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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章

书籍名:《国富论》    作者:亚当.斯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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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格兰许多地方编织的袜子的价格,比任何地方用织机织成的袜子的价格低廉得多。那就是因为编织此等袜的劳动者都是从其他职业获得了他们的主要生活资料。每年设得兰都有一千双以上袜子输入利斯,其价格每双由五便士至七便士。我听说,设得兰群岛的小首都勒韦克,普通劳动的普通价格,每日为十便士。但是,即在设得兰群岛,他们所组成的绒线株,一双却值一几尼以上。

在苏格兰,亚麻线的纺织,象袜子的编织一样,也是由主要做其他工作的雇工来搞的。这些人企图从纺麻或织袜取得他们的全部生活费用,但只得到极微薄的生活费。在苏格兰,一星期能赚得二十使土的女纺工,就算是很有本事的纺工。

在富裕国家,市场一般都是那么广阔,以致任何一个行业,都够容纳这行业的全部劳动和资本。以一种职业谋生,同时又以另一种职业获得若干小利益的情况,多半在贫国才有。然而,和上面有点相象的下述情况,却也出现于一个很富裕国家的首都。房租较伦敦为高的都市,我相信,全欧洲没有一个。但是,余屋附有家具,而租金却又低廉的都市,也要首推伦敦。在伦敦租赁余屋,不但比巴黎低廉得多,而且就同样好质量的房屋说,也比爱丁堡低廉得多。使人也许觉得惊奇的是,全房租的高昂,竟成为余屋租金低廉的原因。一切大都市房租的高昂,基于数种原因:劳动价格昂贵,一般必须由远地供给的一切建筑材料昂贵;地皮地租昂贵,占有垄断者地位的各个地主,对于不良街市地皮一亩,往往要求比最优良农田百亩的地租更高的地租。伦敦房租高昂的原因,除上述外,还有一个,那就是伦敦人民所特有的风俗和习惯,使各家主都得租赁全屋。住宅一语,在法兰西和苏格兰以及欧洲其他地方,常常只意味着建筑物的一层,而在英格兰,却意味着同一屋顶下的全部房屋。伦敦商人必须在他的顾客所在的城市的那一部分租一整座房屋。他把最下一层作为自己的店铺,顶楼作为他自己及其家属的寝所。他把中间两层,分租他人,借以收回一部分房租。他期望靠营业来维持其家庭的生活,并不希望以分租的租金来养活家庭。而巴黎和爱丁堡的分租部分房屋的人,往往专靠分租房间来谋生,因此,分租的租金,不但须足够支付房屋的全部租金,并须足够维持他家庭生活的全部费用。

第二节起因于欧洲政策的不均等

由此可见,即在有完全自由的地方,由于缺少上述三条件的任何一个,劳动和资本不同用途所有利害就必然有以上所说的那些不均等。但是,因为欧洲政策不让事物有完全自由的发展,所只由此便产生了比上游重要得多的其他不均等。

欧洲政策主要是依以下三种方式促成这样的不均等的:第一,限制某些职业中的竞争人数,使共少于原来愿意加入这些职业的人数;第二,增加另一些职业上的竞争,使超越自然的限度;第三,不让劳动和资本自由活动,使它们不能由一职业转移到其他职业,不能由一地方转移到其他地方。

第一,欧洲的政策,由于限制一些职业上的竞争人数,使愿加入者不能加入,所以使劳动和资本用途所有利害有了非常大的不均等。

同业组合的排外特权,是欧洲政策限制职业竞争人数的主要手段。

有组合的行业的排外特权,势必在特权设立的城市中,只许那些有经营此业自由的人相互竞争。得到这种自由的必要条件,通常是在当地有适当资格的师傅门下做学徒。组合的规则,有时限定各师傅所得容纳的学徒人数,通常规定学徒的年限。这两种规则的目的,在于限制各该行业上的竞争人数,使愿加入者不能加入。学徒人数的规定,是直接限制竞争,而长的学徒年限的规定,由于增加学习费用,间接限制竞争,但同样有效果。

设菲尔德的刀匠师傅,依组合规则,同时不得有徒弟一人以上。诺福克及诺韦杰的织匠师傅,同时不得有徒弟二人以上,违者每月科罚金五镑,向国王缴纳。英格兰内地及英领各殖民地的帽匠师傅,亦不许同时有徒弟二人以上,违者月科罚金五镑,半归国王,半归向记录法庭控告的人。这两项规定,虽曾由王国公法确认,显然是按照设菲尔德制定规则的这种组合精神制定的。伦敦丝织业,组合不到一年,就制定各师傅不得同时有徒弟二人以上。后来,通过议会的法令,才把这规则废止了。

