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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章

书籍名:《国富论》    作者:亚当.斯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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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明显,一个独立工人,不论他是普通劳动者或是技工,都不能通过做学徒或被雇而获得新的户籍。因此,当他带着他的技能进入新教区时,不论他如何健康,如何勤勉,除非他租有每年租金十镑的土地——这对于除劳动力外一无所有的人,是无法办到的——,或能向治安推事提出保证职除原属教区户籍而二个治安推事认为满意的保证金,否则教区委员或贫民管理人就可随时合其退出。诚然,保证金数目完全由治安推事自由裁决,但他们所要求的,不可能少于三十镑,法律规定,凡购买价值少于三十磅的世袭不动产的人不能取得户籍,因为这不够作为脱除原户籍的担保。靠劳动为生的人很少能提出三十镑保证金,而且实际上所要求的往往比这数额大得多。

为了在一定程度上恢复那几乎完全被上述法令所剥夺的劳动自由流动,当局想出了发证书的办法。威廉三世第八年及第九年的法令规定,不论是谁,要是持有他最后合法居住的教区发给的证书,由该区委员及贫民管理人署名,二名治安推事认可,并注明任何教区都有收留他的义务,那末他所移向的教区,不得以他可能成为负担的理由,令其退出,只有在他实际上成为负担时才可令其迁移,在那场合,发给证书的教区,有负担其生活费和迁移资的义务。为使持证者所要居住的教区能有最大的安全,同一法令又规定:移居者须租有一年租金十镑的土地,或自行给教区服务满一年,才能取得户籍。这样,他就不能通过缴交报告书、被雇、做学徒或缴纳教区税而取得户籍。此外,安妮女王第十二年法令第一号第十八条规定,持有此项证书的人的佣工或学徒都不能在他所住教区内取得户籍。

这个发证书的办法在什么程度上恢复了被上述各法令所几乎完全剥夺的劳动移动自由,我们可从伯恩博士以下有见识的话看得出来。博士说:“教区当然有种种理由,责令新来者交出证书。持有证书而来居住的人,不能通过做学徒、被雇、缴交报告书或缴纳教区税而取得户籍。他们的学徒和雇工不能取得户籍。如果他们成为负担,他们所居住的教区,当然知道要把他们迁到什么教区去,而后一教区要担负他们的迁移资及迁移期间的生活费。如果他们病了,不能迁移,发证的教区须担负他们的生活费。所有这些,都非有证书不可。但所迁入的教区责令交出证书的理由,就是原教区一般不肯发给证书的理由。领证书的人民,大有被迁回的可能,而在他们迁回时,境况比从前还要坏。”伯恩博士这种论调,其用意似乎说,贫民要迁入的教区,应要求交证书,而贫民要迁出的教区,不应轻易发证书。这个极有才智的作家,在他所著《济贫法史》中又说:“就证书这办法说,存在看多少惨酷的事实。它使教区职员有权力把贫民可以说是终身幽禁起来,尽管贫民在不幸获得所谓户籍的地方继续居住是那么不合适,而他自己所要移住的地方对他是那么有利。”

虽然证书只证明领证者所属的教区,并不证明领证者的善良操行,但这证书是否发给,是否收纳,完全由教区职员自由裁决。据伯恩博士说,有一次,有人向高等法院建议,命令教区委员及贫民管理人签发证书,但高等法院认为这是个非常离奇的建议,拒绝了。

英格兰境内,相距不远的各地方的劳动价格,很不均等,这也许是起因于英格兰的居住法,那种法律使无证书的贫民不能转地劳作。诚然,康健而勤勉的独身者有时也可以由于宽容而无证书而在其他教区得到居处,但有妻室子女的人,要作此种尝试,就不免要为大多数教区所斥逐。而独身者,要是后来结婚,也将同样被斥逐。因此,在英格兰,不能象在苏格兰以及我相信在居住方面没有障碍的所有其他国家那样,一个教区劳动力的不足,都可由其他教区劳动力的过剩得到补救。在这些国家,在大都市附近或在对劳动有异常需要的地方,工资有时高些,而距此等地方愈远,工资使越接近于那国家的工资一般水平,但象英格兰邻近各地方的工资,有的肘候突然发生的莫明其妙的差异,却是别处没有的。在英格兰,贫民要超越教区的人为境界,往往比超越国家间由高山脉或海湾构成的自然境界困难得多。这些自然境界有时使这些国家的工资率判然不同。

