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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章

书籍名:《国富论》    作者:亚当.斯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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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说,罗马在第一次普尼克战争之前五年内开始铸造银币;在这之前,罗马只有铜币。所以,罗马共和国似乎继续以铜币为价值尺度。罗马一切簿账,一切财产价值,都以若干阿斯或若干塞斯特斯(Sesterce)计算。阿斯一直是铜币名称。而塞斯特斯一词其意即为两个半阿斯,故塞斯特斯虽原为银币,但其价值常以铜币计算。所以,在罗马,对于负债很多的人,人们都说,他借有许多别人的铜。

至于那些在罗马帝国废墟上立国的北方民族,在定居之初,似乎只有银币,即在后此若干年代,也没有金币和铜币。撒克逊人入主英格兰时,英格兰也只有银币。直到爱德华三世时代,只有少许金币。在詹姆士一世以后,才有铜币。所只,在英格兰,而且依据同一理由,我相信,在近代欧洲的其他各国,一切簿账以及一切货物与一切财产的价值都用银计算。要表述一个人的财产额时,我们不说它值多少金几尼,而说它值多少磅纯银。

我相信,各国法定的支付手段,最初都只是被特认为价值标准的那种金属铸币。在英格兰,黄金在铸币后很久还不曾取得法币资格。金币和银币价值的比例,不由法律或公告规定,而纯然取决于市场。所以,债务人如果以金偿债,债权人可以拒绝,不然,就须按照双方同意的金价计算。铜在今日,只用以兑换小银币,已经不是法币了。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本位金属与非本位金属的区别,已不仅仅是名义上的区别了。

往后,人们逐渐习惯于同时使用数种铸币,而且熟悉各种铸币价值的比例;我相信,在那时候,大多数国家,才感到了确定这比例的便利,才用法律规定,有怎样纯度和重量的几尼,应该兑换二十一先令,并规定对于有那么大数额的债款,可用它作为法币偿付。在这种状态下,在法定比例继续有效期间内,本位金属与非本位金属的区别,只是名义上的区别了。

不过,在法定比例发生变动时,本位金属与非本位金属的区别又成为我至少似乎成为不仅仅是名义上的区别。例如,在一切账目都以银币记明,而一切债务都以银币表明的场合,如果金币一几尼的法定价值,由二十一先令落至二十先令,或升至二十二先令,以银币偿还旧欠,虽和以前相同,然只金币偿还,就有很大的差异。在一几尼低于二十一先令场合,所需金币数额必较大;在高于二十一先令的场合,所需金币数额必较小。在这情况下,与金价比较,银价似乎不易于变动。这时,好象是以银衡量金的价值,而不以金衡量银的价值。金的价值,似取决于金所能交换的银量;银的价值,似不取决于银所能交换的金量。但这种差异,全然起因于账目款额多用银币表明的习惯。例如,德拉蒙期票一张,若注明金币二十五几尼或五十几尼,则在法定比例发生变动以后,仍旧可只象只前那样用同额金币付还。这时,若不以金币而以银币兑付,则所需银数必随法定比例的变动而有很大的不同。就这张期票的支付说,与银价比较,金价又似乎不易于变动。这时,又好象是以金衡量银的价值,而不是以银衡量金的价值了。所以,如果账簿、契约、债券上的款额全都以金币来表示,则被特认为价值标准或价值尺度的金属,就应当是金而不是银了。

在不同金属铸币的不同价值中,要是有个法定比例持续不变,那末最昂贵的金属的价值,事实上便支配一切铸币的价值。例如,英铜币十二便士,以常衡(十六盎斯为一磅)计,重铜半磅,而由于铜质不良,未铸成铜币前很少能值银币七便士。可是,由于法律规定,铜币十二便土换一先令,于是在市场上被认为值一先令,并可随时换成一先令。即在最近金币改革以前,英国金币,一般地说,不曾象大部分银币那样,低劣到标准重量以下,至少在伦敦及其附近流通的金币是如此。可是,磨损的银币二十一先令的被视为无大损耗的金币一几尼的等值物。最近,由于法律规定,英政府已采取措施使金币也象别的国家的通用铸币那样尽量接近于标准重量。而官署非依重量计算不得收受金币的命令,在这命令继续有效的期间内,当可保持金币的重量,使常与标准接近。银币仍如金币改革以前那样处于磨损剥蚀状态。可是在市场上,磨损了的银币二十一先令,仍被认为值优良的金币一几尼。

这样,金币的改革显然抬高了能和金币兑换的银币的价值。

英国造币厂以金一磅铸成四十四个半几尼,按一几尼为二十一先令计算,就等于四十六镑十四先令六便上。所只,重一盎斯的金币,等于银币三镑十七先令十便士半。英格兰向来不征收铸币税,以重一磅或一盎斯标准金块持往造币厂,可不折不扣换回重一磅或一盎斯的铸币。所以,每盎斯三磅十七先令十便士半,就成为英格兰所谓金的造币厂价格,也就是造币厂交换标准金块所付给的金币量。