往昔,全欧洲大部分有组合的行业,似乎都把学徒期限定为七年。所有这样的组合,往昔都称为university,这确是任何组合的拉丁文原名。铁匠university,缝工university等等,在古时都市的特许状中,常可看见。今日特称为大学(university)的这个特殊团体,设立之初,获得文艺硕士学位所必需的学习年限的规定,明显地是以往昔有组合行业的学徒年限的规定为范本的。一个人,想在普通行业上,获得称师受徒的资格,就得在具有适当资格的师傅门下做学徒七年。同样,一个人想在文艺上成为硕士、教师或学者(此三者在往昔是同义语),取得收受学生或学徒(此两者原来亦是同义语)的资格,也得在具有适当资格的硕士门下学习七年。

伊丽莎白五年所颁布的通常称为学徒年限法令规定,此后无论何人,至少须做七年学徒,否则不许从事当时英格兰所有的一切手艺、工艺或技艺。于是以前英格兰各地许多特殊组合的规则,都成了市镇一切行业的公法。该法令所用的词语,极为笼统,似包括王国全部,但在解释上,其适用范围,只限于各市镇。按照解释,-个农村劳动者,可搞几种不同的工艺,尽管他对于每一种技艺都未曾从师学习七年。为便利农村居民,一个人兼搞几种工艺,是必要的,而且要把一定人数分给每一种工艺,农村人口往往是不够的。

此外,按照这法令用语严格的解释,则其适用范围,又只限于伊丽莎白五年以前在英格兰境内建立的行业,而没有扩到以后新建立的行业。这种限制,引起了几个区别,作为政策的规定,这些区别是再愚蠢不过的。例如,按照裁定,马车制造人,不得自行制造车轮,亦不得自行雇人制造,他必须向车轮匠购买。因为车轮制造业是伊丽莎白五年以前英格兰已有的行业。但车轮匠,即使没有在马车制造匠门下做过学徒,却不妨制造马车,或雇人制造。因为马车制造业是学徒法令颁布以后英格兰才有的行业,所以不受该法令的限制。在曼彻斯特、伯明翰和沃弗汉普顿等地,有许多制造业,就根据这种理由,不受学徒法令的拘束,因为它们是伊丽莎白五年以后在英格兰建立的。

就法兰西说,学徒年限,各市不同,各业也不同。在巴黎,虽大多数行业以五年为期,但一个人想取得某种行业上的师傅资格,他至少还须再作五年帮工。在以后这五年间,他被称为师傅的伙伴,而这五年期间,称为伙伴期间。

就苏格兰说,关于学徒年限,没有普遍规定的法律。在不同的同业组合,年限不相同。在年限定得长的组合,一般可通过给付少额款项来缩短期限。此外,在大多数城市中,只要给付极少额款项,便可买得任何同业组合的会员资格。苏格兰的主要制造者,如亚麻布和大麻布的织工,以及附属于这类制造者的其他各种技工,如车轮制造者、纺车制造者等,不给付款项,可在自治城市操业。在自治城市,一切市民,在一星期内的法定日,都可自由贩卖家畜肉。在苏格兰,学徒年限普通为三年,即在一些需要非常精巧的技艺,也是如此。据我所知,一般说来,欧洲各国的同业组合法律,都不象苏格兰那么宽大。

劳动所有权是一切共他所有权的主要基础,所以,这种所有权是最神圣不可侵犯的。一个穷人所有的世袭财产,就是他的体力与技巧。不让他以他认为正当的方式,在不侵害他邻人的条件下,使用他们的体力与技巧,那明显地是侵犯这最神圣的财产。显然,那不但侵害这劳动者的正当自由,而且还侵害劳动雇用者的正当自由。妨害一个人,使不能在自己认为适当的用途上劳动,也就妨害另一个人,使不能雇用自己认为适当的人。一个人适合不适合雇用,无疑地可交由有那么大利害关系的雇主自行裁夺。立法当局假惺惺地担忧着雇主屋用不适当的劳动者,因而出于干涉,那明显地不只是压制,而且是僭越。

长期学徒制,并不能保证市场上不常出现不良作品。要是市场上常有不良作品,那一般地说不是无能的结果,而是欺诈的结果。最长的学徒年限,也不能保证没有欺诈。所以,为防止此种弊害,需要有一种完全不相同的法规。金属器皿上刻有纯度记号,麻布和呢绒上印有检记,对购买者所给与的保证,比学徒法令所给与的保证大得多。购买者判别货物,一般只看记号或检印,绝不会认为,制造货物的工人曾否做过七年学徒,是值得查问的。

长期学徒制,并不倾向于养成少年人的勤劳习惯。按件计资的劳动者,由于所作愈多所得愈厚,自会趋于勤勉。至于学徒,由于利不干己,很可能流于怠惰,实际上亦常如此。就下级职业说,劳动乐趣,完全在于劳动报酬。谁能最早享到劳动的乐趣,谁就最早对劳动有兴趣,也就最早获得勤勉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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