强迫一个没有犯过轻罪的人,迁出他所愿居的教区,显然是侵害天赋自由与正义的。英格兰的普通人民,虽是那么羡慕自由,但他们也象其他大多数国家的普通人民一样,从来不曾正确了解自由是什么,在一百多年内,一直甘受此种压迫,不图补救。有思虑的人,有时也说,居住法为群众所不满,可是,它没象搜查票那样,成为大家叫叫嚷嚷地反对的对象。搜查票无疑是一种弊害,但不会产生象居住法那么普通的压迫。我敢断言,今日四十岁的英格兰贫民几乎诠有一个在他一生中接受过这荒谬居住法惨酷的压迫的。

我将从下面的话,结束这冗长的一章。在往昔,最初只全国性的普通法律,然后从各州治安推事的特殊命令,规定工资,到现在,这两种办法都废而不用了。伯恩博士说:“四百余年来的经验告诉我们,把性质上不允许仔细限定的东西硬加以精密厘定的做法,该废止了。如果所有同业工人都领受同额工资,一切竞争都会停止,而技能或发明才能也将无发挥之余地。”

然而,时至今日,个别法案有时还企图规定个别行业和个别地方的工资。乔治三性第八年的法令规定,除国丧场合,伦敦及其附近五英里以内的裁缝业者,每日不得支给二先令七便士以上的工资,而其雇工也不得领受此金额以上的工资,违者科以重罚。从来立法当局在规定居主及雇工关系时,总是以雇主为顾问。所以,法规对劳动者有利的,总是正当而公平,但对雇主有利的,往往却是不正当不公平。例如,命令某些不同行业雇主须以货币而不得以货物支给工资的法律,是完全正当而公平的。雇主们并不因此而有什么实际上的困难。所要求于他们的,只是把他们一向想采用而实际上不常采用的货物支付法,改为货币支付法。这种法律当然对劳动者有利,但乔治三世第八年的法令,却有利于雇主。当履主企图减低劳动工资而互相联合时,他们通常是缔结一种秘密的同盟或协定,相约不得支给定额以上的工资,违者惩处。如果劳动者也成立一种对抗的结合,约定不许接受定额以下的工资,违者惩处,法律就将严厉地制裁劳动者。法律果是公平,就得以对付劳动者的办法,对付雇主。但乔治三世第八年的法令却用法律实施了雇主们有时企图通过这种结合来规定的规章。劳动者常常抱怨这法律,说这法律把最有能力和最勤勉的劳动者和普通劳动者同样看待,这种抱怨似乎是完全有根据的。

此外,以前,常常通过规定食品及其他物品的价格,来规定商人的利润。据我所知,今日的面包法定价格是这种旧习惯的唯一遗迹。在有排外同业组合的地方,规定生活第一必需品的价格,也许是一种适当处置。但在没有组合的地方,竞争对调节物价的作用比法定价格的作用大得多。乔治二世第三十一年制定的规定面包价格的办法,由于法律上的缺陷,在苏格兰无法实行,这办法要靠市场职员执行,而苏格兰当时没有市场职员。直到乔治三世第三年,才矫正法律上这个缺陷。但苏格兰从前未实行法定价格,也无何等大的不便,而在现在还施行法定价格的地方,也不见有何等大的利益。但是,在苏格兰大多数都市,都有自称有排外特权的面包业组合,但没对这特权加以严密的保护。

已经说过,投在不同用途上的劳动和资本的不同工资率和利润率的比例,似乎不大受所属社会的贫富、进步或退步停滞状态的影响。公共福利上这样的变革,虽然会影响一般工资率和利润率,但归根到底对所有不同用途必有相同的影响。因此,不同用途上的工资率和利润率的比例,必继续相同,至少在相当长的期间内,不会因上述变革而变动。

第十一章 论地租

作为使用土地的代价的地租,自然是租地人按照土地实际情状所支给的最高价格。在决定租约条件时,地主都设法使租地人所得的土地生产物份额,仅足补偿他用以提供种子、支付工资、购置和维持耕畜与其他农具的农业资本,并提供当地农业资本的普通利润。这一数额,显然是租地人在不亏本的条件下所愿意接受的最小份额,而地主决不会多留给他。生产物中分给租地人的那一部分,要是多于这一数额,换言之,生产物中分给租地人那一部分的价格,要是多于这一数额的价格,地主自然要设法把超过额留为己有,作为地租。因此,地租显然是租地人按照土地实际情况所能缴纳的最高额。诚然,有时由于存心宽大,更经常是由于无知,地主接受比这一数额略低的地租;同样,有时也由于无知(但比较少见),租地人缴纳比这一数额略高的地租,即甘愿承受比当地农业资本普通利润略低的利润。但这一数额,仍可视为土地的自然地租,而所谓自然地租,当然是大部分出租土地应得的地租。

也许有人认为,土地的地租,不外是地主用来改良土地的资本的合理利润或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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