尼半,就不能购买一磅重的未铸的金,而须加上若干,以补不足。所以,金块的市场流通价格,就不和其造币厂价格一致,换言之,不是四十六镑十四先令六便士,而大约为四十七镑十四先令,有时又大约为四十八镑了。但在铸币大部分都是这样低于标准的时候,新从造币厂出来的四十四几尼半,不能在市场上购买比其他普通几尼更多的商品,因为当它们流入商人金柜中,与其他货币混在一起,就难于辨认,即能辨认,所费亦必多于所值。所以,象其他几尼一样,其所值亦不多于四十六镑十四先令六便士。但是,如果倾入熔锅,用不着有显著的损失,即可产出标准金一磅,那在任何时候,也可换得金币或银币四十七镑十四先令乃至四十八镑,而其效用,却又无论就那一方面说,也与当初熔解的铸币相等。于是,熔化新铸币,就显然有利可图,而其熔化之速,又非政府所可预防。因此,造币厂的活动,便有些象潘内洛普的织物了,白昼所织的,晚间又折开了。造币厂的工作,与其说是逐日增加铸币,倒无宁说是补替逐日熔化的最好部分的铸币。

假设持金银到造币厂铸造的私人,是自己支付造币费用,那就会象加工所费可增加器皿价值一样,增加此等金属的价值。已铸的金属,将比未铸的金属更有价值。造币税,若非过高,则将以税的全价值,加入金银条块之内,因为,在任何地方,政府都享有专有的造币特权,没有什么铸币能以比这低的价值,提供市场。如果课税过重,换言之,所课的税,若比铸造所需劳动与费用的真实价值大得多,那末,金银条块与金银铸币间价值巨大的差额,也许会鼓励国内外私造货币者,把大量伪币注入市场,以致减低官造货币的价值。在法国,造币税虽为百分之八,但未曾从此发生了什么显著的骚扰。住在本国的私造货币者,及住在外国的他们的代理人或通信人,都到处有遭受危险的可能,这种危险太大了,不值得为着百分之六或百分之七的利润而遭危险。

法国的造币税,使铸币价值,高于按纯金含量比例所应有的程度。于是,1726年1月敕令,二十四克拉纯金的造币厂价格,定为七百四十利弗九苏一又十一分之一迪尼厄,合巴黎八盎斯的一马克。若扣除造币厂的公差,则法国金币含有纯金二十一又四分之三克拉,及合金二又四分之一克拉。所以,标准金一马克,只值大约六百七十一利弗零十迪尼厄。但在法国,一马克标准金铸为三十个金路易,每个合二十四利弗,合计七百二十利弗。所以,造币税所增加于标准金一马克的价值的,就是六百七十一利弗零十迪尼厄与七百二十利弗之差了,换言之,增加了四十八利弗十九苏二迪尼厄的价值。

熔化新铸币的利润,在许多场合,会由于造币税而完全丧失,而在一切场合,都会由于造币税而减少。此种利润发生的由来,往往是通用货币应含纯金银量与实含纯金银量二者之差。这差额若小于造币税,则熔解新铸币,不但无利得,而且有损失。若与造币税相等,则无利亦无失。若大于造币税,则虽有利可图,但所得利润,必少于无造币税场合。例如,在最近金币改铸以前,铸造货币,倘若须纳税百分之五,则熔解金币,当受损百分之三;倘若造币税为百分之二,则无利亦无损;倘若造币税为百分之一,则虽可获得利润,但只是百分之一,不是百分之二。在货币以个数授受,不以重量接受的地方,造币税乃是防止熔解铸币及输出铸币的最有效方法。被熔解或被输出的铸币,大都是最好最重的铸币,因为只有这样才可图取最大的利润。

以免税方法奖励铸造货币的法律,最初在查理二世时制订,但时效有限,以后迭次延长限期,直到1769年,才改订为永恒的法律。英格兰银行,要以货币补充其金柜,往往不得不持金银条块到造币厂;他们也许认为,由政府担负造币费,比由自己担负造币费,对自己更有利益。也许就因为这大银行恳求,政府才同意将此法律改订为永恒的法律。如果秤金的习惯被废除——那由于不便,很可能被废除;如果英国金币以个数接受,象最近改铸以前那样,那末这大银行,也许会发觉,它在这场合,象在其他场合一样,大大估错了它的利害关系。