在金币改革前,市场上标准金块的价格,好多年都在每盎斯三镑十八先令以上,常是三镑十九先令,更常是四镑。但在当时磨损的四镑的金币里,很少含有一盎斯以上的标准金。金币改革以后,每盎斯标准金块的市价很少超过三镑十七先令七便士。改革前,其市场价格总是或多或少地超过造币厂价格;改革后,市场价格一直低于造币厂价格。但不论以金币或以银币支付,市价都相同。所以,最近金币的改革,不仅提高了金币的价值,而且也提高了和金块乃至和一切其他货物对比的银的价值。不过,因为大部分其他货物的价格,还受许多其他原因的影响,所以和这些货物相比,金币或银币的价值增长得不象它们那么显著。

英格兰造币厂以标准银块一磅铸成含有重标准银一磅的六十二先令银币。所只,一盎斯合五先令二便士就是英格兰所谓银的造币厂价格,也就是造币厂交换标准银块所给付的银币量。在金币改革以前,一盎斯标准银块的市场价格有时是五先令四便士,有时是五先令五便士,有时是五先令六便士,有时是五先令七便士,有时是五先令八便士。不过,就中似乎以五先令七便士为最普通。金币改革以后,一盎斯标准银块的市场价格降到五先令三便士、五先令四便士或五先令五便士,很少超过五先令五便士。可是,银块的市场价格,虽因金币改革而减低了许多,但始终没有降到象造币厂那么低的价格。

就英格兰铸币所合不同金属的比价说,铜的评价远远超过它的真实价值,因而银的评价略低于它的真实价值。在欧洲市场,就法国、荷兰的铸币说,纯金一盎斯大约摸纯银十四盎斯;就英格兰的铸币说,纯金一盎斯却能换得纯银约十五盎斯。就是说,银在英格兰的评价低于欧洲一般的评价。然而,即使在英格兰,铜块的价格也不因铸币铜的评价过高而增高;同样,银块价格,也不因铸币银的评价过低而下落。银块仍保持着它对金子的适当比例;由于同一理由,铜块也保持着它对银子的适当比例。

在威廉第三改革银币以后,银块价格仍然略高于造币厂价格。洛克认为,这种高价是允许银块输出而禁止银币输出的结果。他说,允许银块输出,国内对银块的需要必大于对银币的需要。可是,国内为普通买卖而需要银币的人,必然比为输出或为其他目的而需要银块的人多得多。现在我们也同样允许金块输出、禁止金币输出,而金块价格却落到造币厂价格之下。那时象现今一样,铸币的银,和金对比,是评价太低了。那时(那时金币也被认为无须改革)象现今一样,金币支配一切铸币的真实价值。以前的银币改革,既不能使银块价格降低到造币厂价格,那末,现今任何类似的改革恐怕也不能做到这一点。

假若银币能够象金币那样,做到和标准重量大致相同,那末按照今日比价,金币一几尼所能换入的银币,就要多于它所能购买的银块。银币如含有十足的标准重量,则先把银币熔成银块,再以银块换成金币,然后以金币换取银币,就有利可图。要防止此种毛病,似乎只有改变金银比价。

就铸币的金银适当比值说,要是把现今低于这比值的银价评得高于这比值,同时又象规定铜币除了可以兑换先令外不得充作法币那样,规定银币除了可以兑换几尼外不得充作法币,那末上述毛病,也许可以减少。银的高的评价绝不会使任何债权人吃亏,正如现今铜的高的评价,不会使债权人吃亏一样。在这种规定下,吃亏的只有银行业者。当他们的银行发生挤兑时,他们往往以最小的六便士银币支付款项,想借此延宕时间。这种规定的实行,却使他们不能再使用这种不名誉的方法来避免立时兑付。结果他们将不得不经常在金柜中储有更大数量的现金。这对银行业者当然很不利,但对债权人的利益却是很大的保障。

固然,即使在今日优良金币中,三磅十七先令十便土半(金的造币厂价格),也未必含有一盎斯以上的标准金;因此,有人认为,这数额不应当购换更多的标准金块。但是,金铸币在使用上实较金块便利;加之,铸造货币在英国虽不取费,但金块持往造币厂,往往须在数星期之后才能换回铸币。现今造币厂工作繁忙,要延到数月以后才能取回铸币。时间这样的拖延,等于抽收小额的铸币税,并使金币的价值略高于等量金块的价值。所以,英国铸币银的评价,若能保持对金的适当比例,那末,不实行银币改革,也能使银块价格落到造币厂价格之下;甚至现今磨损了的银币价值也会受银币所能兑换的优良金币的价值的支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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