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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5章

书籍名:《国富论》    作者:亚当.斯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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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种要求,不必由一次审问而审结。这个诉讼法,施行极其有效,所以,近来,地主若要为占有土地而起诉,他常常不用地主名义,按权利令状起诉,而常常用他的佃农名义,按退佃合状起诉。以此之故,在英格兰,佃户的安全等于地主了。此外,英格兰又规定,每年纳租四十先令以上的终身租地权就是终身保有的不动产,有选举国会议员的权利,耕农既大部分有这种终身不动产,所以政治上的势力也不小,地主因此更不敢轻视他们。我相信,欧洲除了英格兰,没有一个地方的佃农,未立租地权约,便出资财建筑仓廩,不怕为地主所夺的。这种十分有利于农民的法律风俗,所起的促进现代英格兰伟大光荣的作用,也许比为商业而定立的所有各种夸大条例所起的作用还要大得多。

保障最长租期使不为各种承继人所妨害的法律,据我所知,乃英国所特有。早在1449年,这种法律就由詹姆士二世传到苏格兰去。但当时,限嗣继承的财产的承继人,往往不许从一年以上的期间出租田地,所以,这法律的泽润未能尽量广布。最近,国会虽立法补救,但这些束缚仍太严厉。此外,在苏格兰,租地人又因没有选举议员的权利,所以不象英格兰加农那样,受到地主那么大的重视。

在欧洲的其他地方,虽亦保障佃农权利,使不受土地承继人和购买人的损害,但这种权利的保障期限仍甚短促。例如,法兰西初定租期为九年,近来才延长至二十七年。但二十七年为期的嫌太短,仍不足以鼓励佃农进行各种最重要的改良。我们知道,欧洲各地的地主,在古代原都是立法家。土地法都是为他们所设想的地主利益打算的。他们认为,为地主利益打算,祖先不应以土地长期出租,使得他们长期间不能充分享受土地的价值。贪而不公,必定眼光短浅。他们不会想到这种规定,一定会妨害改良,结果,一定会妨害他们自己的真实利益。

古代,农民对于地主,除了纳租,还须提供各种劳役。那种劳役,既不明定于祖约内,又不受任何规定支配,只要庄主诸侯需要,就得随命随到。这种全无规定的劳役,使佃农不知受了多少疼苦。苏格兰晚近把一切全无规定的劳役废止,不到几年,国内农民的境况就改善了许多。

农民的私役如此,公役又复同样横暴。公路的建筑修补(这种劳役,我相信,各处尚未废除,但横暴的程度不等),不过是一个例子罢了。在王军或王官过境时,当地农民,又有提供车马粮食的义务,那虽有代价,但代价定于食物征发官。我相信,在欧洲各君主国中,只英国一国,完全消除了食物征发的压迫。在法国和德国,那都未曾消除。

农民所负担的劳役义务,既如上述。农民所负担的纳税义务,其不规则和横暴的程度也和劳役义务不相上下。古代贵族,虽不愿在金钱方面给君主以任何帮助,但毫不踌躇地听任君主对佃农征收贡税。他们没有看出,这种苛税终必严重地影响他们自身的收入。法国今天仍有贡税,那就是古代君王苛税的一例。贡税是加于假定的农民的利润的一种税,它是根据农民投在土地上的资本估定的。所以,农民为自身利益计,尽可能装穷,结果,他耕作所用的资本必减至尽可能少的程度。至于改良土地的资本,那就以减少到零为宜。即使法国农民手中积蓄了一点资本,亦将因有贡税,不愿投到土地上来。贡税事实上几乎等于禁止农民把积蓄投资于土地。此外,此种赋税被认为会抑低任何要完纳它的人的身分,使不仅不能与乡绅平行,且不能与市民并列。而谁租借别人的土地,谁就要完纳这种税。绅士,甚至有产的市民,都不愿受这种耻辱。所以,施行这种赋税的结果,不仅使从土地方面蓄积起来的资本不用来改良土地,而且使一切资本都不用来改良土地。英格兰以前曾有十分之一税和十五分之一税,就它们对土地的影响说,似乎是和贡税同一性质的税。