在最近改铸以前,英国通用金币,比其标准重量低百分之二,因无造币税,故其价值,亦比应含标准金量的价值低百分之二。所以,在此大银行购买金块以备铸造时,所出价格,必比铸成后所值多百分之二。假设造币须课税百分之二,则通用金币虽比其标准重量低百分之二,仍必与应合的标准金量,有相等的价值。铸造的价值,在这场合,抵消了重量的减少。银行虽然必须支付百分之二的造币税,但他们在这全部事务上,所蒙受的损失,亦只是百分之二,和现实的损失完全一样,不会更多。

如果造币税为百分之五,而通用金币仅比其标准重量低百分之二,则在这场合,银行将在金块价格上,得利百分之三;但由于它须支付造币税百分之五,所以在这全部事务上,它的损失依然恰好是百分之二。

如果造币税仅为百分之一,而通用金币比其标准重量低百分之二,则在这场合,银行在金块价格上,只损失百分之一;但由于它须支付造币税百分之一,所以它在这全部事务上的损失,仍象其他一切场合一样,恰好是百分之二。

如果造币税不高不低,而铸币同时又包含十足的标准重量,象最近改铸以来它包含几乎十足标准重量那样,那末英格兰银行在造币税上虽有所失,但在金块价格上必有所得;在金块价格上虽有所得,但在造币税上必有所失。它在这全部事务上,既无所失,亦无所得,于是,它在这场合,就象在上述其他一切场合一样,处在和没有课税时完全相同的境地。

一种商品的税,要是适中,不至于奖励走私,那末以运输此种商品为业的商人,虽然必须垫付此种赋税,但因为他可以在商品价格中取回,所以不是真正的纳税者。最后支付这种赋税的,是最后的购买者,即消费者。但对于货币,一切入都是商人。我们购买货币都是为了把它再行售卖;就货币说,在一般情况下,是不会有最后的购买者或消费者的。所以,在造币税是那么适中,不至于奖励伪造时,虽然一切人都垫付赋税,但没有一个人最后支付这种赋税,因为一切人都可在提高了的铸币价值中,取回各自垫付的数额。

所以,适中的造币税,无论如何也不会增加银行或任何持金银条块往造币厂铸造的私人费用;没有这适中的造币税,也不至于减少他们的费用。无论有无造币税,如果通用货币包含了十足的标准重量,铸造就不会使任何人破费;如果不及这重量,则铸造所费,必等于铸币应合纯金量及其实含纯金量之差。

所以,在铸造费由政府支付时,政府不仅负担小额费用,而且须损失应得的小额收入,而这种无益的慷慨,又不能使银行或任何私人得到丝毫利益。

倘若你对银行理事说,造币税的征课,虽不能给他们以任何利得,却可保证他们没有任何损失,他们也许不会听了这些话,便同意征收造币税。在金币现状下,只要继续以重量接受,他们当然不会因这种改制而得到利益。但若秤衡金币的习惯一旦被废除(很可能被废除),而金币的质量又低落到最近改铸以前那样,那末征课造币税的结果,银行的利得,或不如说,银行的节省,也许会极为可观。把大量金银条块送到造币厂去的银行,只有英格兰银行;每年造币费的负担,也全部或几乎全部落在它身上。如果年年造币,仅用以弥补铸币不可避免的损失与必要的磨损,那就不会常超过五万镑,至多亦不过十万镑。但若铸币低于标准重量,就须在此之外,年年造币,以补充铸币由不断熔化及输出而产生的巨大缺额。为了这个理由,金币改铸前那十年或十二年间,每年造币,平均都在八十五万镑以上。但若当时曾征课百分之四或百分之五的金币铸造税,那即使在当时情况下,也许能有效地阻止铸币的输出与熔解。这样,银行每年就不会在要铸为八十五万镑以上金币的金块上损失百分之二点五,换言之,每年不会损失二万一千二百五十镑以上,它所损失的也许还不到这数额的十分之一。

议会把岁入拨作铸币的费用,每年不过一万四千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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