在这一切害农政策之下,要耕者来改良土地的可能性很少。这一阶级的人民,尽管受法律保障,有自由,有安全,但在改良土地上,却处于大不利的地位。农民与地主比较,犹如借钱经商者与有资亲自经商者相比。固然,无论是借资经商,或是有资亲自经商,只要他们的行为一样慎重,他们的资财就都可以增进,但因借钱经商者的利润有一大部分归作借款的利息,所以借钱经商者的资财的增进,定要迟缓得多。同样,与地主比较,即使行为一样慎重,佃农耕地的改良,亦要迟缓得多;因为,在农民的场合,生产物的大部分须归作地租,而在地主的场合,这一部分却仍可用来作进一步的改良。此外,农民的地位,当然比地主低。不仅如此,欧洲有大部分地方,把农民看作下等人民,甚至不如有些地位的小商人和技师。至于农民地位被看得低于大商人和大制造商,那是全欧洲各地普遍的情况了。世上有几个大财主愿舍弃高的地位而与下等阶级的人民为伍呢,所以,即在现今,欧洲人的资本,仍很少会由他业转到农业上来改良土地。也许与欧洲其他国家比较,英国资本转到农业方面来改良土地的,比较多些。但即在英国,在若干地方用于农业上的大资本,大都是在农业上获得的(和一切其他职业比较,农业上资财的蓄积,最为迟缓)。不过,我们应该知道,在所有国家里,除了小地主,最能改良土地的,要首推富农、大农。在欧洲君主国中,英格兰也许格外有这种情形。据说,在荷兰共和政府只及瑞士伯尔尼共和政府中,农民的地位,亦不亚于英格兰农民。

除上述外,欧洲古代的政策,尚有其他不利于土地的改良与垦作的地方,不论进行改良和垦作的人是地主还是农民。(一)到处都规定,未经特许,谷物输出一律禁止;(二)限制谷物甚至各种农产物的内地贸易,实行禁垄断禁零售禁屯积种种谬法,确立集市市场的特权。我说过,古意大利土地非常肥沃,且又为世界最大帝国的中心地,然其农耕的进展,亦不免因禁止谷物输出和奖励外谷输入而受到许多阻碍。至于土地没有那样肥沃,位置没有那样有利的国家,其耕作事业会因限制谷物的内地贸易和禁止谷物输出而受到何种程度的阻碍,就难于想象了。

第三章 论罗马帝国崩溃后都市的勃兴与进步

罗马帝国崩溃后,都市居民的境况,并不比农村居民好。不过,那时候都市中的居民,和古代希腊共和国、意大利共和国内的居民大不相同。在这等古代共和国内,地主占居民中的多数,他们分占公地,都觉得房屋毗连,环以围墙,便于共同防御。但在罗马帝国崩溃后,地主大都散居于各自领地的城寨内,住在各自的佃农及属民中间。市镇上的居民,大都是商人和技工。他们的处境无异于隶役,或近似于隶役。古时各宪章所赋与欧洲各重要都市居民的权利,充分证明了他们在未取得这些权利以前的生活情况。这些宪章,准许都市人民,第一,可以自由嫁女,不必领主许可;第二,在他死后,他的财物,可由儿孙承继,不由领主领取;第三,自身遗产,可由遗嘱处分。这种权利的颁给,充分证明了在未颁给前,他们是和农村耕作者几乎一样,或竟全然一样,处于贱奴状态。

这些人,无疑是很贫困很下贱的,他们肩挑着货物,过市赴墟,从这里跑到那里,与今日拉车荷担的小贩相类似。那时欧洲各国,象现在亚洲的鞑靼政府一样,经常在这些旅行者经过某些采邑,经过某些桥梁,赴市趁墟,设摊售货的时候,把赋税加在他们的人身与货物上。在英格兰,这些税,叫做过界税、过桥机、落地说、摊税。有的时候,国王以及在某些场合拥有这项权力的大领主,特许某些商人,特别是住在他们领地内的商人,免纳各税。因此,这些商人的地位,虽在其他各点与隶役无异或极相类似,但仍被称为自由商人。不过,他们为报答保护者的保护,通常每年须纳人头税若干。当时非付厚酬,保护不易获得。所以,这类人头税可看作他们对保护者舍弃其他税收所提供的补偿。这种交换条件的实行,当初只限于个人,其期限或限于其人之身,或凭保护者的好恶。英国土地清丈册关于几个都市的很不完全的记载,常常提及某某市民为这种保护各纳人头税若干给国王或大领主。有时,它又只记录这些人所纳的税的总和。

都市居民的情况,无论当初是怎样卑贱,但与乡村耕作者比较,他们取得自由与独立,在时间上总要早得多。都市居民的人头税,是国王收入的一部分,这一部分收入,多由国王制定比额,在一定年限内包给该市长官或其他人征收。但市民自己亦往往可以取得这样的信用,来经收他们本市的这种税收,于是就对这全部税额,联合负责。这种包税办法,对于欧洲各国国王的一般经济,当是十分适宜的,因为他们本来惯于把庄园全部的税收,交由庄园全体佃农包办,使对这全部税收负连带责任。但这种办法,对佃农亦有利。他们可照自己喜欢的方法从事稽征,并通过自己聘员之手将税款纳于国库,不必再受国王派出的吏役的横暴了。这在当时被视为极重大的一件事。

当初,市民包办市的租税,和农民包办庄园的税一样,是有年限的。后来,跟着时代的推进,变成永久的。税额一定,以后永远不能再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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